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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2:14
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为保证其债款的受偿,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产业权力而危及债款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款人行使产业权力的权力①。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办法的一种,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均有规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以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及诉权,但权力和诉权专归于债款人的,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由于代位权不同于债款,又有别于单纯的债而发生的诉权,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争议的问题,笔者拟就这几个问题,并扼要阐明自己的观念,以期抛砖引玉。一、债款人建议代位权的条件及职责。债款人的债款和债款人的债款是否有必要是同一性质之债?债款人的债款是否有必要到期?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和或许危害债款人的债款的举证职责归谁?按代位权的规则,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款人拖延实施债款而债款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债款人有保全其债款的必要为条件。而关于债款的性质,只需求债款人的债款是没有人身专特点的产业权,至于债款人的债款性质,债款人的债款和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归于同一品种在所不问。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到期并不影响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只需有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实际即可。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是否会危害债款人的债款的举证职责应归债款人。应由债款人证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并不影响债款人债款,不然就应确定其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危害了债款人的债款。由于,榜首,债的联系建立之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便成为债款实施的一般担保,债款人的产业在民法上称之为职责产业”。职责产业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款人完成债款或许性的巨细,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将会导致职责产业的削减,对债款人发生了实际的或或许的危害;第二,债款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信誉总在不断的变化,作为相对方债款人很难了解债款人的信誉改变状况,让债款人举证十分困难。从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说,由债款人举证更适宜,契合公正准则。二、代位权的建议目标为阐明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个假定。甲对乙有10万债款,乙对丙有10万到期债款,丙对丁有10万到期债款,丁对戊有10万到期债款,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时,甲能否直接对丁或戊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代位权只能向次债款人建议仍是能向次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辞意了解,行使代位权的目标以次债款人为限,不得对次债款人的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可是我以为,应当答应债款人向次债款人的债款人代位行使恳求权。由于,首要《合同法》只规则了代位权,对代位权实施到第几层并未作出强制性地约束;其次,更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债款,下降诉讼本钱和债款完本钱钱;再次,有利于促进债的消除,从而削减债的沉淀,促进经济发展;第四,和国外的一些规则相衔接,如法国答应债款人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及诉权,这样假如债款人行使了债款人的代位求偿权,就能够向次债款人的债款人代位求偿,即上述说的甲向丁代位求偿。三、代位权行使对债款人的效能代位权行使对次债款人来说,对债款人享有了其对债款人的抗辩权,代位权完成后,与债款人代位规模内的债消失。对债款人的效能与对债款人、次债款人的效能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款人的效能。债款人经过行使代位权获得什么权力?一种观念以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只获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款人交给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②。但我以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果不只获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款人还获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假如债款人的债款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款,债款能够建议抵销。假如未到期,而债款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则之景象的,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不然对代领利益的交给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契合立法主旨及市场经济要求。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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