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权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21:15近来因一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去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就法院立案统辖权问题谈下观点。先简述下案情:本律师署理原告方小业主,被告为上海菱朝置业有限公司,2004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上海市房子预售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将坐落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年家浜路461弄《菱翔苑》##号#层###室之房子出售给原告,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悉数购房款。根据《房子预售合同》有关交房时刻规则,被告应当在2005年9月30日前向业主交房,并于同年12月30日前获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但直至2007年3月24日,原告才获得所购房子,原告遂延聘本律师为其建议权力。
本案中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为南汇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的住所地为浦东新区浦三路(该地址为被告首要经营地和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浦东法院立案庭在检查立案时以为本案不应由浦东法院统辖,应由不动产标的所在地法院即南汇法院受理,理由是该争议触及房子为不动产,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榜首项“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即按专属统辖处理。本律师对此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法出具不受理裁定书,但惋惜的是法院拒不出具裁定书(这里有涉职责缺失与程序违法等法令问题不再赘述)。
从各国民诉法确认地域统辖规范来看首要有二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络;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令现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络。根据以上规范,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在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法院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胶葛地域统辖亦相同适用前述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统辖分为地域统辖、级别统辖、专属统辖、挑选统辖、协议统辖等多种。地域统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统辖与特别地域统辖,一般地域统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从属联系来确认,统辖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来确认;特别地域统辖是指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令现实发生地来确认统辖法院,其间包含因合同胶葛发生的统辖。
纵观工作通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定见》(以下称定见),咱们以为法院在立案检查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存在疑问。
首要,法院立案庭对商品房生意合同中原告以违约为由追查被告违约职责诉求认定为不动产胶葛属过错适用法令,本案争议属商品房生意合同引发争议(不同于合同法榜首百二六条,由中国法院专属统辖,包含程序法与实体法),应按合同地域统辖确认法院统辖权,地域统辖是指依照各法院辖区和民事案子的从属联系来区分诉讼统辖;而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对某些特别类型的案子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统辖,包含不动产争议、承继遗产胶葛、港口作业胶葛(相关法条链结: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院民诉定见第三十条、三百零五条、合同法榜首百二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