越权无效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9:53
越权无效准则是什么?
[案情]
1991年2月,由于建筑水库,某村8户40余人迁移至A村十一组插队落户,同年8月,应这些移民的要求,A村另成立了一个移民出产小队,一起将该组的一幅土地划给其播种。1972年,移民队为了便利播种,将该幅土地与B村九组的土地进行了互换播种。从1973年开端,移民队连续返迁回客籍,至2004年,只剩下一户。2003年,A村十一组又以便利播种为由要求B村九组把本来互换的土地还给本组,而九组则以为自己已在该土地上播种了三十余年,不愿偿还。为此,两组开端产生纠纷,大众屡次到县里上访。县信访办牵头安排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进行调查,并正式发文作出了确权决议,以为移民队与B村九组私行互换土地的行为无效。九组对此不服,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吊销了该决议书。
[分析]
本案的案子现实较为清楚,复议机关吊销该决议体现了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越权无效”准则。它表达了一个根本的公法理念,即行政机关有权在权限规模内做任何决议,可是不得逾越权限。由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它的权利都是法定的,超过了限制的权利规模作出的决议,必然会导致程序性的违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的条件便是权利的法定性,该案便是越权无效准则的一个常见的也是重要的体现。
依照《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办理部门详细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议或报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办理部门下达处理决议。”但在本案中,作出确权决议主体本应是有关人民政府,而该案中却是县信访办。按规则县信访办是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两层办理,以县委办公室办理为主的组织,其主要功能为和谐功能。它并不是行政法律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议,其作出的确权决议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故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吊销了该决议。
[案情]
1991年2月,由于建筑水库,某村8户40余人迁移至A村十一组插队落户,同年8月,应这些移民的要求,A村另成立了一个移民出产小队,一起将该组的一幅土地划给其播种。1972年,移民队为了便利播种,将该幅土地与B村九组的土地进行了互换播种。从1973年开端,移民队连续返迁回客籍,至2004年,只剩下一户。2003年,A村十一组又以便利播种为由要求B村九组把本来互换的土地还给本组,而九组则以为自己已在该土地上播种了三十余年,不愿偿还。为此,两组开端产生纠纷,大众屡次到县里上访。县信访办牵头安排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进行调查,并正式发文作出了确权决议,以为移民队与B村九组私行互换土地的行为无效。九组对此不服,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吊销了该决议书。
[分析]
本案的案子现实较为清楚,复议机关吊销该决议体现了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越权无效”准则。它表达了一个根本的公法理念,即行政机关有权在权限规模内做任何决议,可是不得逾越权限。由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它的权利都是法定的,超过了限制的权利规模作出的决议,必然会导致程序性的违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的条件便是权利的法定性,该案便是越权无效准则的一个常见的也是重要的体现。
依照《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办理部门详细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议或报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办理部门下达处理决议。”但在本案中,作出确权决议主体本应是有关人民政府,而该案中却是县信访办。按规则县信访办是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两层办理,以县委办公室办理为主的组织,其主要功能为和谐功能。它并不是行政法律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议,其作出的确权决议是典型的越权行为。故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吊销了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