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判断有哪些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8:50
我国《商标法》虽将商标近似作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行为,但对详细确认商标近似的办法却未提及,这难免给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带来了困难。《商标法解说》的出台好像为这类问题的处理带来了福音。该解说第十条规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确认商标相同或许近似依照以下准则进行:(一)以相关群众的一般留意力为规范;(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全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首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方针阻隔的状况下别离进行;(三)判别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恳求维护注册商标的明显性和知名度。”然咱们看到此解说对商标近似的断定规范规则得过于准则,还有比方“相关群众、一般留意力”等概念需进一步明细才干防止司法实践中商标近似案子裁判的紊乱局势。
一、以相关群众的一般留意力为规范。
商标是否近似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而“相关群众”的界定很重要。相关群众是指与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有关的顾客以及与前述产品的营销有严密联系的其他运营者。笔者认为,掌握相关群众的含义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相关群众包含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所示的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即终究顾客;二是与商标所示的产品或许服务的营销有严密联系的其他运营者。[1]它不限于直接购买者,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包含一切人。凡与详细案子中商标所示的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群众,都是其规模。因为对同一事物所作的判别往往会因人们的日子履历、知识结构等差异而或许彻底不同。假如该群众对某一产品或许服务知之甚少乃至是一窍不通,并且该主体与案子不具有任何利害联系,那么依据其片面上或许发作混杂与否的状况得出的定论则是有失公允的。
第二、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是指一般顾客。有学者认为,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留意不能成为判别规范。笔者对此拥护。因为一般情况下一般顾客是从归纳全体的视点来知道商标的,其在有限的时刻下选购相关产品或许服务时易被产品那些类似的包装、标识等所利诱,然后呈现了适得其反的成果。而那些职业专家或专业人士或智力低下者,其辨认异同的才能远高于(或远低于)一般群众,若将其所施加的留意作为判别商标近似的规范,则会与商标法维护广阔顾客权力,冲击侵略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立法主旨相悖。因而从相关群众的视点来衡量近似商标是有合理性的。需求留意的是,相关群众的界定及留意程度受商标所示产品的特点、类型等要素的影响。比方, 关于在一般群众消费品,如第25类服装上恳求的商标,在近似判别时,首要考虑的是一般的顾客;而关于较专业的产品如轿车,在近似判别时,首要考虑的便是类似范畴的专业人士。又比方,运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应以一般妇女购买该产品时的留意为准。
第三、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许服务有密切联系的运营者,不管他们在相关职业运营的年岁多少,至少与一般顾客比较,其对同职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要更熟行,经历更丰厚。因而将一般运营者列入相关群众的规模具有重要的现实含义。
至于群众的“一般留意力”的寓意,有学者指出,顾客在认知商标时施以的一般留意力即为一般留意力,此留意力既不要细心,也不要疏忽大意。
有人认为,一般留意力是指给予某一业务以一般的重视。
笔者对此拥护。因为顾客在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时,不或许在面临很多产品或服务时还能给予每一件产品或每一项服务高度的留意力。因为假如顾客对注册商标与近似商标加以细心比照、反复研究,那么在这样一种留意力下顾客是不或许构成混杂的,也就不存在商标近似的事例了。相反,顾客在重大过失下(应尽此职责而未尽)施加的留意职责所作出的的定论也不能与一般留意力下所得出的定论相同等。因为这会有怂恿违法犯罪之嫌。
因而,一般留意力可以理解为,在日常日子进程中,顾客在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前,并没有特别为之进行预备;购买时,其也没有对方针细心差异,而仅仅凭头脑中对产品的一般形象,依照一般的办法,并无故意调查比对,所施加的一般留意力。需求指出的是,相关群众的一般留意力并不是原封不动的,它会遭到产品环境、价格、信息布景等要素的影响。比方,顾客在购买不同价格的产品时所施加的留意程度就不相同。日子用品如洗衣粉、毛巾、脸盆等它们的价格较低,顾客的慎重程度相对低,对此施加的留意程度就低,易发作混杂;而当购买宝贵的物品时,如小车,顾客一般都会事前对其产品的功能、参数充沛了解,并细心考量后才会购买,此刻顾客所施加的留意程度就高,不易发作混杂。此外,地域要素关于顾客也是有影响的,比方两个中文商标在以中文为母语的顾客眼中更易于差异,而关于非以中文为母语的顾客则易发作混杂的或许性。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全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首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方针阻隔的状况下别离进行。
全体调查又称通体调查,是指对商标的全体构成、外观办法等进行调查, 看给人的全体视觉形象是否近似。首要部分比对,是指对商标起首要辨认效果的如文字、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
全体调查和比对首要部分相结合的办法是根据顾客的心思特点作出的正确挑选。因为顾客选购产品的进程是一个凭从前对此产品的含糊回忆而挑选的进程。当某产品商标首要部分有目共睹时,顾客根据对商标的全体形象及视觉冲击而作出挑选。所以将全体调查和比对首要部分相结合作为判别商标近似的办法已为世界各国和区域的法院所遍及采用。例如,欧共体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在对两个商标进行比较时应通体调查其外观、读音和观念的类似性,一起又有必要特别重视其明显和首要部分。之所以要通体调查,是因为一般顾客一般仅仅将商标作为一个全体看待,而不会留意其详细细节。”我国台湾区域也采这一办法。
要对商标进行首要部分比对,应首要确认商标的首要部分。那么怎么确认商标的首要部分呢?顾客在购物时,产品纤细的差异并不会引起其留意,因为其不或许进行详尽的比较。对顾客认知起决定效果的是商标的首要部分,其是商标中最明显、最惹人注目的部分。对首要部分的确认可以结合商标明显性概念。从某种含义上来说,对商标明显性起决定效果的部分便是商标首要部分。发挥差异与标明效果的是商标的明显部分,将该部分确认商标首要部分就再天然不过了。就如本案中的两鳄鱼图形便是商标的首要部分。别的,假如两商标由两上以上的部分构成,各部分并无强弱之分,则同属首要部分,只需其间某一部分简单导致混杂,就可以确认为近似商标;假如两个商标既有类似的特征,又有不同特征,则在一起特征构成商标首要部分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类似。至于实践中咱们应怎么比较两个商标呢?学者指出,导致顾客混杂的都是两个商标的一起特征,因而,准则上应该重视的并非两个商标有多大差异,而是其具有多少一起特征,是否会导致顾客混杂。笔者认为,在案子审理进程中,究竟是重视商标的差异之处仍是类似之处并无必定之规,不管挑选何种都有其合理性。假如法院终究断定商标近似,则重视的必定是两商标的类似之处,反之则考虑的是两商标的差异地点。
实践中怎么处理全体调查与比对首要部分这两种比对准则,存在不同观念。我国台湾区域“行政法院”建议,应以比较首要部分为主,全体调查为辅,只要在主次难以差异情况下,才适用全体调查的准则。有人认为,应以全体比对为主,首要部分比对为辅。
笔者认为,全体调查与比对首要部分这两个准则应归纳考虑,缺其一都不能得出正确认论。假如两个商标尽管在详细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但全体上或许会使顾客发作混杂误认时,那么就宜确认其构成近似商标。假如单纯运用全体调查法无法正确差异诉争标识,那么就应比对首要部分。假如两商标的首要部分类似然后导致顾客有混杂的或许,则可以直接断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笔者认为前一种观念不当。因为顾客在购物时关于不在眼前的商标只要含糊回忆,对呈现在货架上的商标不会进行细心辨认,有的仅仅对商标的一个大致形象。在某些情况下,即便商标首要部分并不构成近似,但非有必要的如上色、规划与产品有密切联系,并足以导致顾客混杂的,也确认为近似商标。从商标构成来看,大多数词语都有许多同音异义词,而一切多音节词都由有限的词素构成。考虑到大多数商标的构成都是语言中的根本词素,对商标近似程度的剖析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其构成要素。
天然,关于从全体上看构成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通过剖析各组成部分而得出能彼此差异开来的要素。诚如专家所言,“法院既不会通过分化或拆分商标的办法革除那些运用从全体上看与别人商标非常近似之商标的侵权者的职责,也不能允许商标一切人阻挠别人运用与其商标总体上看不相近似但可巧有一些一起要素的商标”。
由此可见,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但当全体调查后得不出定论时,就有必要比对首要部分。本案中法院就归纳采用了全体调查与比较首要部分两准则。尽管两者均为鳄鱼图形,具有必定的近似性,但此种全体性近似并未能到达让顾客满足混杂的境地,并且两鳄鱼的头部朝向、体型、鳞片、色彩均有明显差异。实践中的河南“金狮麟”与“鑫狮麟王”案法院也是运用了全体调查与比对首要部分相结合的准则。
所谓阻隔调查,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置于不同的时刻、空间别离进行调查比对。法院建立这样一种比对办法首要是从顾客的心思状况动身的。一般景象下,顾客在购物或承受服务时并未随身携带各种产品的商标样品,而仅仅对某些商标有着或深或浅的形象,这种形象往往是含糊的、不完整的。这样,尽管当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细加比对时,实际上并无明显性差异,而只存在纤细差异,但假如是异时异地阻隔调查的话,一般顾客仍是会很简单混杂误认的。所以,为了维护买卖安全,保证广阔顾客和商标权人的权益,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别宜应恪守异时异地阻隔调查的准则。正如有专家提出的“商标之近似与否,应阻隔调查,认为断定之规范。”
三、考虑恳求维护注册商标的明显性和知名度。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9条之规则,所谓明显性便是指商标“有明显特征,便于辨认”,也便是可以标明产品出处并使之差异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点。商标的“明显性是商标维护的魂灵”,
它是商标存在的土壤。“一个商标假如丧失了其独特性,那它就不再是一个有用的标志而沦为一个随意可用的标志。”
明显性在商标的含义中处于中心位置。其关于商标的维护强度、商誉、维护规模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含义,一旦明显性不存在,则商标也失掉存在的含义或许说变得含糊不清。如前所述,有学者提出,商标明显性关于判别商标是否近似无关要紧,以此否定其价值,笔者认为此观念值得商讨。商标明显性越高,顾客越简单意识到该商标,因而也就越简单将其他商标误认为是该商标。假如先运用者的商标与同一商场上的其他商标比较明显性很强,顾客会因为后运用者的商标与先运用者的商标比较明显性不强而构成混杂。赋予明显性高的商标更广的维护空间,便是为了在特征空间为明显性高的商标与其他商标间保存更大的间隔,如此原因也是防备后运用者坐落上述规模中的商标与先运用者的商标相混杂现象的呈现。总归,商标维护强度与其明显性间是成比例联系的。
咱们在确认商标近似时有必要考虑注册商标的辨认性,关于明显性强的商标,在确认被控侵权商标的近似问题时应从严掌握。
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通过继续持久运用,并通过很多的宣扬推行而构成的。顾客对某商标的知晓程度,往往与该商标运用的时刻长短、宣扬投入、荣誉获得、该商标产品所在的地域、商场份额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与一般商标比较,知名度较高的的商标代表着其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被相关群众知晓和接收的程度比较高,潜在的商场价值更大,更易将其优秀性向顾客展现,因而更易被群众熟识,然后在被其他标识仿冒时,群众也更简单发作混杂或联想。所以有人提出的判别商标近似无需考虑商标知名度的观念是不失偏颇的。恰恰相反,咱们应加强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的维护力度,在先商标的明显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杂的或许就更简单被确认。假如在先商标具有强明显性和高知名度时,在后商标即便与在先商标只要较低程度的近似也或许导致误认,那么法院也一般会断定两商标近似。
一、以相关群众的一般留意力为规范。
商标是否近似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而“相关群众”的界定很重要。相关群众是指与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有关的顾客以及与前述产品的营销有严密联系的其他运营者。笔者认为,掌握相关群众的含义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相关群众包含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所示的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即终究顾客;二是与商标所示的产品或许服务的营销有严密联系的其他运营者。[1]它不限于直接购买者,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包含一切人。凡与详细案子中商标所示的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群众,都是其规模。因为对同一事物所作的判别往往会因人们的日子履历、知识结构等差异而或许彻底不同。假如该群众对某一产品或许服务知之甚少乃至是一窍不通,并且该主体与案子不具有任何利害联系,那么依据其片面上或许发作混杂与否的状况得出的定论则是有失公允的。
第二、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是指一般顾客。有学者认为,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留意不能成为判别规范。笔者对此拥护。因为一般情况下一般顾客是从归纳全体的视点来知道商标的,其在有限的时刻下选购相关产品或许服务时易被产品那些类似的包装、标识等所利诱,然后呈现了适得其反的成果。而那些职业专家或专业人士或智力低下者,其辨认异同的才能远高于(或远低于)一般群众,若将其所施加的留意作为判别商标近似的规范,则会与商标法维护广阔顾客权力,冲击侵略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立法主旨相悖。因而从相关群众的视点来衡量近似商标是有合理性的。需求留意的是,相关群众的界定及留意程度受商标所示产品的特点、类型等要素的影响。比方, 关于在一般群众消费品,如第25类服装上恳求的商标,在近似判别时,首要考虑的是一般的顾客;而关于较专业的产品如轿车,在近似判别时,首要考虑的便是类似范畴的专业人士。又比方,运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应以一般妇女购买该产品时的留意为准。
第三、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许服务有密切联系的运营者,不管他们在相关职业运营的年岁多少,至少与一般顾客比较,其对同职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要更熟行,经历更丰厚。因而将一般运营者列入相关群众的规模具有重要的现实含义。
至于群众的“一般留意力”的寓意,有学者指出,顾客在认知商标时施以的一般留意力即为一般留意力,此留意力既不要细心,也不要疏忽大意。
有人认为,一般留意力是指给予某一业务以一般的重视。
笔者对此拥护。因为顾客在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时,不或许在面临很多产品或服务时还能给予每一件产品或每一项服务高度的留意力。因为假如顾客对注册商标与近似商标加以细心比照、反复研究,那么在这样一种留意力下顾客是不或许构成混杂的,也就不存在商标近似的事例了。相反,顾客在重大过失下(应尽此职责而未尽)施加的留意职责所作出的的定论也不能与一般留意力下所得出的定论相同等。因为这会有怂恿违法犯罪之嫌。
因而,一般留意力可以理解为,在日常日子进程中,顾客在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前,并没有特别为之进行预备;购买时,其也没有对方针细心差异,而仅仅凭头脑中对产品的一般形象,依照一般的办法,并无故意调查比对,所施加的一般留意力。需求指出的是,相关群众的一般留意力并不是原封不动的,它会遭到产品环境、价格、信息布景等要素的影响。比方,顾客在购买不同价格的产品时所施加的留意程度就不相同。日子用品如洗衣粉、毛巾、脸盆等它们的价格较低,顾客的慎重程度相对低,对此施加的留意程度就低,易发作混杂;而当购买宝贵的物品时,如小车,顾客一般都会事前对其产品的功能、参数充沛了解,并细心考量后才会购买,此刻顾客所施加的留意程度就高,不易发作混杂。此外,地域要素关于顾客也是有影响的,比方两个中文商标在以中文为母语的顾客眼中更易于差异,而关于非以中文为母语的顾客则易发作混杂的或许性。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全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首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方针阻隔的状况下别离进行。
全体调查又称通体调查,是指对商标的全体构成、外观办法等进行调查, 看给人的全体视觉形象是否近似。首要部分比对,是指对商标起首要辨认效果的如文字、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
全体调查和比对首要部分相结合的办法是根据顾客的心思特点作出的正确挑选。因为顾客选购产品的进程是一个凭从前对此产品的含糊回忆而挑选的进程。当某产品商标首要部分有目共睹时,顾客根据对商标的全体形象及视觉冲击而作出挑选。所以将全体调查和比对首要部分相结合作为判别商标近似的办法已为世界各国和区域的法院所遍及采用。例如,欧共体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在对两个商标进行比较时应通体调查其外观、读音和观念的类似性,一起又有必要特别重视其明显和首要部分。之所以要通体调查,是因为一般顾客一般仅仅将商标作为一个全体看待,而不会留意其详细细节。”我国台湾区域也采这一办法。
要对商标进行首要部分比对,应首要确认商标的首要部分。那么怎么确认商标的首要部分呢?顾客在购物时,产品纤细的差异并不会引起其留意,因为其不或许进行详尽的比较。对顾客认知起决定效果的是商标的首要部分,其是商标中最明显、最惹人注目的部分。对首要部分的确认可以结合商标明显性概念。从某种含义上来说,对商标明显性起决定效果的部分便是商标首要部分。发挥差异与标明效果的是商标的明显部分,将该部分确认商标首要部分就再天然不过了。就如本案中的两鳄鱼图形便是商标的首要部分。别的,假如两商标由两上以上的部分构成,各部分并无强弱之分,则同属首要部分,只需其间某一部分简单导致混杂,就可以确认为近似商标;假如两个商标既有类似的特征,又有不同特征,则在一起特征构成商标首要部分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类似。至于实践中咱们应怎么比较两个商标呢?学者指出,导致顾客混杂的都是两个商标的一起特征,因而,准则上应该重视的并非两个商标有多大差异,而是其具有多少一起特征,是否会导致顾客混杂。笔者认为,在案子审理进程中,究竟是重视商标的差异之处仍是类似之处并无必定之规,不管挑选何种都有其合理性。假如法院终究断定商标近似,则重视的必定是两商标的类似之处,反之则考虑的是两商标的差异地点。
实践中怎么处理全体调查与比对首要部分这两种比对准则,存在不同观念。我国台湾区域“行政法院”建议,应以比较首要部分为主,全体调查为辅,只要在主次难以差异情况下,才适用全体调查的准则。有人认为,应以全体比对为主,首要部分比对为辅。
笔者认为,全体调查与比对首要部分这两个准则应归纳考虑,缺其一都不能得出正确认论。假如两个商标尽管在详细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但全体上或许会使顾客发作混杂误认时,那么就宜确认其构成近似商标。假如单纯运用全体调查法无法正确差异诉争标识,那么就应比对首要部分。假如两商标的首要部分类似然后导致顾客有混杂的或许,则可以直接断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笔者认为前一种观念不当。因为顾客在购物时关于不在眼前的商标只要含糊回忆,对呈现在货架上的商标不会进行细心辨认,有的仅仅对商标的一个大致形象。在某些情况下,即便商标首要部分并不构成近似,但非有必要的如上色、规划与产品有密切联系,并足以导致顾客混杂的,也确认为近似商标。从商标构成来看,大多数词语都有许多同音异义词,而一切多音节词都由有限的词素构成。考虑到大多数商标的构成都是语言中的根本词素,对商标近似程度的剖析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其构成要素。
天然,关于从全体上看构成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通过剖析各组成部分而得出能彼此差异开来的要素。诚如专家所言,“法院既不会通过分化或拆分商标的办法革除那些运用从全体上看与别人商标非常近似之商标的侵权者的职责,也不能允许商标一切人阻挠别人运用与其商标总体上看不相近似但可巧有一些一起要素的商标”。
由此可见,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但当全体调查后得不出定论时,就有必要比对首要部分。本案中法院就归纳采用了全体调查与比较首要部分两准则。尽管两者均为鳄鱼图形,具有必定的近似性,但此种全体性近似并未能到达让顾客满足混杂的境地,并且两鳄鱼的头部朝向、体型、鳞片、色彩均有明显差异。实践中的河南“金狮麟”与“鑫狮麟王”案法院也是运用了全体调查与比对首要部分相结合的准则。
所谓阻隔调查,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置于不同的时刻、空间别离进行调查比对。法院建立这样一种比对办法首要是从顾客的心思状况动身的。一般景象下,顾客在购物或承受服务时并未随身携带各种产品的商标样品,而仅仅对某些商标有着或深或浅的形象,这种形象往往是含糊的、不完整的。这样,尽管当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细加比对时,实际上并无明显性差异,而只存在纤细差异,但假如是异时异地阻隔调查的话,一般顾客仍是会很简单混杂误认的。所以,为了维护买卖安全,保证广阔顾客和商标权人的权益,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别宜应恪守异时异地阻隔调查的准则。正如有专家提出的“商标之近似与否,应阻隔调查,认为断定之规范。”
三、考虑恳求维护注册商标的明显性和知名度。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9条之规则,所谓明显性便是指商标“有明显特征,便于辨认”,也便是可以标明产品出处并使之差异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点。商标的“明显性是商标维护的魂灵”,
它是商标存在的土壤。“一个商标假如丧失了其独特性,那它就不再是一个有用的标志而沦为一个随意可用的标志。”
明显性在商标的含义中处于中心位置。其关于商标的维护强度、商誉、维护规模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含义,一旦明显性不存在,则商标也失掉存在的含义或许说变得含糊不清。如前所述,有学者提出,商标明显性关于判别商标是否近似无关要紧,以此否定其价值,笔者认为此观念值得商讨。商标明显性越高,顾客越简单意识到该商标,因而也就越简单将其他商标误认为是该商标。假如先运用者的商标与同一商场上的其他商标比较明显性很强,顾客会因为后运用者的商标与先运用者的商标比较明显性不强而构成混杂。赋予明显性高的商标更广的维护空间,便是为了在特征空间为明显性高的商标与其他商标间保存更大的间隔,如此原因也是防备后运用者坐落上述规模中的商标与先运用者的商标相混杂现象的呈现。总归,商标维护强度与其明显性间是成比例联系的。
咱们在确认商标近似时有必要考虑注册商标的辨认性,关于明显性强的商标,在确认被控侵权商标的近似问题时应从严掌握。
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通过继续持久运用,并通过很多的宣扬推行而构成的。顾客对某商标的知晓程度,往往与该商标运用的时刻长短、宣扬投入、荣誉获得、该商标产品所在的地域、商场份额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与一般商标比较,知名度较高的的商标代表着其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被相关群众知晓和接收的程度比较高,潜在的商场价值更大,更易将其优秀性向顾客展现,因而更易被群众熟识,然后在被其他标识仿冒时,群众也更简单发作混杂或联想。所以有人提出的判别商标近似无需考虑商标知名度的观念是不失偏颇的。恰恰相反,咱们应加强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的维护力度,在先商标的明显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杂的或许就更简单被确认。假如在先商标具有强明显性和高知名度时,在后商标即便与在先商标只要较低程度的近似也或许导致误认,那么法院也一般会断定两商标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