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3:20
每一个案子都有其自己的当事人,案子的每一部分都涉及到好坏关系人的相关利益,案子的审理有必要要公正公正才让人心服口服。那么,好坏关系人请求再审是怎样一回工作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在一些案子中,一些好坏关系人因法院的判定成果危害了自己的利益,但因为其不是案子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笔者以为,应赋予“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再审的权力。
首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则了当事人有请求再审的权力,但没有赋予好坏关系人这种权力。好坏关系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子的处理成果与其有法令上的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从程序上讲,好坏关系人应为诉讼傍边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实践傍边,好坏关系人不知本诉讼的存在而法院又没有告诉其参与诉讼的状况并不罕见,因为其没有参与诉讼,没能成为案子当事人,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力,给好坏关系人的司法救助带来了困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该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说第十三条规则: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议有法令上好坏关系,与吊销或许改变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赋予了好坏关系人救助权力。民事诉讼的处理成果只需危害了当事人之外的人的利益,当事人之外的人就能够作为好坏关系人对案子请求再审或申述,这个程序相当于“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行政复议的权力。
第三,赋予“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人”请求再审和申述权,是司法公正的需求,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需求。“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则的第三人。从程序上讲,它们是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假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它们就取得了诉讼当事人的位置,但因为客观的原因他们没能参与,法令不能因非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其利益遭到危害。
笔者主张在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则,以为与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有法令上的好坏关系的人,以为该判定、裁决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在一些案子中,一些好坏关系人因法院的判定成果危害了自己的利益,但因为其不是案子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笔者以为,应赋予“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再审的权力。
首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则了当事人有请求再审的权力,但没有赋予好坏关系人这种权力。好坏关系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子的处理成果与其有法令上的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从程序上讲,好坏关系人应为诉讼傍边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实践傍边,好坏关系人不知本诉讼的存在而法院又没有告诉其参与诉讼的状况并不罕见,因为其没有参与诉讼,没能成为案子当事人,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力,给好坏关系人的司法救助带来了困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该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说第十三条规则: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议有法令上好坏关系,与吊销或许改变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赋予了好坏关系人救助权力。民事诉讼的处理成果只需危害了当事人之外的人的利益,当事人之外的人就能够作为好坏关系人对案子请求再审或申述,这个程序相当于“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行政复议的权力。
第三,赋予“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人”请求再审和申述权,是司法公正的需求,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需求。“有法令上好坏关系的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则的第三人。从程序上讲,它们是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假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它们就取得了诉讼当事人的位置,但因为客观的原因他们没能参与,法令不能因非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其利益遭到危害。
笔者主张在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则,以为与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有法令上的好坏关系的人,以为该判定、裁决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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