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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缴工伤保险,员工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1:58

刘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制衣厂,两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并约好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再为刘某购买社会保险
一个月后,刘某下班回家途中发作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当年11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刘某所受损伤为工伤,12月经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请求人刘某的劳作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其间刘某的罢工留薪期为2015年7月至10月。本年2月,刘某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甲方制衣厂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经裁定,该制衣厂应向刘某付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罢工留薪期薪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6万元。
点评
依据我国《劳作法》、《社会保险法》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又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因而,该制衣厂与刘某自2015年6月刘某入职之日起树立劳作联系,制衣厂也应当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刘某处理社会保险挂号,交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该制衣厂因未为刘某参与工伤保险,刘某发作工伤事故后,则应由制衣厂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向刘某付出费用。
需求留意的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进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一个彼此调查了解时期,但法令并没有革除该时期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参与社会保险的责任。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劳作者参与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涣散用工危险;相同,劳作者也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参与工伤保险,以取得充沛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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