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9:14
很多人对债款债款问题感到头疼,债款担保和债款承当总是被人混杂。那么,要怎么确认什么是债款担保,什么是债款承当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听讼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材料吧。
【案情】
唐某欠王某金钱,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明无力归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一起签注了名字及日期。过了约好的星期三后,王某的金钱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申述张某,要求张某归还唐某所欠的金钱。
【不合】
本案中,张某的许诺行为究竟归于何种性质,张某是否承当职责存有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许诺是一种确保。依据相关解说,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确保合同能够在主债款合同建立之前缔结,也能够在其建立之后缔结,但确保人对被确保人债款有乐意承当确保职责的意思表明,是确保合同建立的重要程序。本案中,唐某结欠王某债款,在王某的追要过程中,张某出于必定的要素,主意向王某表明该欠款由其归还,王某接受了该许诺。这儿,张某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款人的王某作了约好,债款人唐某的欠款由张某在星期三前归还,此景象契合确保的一般特征,应当确定张某的许诺是一种确保。但该确保行为与一般的确保又有必定的差异,一般的确保中,确保人确保还款的意思表明一般是在主债款发作前或许是在主债款发作之后到期之前由确保人与债款人在确保协议中表现。本案是在债款到期之后,为确保王某债款的完成,而由张某向王某作出确保,确保王某的债款在星期三前得以完成。这是一种债款到期后,完成债款过程中的确保行为。因而,本案是一种确保,张某到期未能还款,应当承当相应的确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许诺归于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实行债款,其只能作为债款人的实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款人存在。本案中,王某和唐某作为债款债款的当事人,张某作为第三人独自自动要求为唐某实行还款职责,王某和张某均未表明对立,由此能够确定张某是代为实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作为代为实行第三人的张某不实行还款职责的,应当由债款人唐某向债款人王某承当违约职责。在此状况下,唐某并没有退出债款债款联系,其是真实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还款的职责。张某不是适格的债款人,王某不能自动要求其承当还款职责,故应当驳回王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款的承当。所谓债款的承当,是指在不改动债的内容的条件下,债款人、债款人经过与第三人缔结转让债款的协议,将债款悉数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当的现象。其间,第三人替代原债款人位置而承当悉数债款,使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的债款承当方法称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原债款人不脱离债的联系,而由第三人参加到债的联系中与债款人一起按份或连带承当债款的承当方法称之为并存的债款承当。一般状况下,债款承当的条件是现已存在的债款合法有用且依规则或许约好此债款不专归于债款人自己的。
其次,债款的承当须由第三人与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就债款的搬运达到合意,这种合意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只需当事人意思表明达到共同,债款搬运即建立。最终,债款搬运应当得到债款人的赞同。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款人达到债款搬运协议的,协议自身即表现了债款人对转让债款的认可,不需要债款人独自进行赞同的表明。但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款人协议转让债款,则有必要得到债款人的赞同。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从这条规则能够确定,债款人能够和第三人协议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承当,但有必要经债款人赞同。从债款承当的分类上看,该规则所表现的是一种免责的债款承当,即原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款人承当债款。关于并存的债款承当,因为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对债款人利益的维护,增强债款完成的或许,因而,由债款人和第三人缔结的债款承当协议能够无需债款人的赞同,但应当告之债款人。
债款承当的法律效力为:免责的债款承当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款人承当债款,原债款人不承当职责;并存的债款承当由债款人和第三人按份或连带对债款人承当职责。结合本案,张某在没有危害唐某利益的状况下,自动、自愿向王某许诺还唐某结欠王某的金钱,王某表明赞同,能够确定张某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款人的王某达到了债款承当的协议,是一种并存的债款承当。这儿的关键是张某有清晰的许诺,表明乐意代唐某归还欠款。是否有清晰的许诺也是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的显着特征之一。第三人代为实行往往是在没有任何许诺的状况下代债款人实行其债款,因其没有任何受合同束缚的意思表明,故当其实行不其时,债款人没有权利要求其承当职责。
而债款承当中,第三人已然有清晰的许诺,表明乐意受合同的束缚,就应当按照约好实行职责,不然债款人有官僚求其承当相应的职责。本案中,当作为第三人的张某没有按“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许诺实行职责时,王某作为债款人有官僚求其承当还款的职责。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84条触及的债款的承当仅仅是一种免责的债款承当,没有清晰规则存在并存的债款承当,但按照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准则及债款承当的相关理论,王某要求张某承当归还唐某欠款的职责应当得到支撑,应当判定张某归还王某的金钱。
以上便是小编收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信任看了以上小编收集到的相关事例,您应该能够区别债款承当与债款担保了吧,当然,如果您的状况比较特别或许杂乱,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咱们的在线律师会竭尽所能为您供给专业回答。
【案情】
唐某欠王某金钱,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明无力归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一起签注了名字及日期。过了约好的星期三后,王某的金钱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申述张某,要求张某归还唐某所欠的金钱。
【不合】
本案中,张某的许诺行为究竟归于何种性质,张某是否承当职责存有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许诺是一种确保。依据相关解说,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确保合同能够在主债款合同建立之前缔结,也能够在其建立之后缔结,但确保人对被确保人债款有乐意承当确保职责的意思表明,是确保合同建立的重要程序。本案中,唐某结欠王某债款,在王某的追要过程中,张某出于必定的要素,主意向王某表明该欠款由其归还,王某接受了该许诺。这儿,张某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款人的王某作了约好,债款人唐某的欠款由张某在星期三前归还,此景象契合确保的一般特征,应当确定张某的许诺是一种确保。但该确保行为与一般的确保又有必定的差异,一般的确保中,确保人确保还款的意思表明一般是在主债款发作前或许是在主债款发作之后到期之前由确保人与债款人在确保协议中表现。本案是在债款到期之后,为确保王某债款的完成,而由张某向王某作出确保,确保王某的债款在星期三前得以完成。这是一种债款到期后,完成债款过程中的确保行为。因而,本案是一种确保,张某到期未能还款,应当承当相应的确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许诺归于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实行债款,其只能作为债款人的实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款人存在。本案中,王某和唐某作为债款债款的当事人,张某作为第三人独自自动要求为唐某实行还款职责,王某和张某均未表明对立,由此能够确定张某是代为实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作为代为实行第三人的张某不实行还款职责的,应当由债款人唐某向债款人王某承当违约职责。在此状况下,唐某并没有退出债款债款联系,其是真实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还款的职责。张某不是适格的债款人,王某不能自动要求其承当还款职责,故应当驳回王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款的承当。所谓债款的承当,是指在不改动债的内容的条件下,债款人、债款人经过与第三人缔结转让债款的协议,将债款悉数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当的现象。其间,第三人替代原债款人位置而承当悉数债款,使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的债款承当方法称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原债款人不脱离债的联系,而由第三人参加到债的联系中与债款人一起按份或连带承当债款的承当方法称之为并存的债款承当。一般状况下,债款承当的条件是现已存在的债款合法有用且依规则或许约好此债款不专归于债款人自己的。
其次,债款的承当须由第三人与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就债款的搬运达到合意,这种合意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只需当事人意思表明达到共同,债款搬运即建立。最终,债款搬运应当得到债款人的赞同。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款人达到债款搬运协议的,协议自身即表现了债款人对转让债款的认可,不需要债款人独自进行赞同的表明。但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款人协议转让债款,则有必要得到债款人的赞同。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从这条规则能够确定,债款人能够和第三人协议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承当,但有必要经债款人赞同。从债款承当的分类上看,该规则所表现的是一种免责的债款承当,即原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款人承当债款。关于并存的债款承当,因为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对债款人利益的维护,增强债款完成的或许,因而,由债款人和第三人缔结的债款承当协议能够无需债款人的赞同,但应当告之债款人。
债款承当的法律效力为:免责的债款承当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款人承当债款,原债款人不承当职责;并存的债款承当由债款人和第三人按份或连带对债款人承当职责。结合本案,张某在没有危害唐某利益的状况下,自动、自愿向王某许诺还唐某结欠王某的金钱,王某表明赞同,能够确定张某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款人的王某达到了债款承当的协议,是一种并存的债款承当。这儿的关键是张某有清晰的许诺,表明乐意代唐某归还欠款。是否有清晰的许诺也是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的显着特征之一。第三人代为实行往往是在没有任何许诺的状况下代债款人实行其债款,因其没有任何受合同束缚的意思表明,故当其实行不其时,债款人没有权利要求其承当职责。
而债款承当中,第三人已然有清晰的许诺,表明乐意受合同的束缚,就应当按照约好实行职责,不然债款人有官僚求其承当相应的职责。本案中,当作为第三人的张某没有按“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许诺实行职责时,王某作为债款人有官僚求其承当还款的职责。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84条触及的债款的承当仅仅是一种免责的债款承当,没有清晰规则存在并存的债款承当,但按照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准则及债款承当的相关理论,王某要求张某承当归还唐某欠款的职责应当得到支撑,应当判定张某归还王某的金钱。
以上便是小编收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信任看了以上小编收集到的相关事例,您应该能够区别债款承当与债款担保了吧,当然,如果您的状况比较特别或许杂乱,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咱们的在线律师会竭尽所能为您供给专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