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6:42
《劳作法》第41条、第44条明确规则,每月加班不得超越36小时,一起罗列了有关加班加点薪酬的核算口径。
首要,先界定“日薪酬”和“小时薪酬”的核算方法。一起按劳作与社会保障部所发(2000)8号文《关于员工全年全月均匀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中规则:“员工全年月均匀作业天数为20.92天,月均匀作业小时为167.4小时”,可列出下列核算公式:
日薪酬=月实得薪酬/20.92×70%;小时薪酬=月实得薪酬/167.4×70%。
其次,针对下列不同状况,别离讨论加班加点薪酬的核算方法。
一、正常作业日内延伸作业时间。关于正常作业日内延伸作业时间的加班加点薪酬,或许按小时薪酬的150%付出薪酬,或许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法组织补休。
二、休息日加班作业。对劳作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法,或许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许按200%付出日或小时薪酬。但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62条规则,经同意实施归纳核算作业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越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在外)的作业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薪酬。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作业。依据1994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则,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详细为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新年(阴历初一、二、三)放假3天;劳作节(5月1、2、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2、3日)放假3天。《劳作法》第44条明确规则:“法定休假日组织劳作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作部及上海市劳作局有关文件规则中,均未表明答应用“补休”方法来代替。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0)18号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薪酬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则:依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则,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与社会或单位组织应祝活动和照旧作业的员工,单位应付出薪酬酬劳金,但不付出加班薪酬。假如该节日恰逢星期六、周日,单位组织员工加班作业,则应当付出休息日的加班薪酬”。
首要,先界定“日薪酬”和“小时薪酬”的核算方法。一起按劳作与社会保障部所发(2000)8号文《关于员工全年全月均匀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中规则:“员工全年月均匀作业天数为20.92天,月均匀作业小时为167.4小时”,可列出下列核算公式:
日薪酬=月实得薪酬/20.92×70%;小时薪酬=月实得薪酬/167.4×70%。
其次,针对下列不同状况,别离讨论加班加点薪酬的核算方法。
一、正常作业日内延伸作业时间。关于正常作业日内延伸作业时间的加班加点薪酬,或许按小时薪酬的150%付出薪酬,或许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法组织补休。
二、休息日加班作业。对劳作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法,或许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许按200%付出日或小时薪酬。但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62条规则,经同意实施归纳核算作业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越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在外)的作业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薪酬。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作业。依据1994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则,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详细为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新年(阴历初一、二、三)放假3天;劳作节(5月1、2、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2、3日)放假3天。《劳作法》第44条明确规则:“法定休假日组织劳作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作部及上海市劳作局有关文件规则中,均未表明答应用“补休”方法来代替。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0)18号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薪酬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则:依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则,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与社会或单位组织应祝活动和照旧作业的员工,单位应付出薪酬酬劳金,但不付出加班薪酬。假如该节日恰逢星期六、周日,单位组织员工加班作业,则应当付出休息日的加班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