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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鉴定标准与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6:04
一、评残判定的程序
员工发作事端,损失劳作能力需求评残,由员工单位填写《劳作判定请求表》及每次病、伤、残医院医治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端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待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供给的确诊材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确诊材料;其它状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作判定委员会。劳作判定委员会将请求及附件材料仔细审定,对材料不全或状况不明的不予受理;对契合条件的,一致安排判定,并把安排判定的时刻、地址、人员提早告诉企业有关人员。判定由医院、劳作部门的技能专家组确认伤残、病残员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确诊定见,由劳作判定委员会确认伤病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告诉企业和被判定的员工。
员工如对判定成果有贰言,可请求复鉴,复鉴后仍不服的,可到上一级劳作争议裁定安排请求裁定。
二、评残判定的规范
因为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状况品种繁复,扑朔迷离,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判定规范,缺少全国一致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因此很难满意全国劳作部门和卫生部门实际作业的需求,更不能习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平合理地对员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精确的判定,终究制定全国一致的致残判定规范,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供给决议计划的科学依据,以习惯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求,推进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变革,由国家劳作部、卫生部及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评论修正, 总算在1992年3月由劳作部、 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 《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并开端试行。
这个规范是我国初次安排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团体研发的全国一致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规范详细划分为:
A.彻底损失劳作能力,日子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可以自理的,视残情别离划人到1—4级;
B.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视残情别离划人到5—6级;
C. 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视残情别离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规范又依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体系和器官,评残规范应掩盖各首要临床学科,“规范”将人体器官体系附近或有联络的临床科
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榜首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含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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