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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0:01
海上稳妥中的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状况下,被稳妥人把稳妥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力让与稳妥人,以此来取得实践全损补偿利益的法令行为。在现代各国的海上稳妥法令与实务中,它是一项已得到遍及承认和适用的法令准则。我国《海商法》中规则的委付准则,既有别于英美国家,又不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其独到之处。一、委付准则之含义委付是海上稳妥中与推定全损准则紧密联系的一项特别准则。依据海上危险的特殊性,推定全损准则使被稳妥人有权在稳妥标的的没有构成实践全损而为防止全损发作将使被稳妥人在经济上因小失大的景象下,得到全损补偿的利益。这使稳妥人对没有发作的丢失付出了补偿,令被稳妥人取得了额定收益,明显有悖于稳妥的“补偿准则”。故此,为平衡两边当事人的利益而发作了委付准则,即被稳妥人取得推定全损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已将稳妥标的委交给稳妥人,不然便损失索赔全损的权力(除非构成了实践全损),可见,委付的直接意图是欲取得推定全损的索赔权,为此,被稳妥人要付出抛弃稳妥标的悉数权力的价值。只需这样,才契合稳妥补偿准则。因而,委付具有两层效果,即向稳妥人让与稳妥标的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向稳妥人要求依照悉数丢失补偿。二、委付之法令性质委付在法令上是一种准则,在当事人则为一种法令行为。但它究竟是单独行为仍是两边行为,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各国法令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以为,我国《海商法》中规则的委付应为两边法令行为,以下从法令行为的中心——意思标明的视点作出剖析:1。委付的第一层意思标明是向稳妥人让与稳妥标的的一切权力和责任。依据《海商法》第250条的规则:“稳妥人承受委付的,被稳妥人对委付产业的悉数权力和责任搬运给稳妥人。”这标明,被稳妥人的委付行为并不能单独面发作委付产业权力责任移转的法令结果,只需当稳妥人赞同承受委付时,即两边意思标明共同时,才使委付的第一层意思标明到达预期的法令结果。因而,委付在这个含义上说是一种两边法令行为。这是由于委付产业不只会给稳妥人带来利益,随之而来的还有责任,如沉船打捞、铲除航道、付出救助酬劳等。在这种状况下,稳妥人有权回绝承当这些责任而不承受委付。2。委付的第二层意思标明是被稳妥人向稳妥人要求按悉数丢失补偿。《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规则:“稳妥标的发作推定全损,被稳妥人要求稳妥人依照悉数丢失补偿的,应当向稳妥人委付稳妥标的。稳妥人能够承受委付,也能够不承受委付,可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承受委付或许不承受委付的决议告诉被稳妥人。”可见,被稳妥人委付稳妥标的是取得推定全损索赔权的法定条件和责任,而对此稳妥人有“承受”或“不承受”的权力:假如承受了委付,稳妥人即取得了委付产业的一切权力,这时稳妥人便有责任对被稳妥人作出全损赔付,则使被稳妥人的推定全损索赔权得以完成;反之,假如不承受委付,标明稳妥人不肯受让委付产业的权力并承当由此发作的责任,这时,被稳妥人也就无权得到推定全损补偿。假如不是这样了解的话,被稳妥人岂不因稳妥取得了大于稳妥标的自身价值的利益吗?故从这层含义来看,委付仍然是一种须以稳妥人承受为建立要件的两边法令行为。因而,我国法令规则的委付是一种两边法令行为,其意图在于维护稳妥人的利益以平衡推定全损给被稳妥人带来的利益。而日本和英国的规则与我国有所不同。据日本商法的规则,当稳妥人回绝承受委付时,只需推定全损状况存在,被稳妥人仍能取得推定全损索赔权。可见,委付表现为一种单独行为;英国法规则,只需得到稳妥人的许诺,委付告诉书才干收效,被稳妥人的推定全损索赔权才干建立,但在遭到回绝的状况下,被稳妥人能够诉诸法院,若法院断定稳妥标的在事实上构成了推定全损,被稳妥人仍能取得全损索赔权。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法规则的委付准则既非两边法令行为,又非单独法令行为,而是依许诺和判定收效的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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