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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9:03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违法嫌疑人在施行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许其他相关单位投案自首的,归于法定情节,可视详细情况减轻处分。那么,主动投案的确认规范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榜首款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自首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精确了解和适用自首的规则关于遵循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主动投案作了详细解说,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最高法院在《定见》中对可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并着重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应体现出违法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而,审判实践中判别被告人是否可视为主动投案,不只需剖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归于《定见》中列出的景象,也要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去查验将被告人行为视为主动投案的恰当性。
1.主动性和自愿性是主动投案的本质要求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主动投案,不能脱离案子现实和依据进行论述,只需结合在案的依据全面客观剖析被告人行为,才干精确确认被告人是否可视为主动投案。
2.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判别
被告人自首应该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但应该怎么详细去确认?笔者以为关键是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只需被告人呈现《定见》关于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就应推定被告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被告人构成主动投案,除非有相反的依据证明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的志愿。
二是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非要求肯定的百分百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答应被告人存在是否投案的对立心思及想逃脱的主意或许行为。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存疑时,从宽掌握,确认归于主动投案。
3.对其他视为主动投案景象的剖析
榜首,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可视为主动投案。
第二,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告知自己罪过的,可视为主动投案。
假如警方问询时仍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归于一般性排查问询,那么此刻被告人主动告知罪过,有主动投案的志愿和主动性,归于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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