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缺点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3:44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两边经过协议离婚而签定的对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进行处理的协议。但其实,离婚协议也存在许多缺陷的。即便两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达到共同,但也并无强制执行力。离婚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关于离婚协议书的缺陷。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躲藏。
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两边当事人协商共同就能够,因为当事人的法令本质有限,因而,协议书中触及产业、子女、债权债务的处置,往往考虑不周全,遣词不谨慎,简单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检查不严厉,在审阅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躲藏的危险,或对一方当事人晦气的要素,导致留有危险。
二、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令强制执行效能。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定和调停书相同,具有法令效能。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实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有必要向法院另行申述处理,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好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撑,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过法院达到的调停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定,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能。当一方不实行调停书或判定书的内容时,另一方能够请求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强制措施使对方有必要实行义务,更有保证。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躲藏。
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两边当事人协商共同就能够,因为当事人的法令本质有限,因而,协议书中触及产业、子女、债权债务的处置,往往考虑不周全,遣词不谨慎,简单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检查不严厉,在审阅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躲藏的危险,或对一方当事人晦气的要素,导致留有危险。
二、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令强制执行效能。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定和调停书相同,具有法令效能。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实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有必要向法院另行申述处理,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好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撑,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过法院达到的调停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定,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能。当一方不实行调停书或判定书的内容时,另一方能够请求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强制措施使对方有必要实行义务,更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