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及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7:29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劳作法的规矩,劳作争议案子应首要经过劳作争议判定,对判定判定不服的可在规矩的时刻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述又不实行判定判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在实行程序中经人民法院检查如契合法令规矩的相应条件时,人民法院能够作出不予实行的判定。可是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后当事人应怎么行使权力以保护本身权益,相关法令及曩昔的司法解说并不清晰,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
最高院于2001年3月22日发布、4月3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劳作争议解说》)在第21条规矩,对此类因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的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定书后的三十日内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矩,无疑处理了劳作争议当事人告状无门的问题,具有很直接的积极含义,但细究最高院的这一规矩,好像又有与法令规矩相冲突之嫌,该解说关于罗列的四种景象均规矩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亦不具有科学性,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及判定机关的判定活动必定带来一些影响。
就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的浅显知道。(以下所称的判定判定书含判定调停书)关于相关法令及司法解说条文的法理剖析最高院的《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规矩,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实行劳作争议判定安排作出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书、调停书,被恳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调停书有下列景象之一,并经检查核实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矩,判定不予实行:
(一)判定的事项不属于劳作争议判定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定安排无权判定的;(二)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三)判定员判定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判定行为的;(四)人民法院确认实行该劳作争议判定判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实行的判定书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
对现已收效的判定判定在实行程序中进行检查是法令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终究检查处理准则的详细表现。在最高院的《劳作争议解说》公布实施前,关于不予实行判定判定的规矩,首要表现在民诉法第217条、判定法第63条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108条。
人民法院不予实行的判定,是实行结案的方法之一,它所处理的不仅是实行的程序问题,对两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力亦具有重要影响,对照民诉法第217条、判定法第58条关于吊销判定判定的规矩、判定法第63条中直接征引了民诉法第217条关于不予实行判定判定的条件规矩,咱们能够发现,判定法所设定的吊销判定判定的景象源于民诉法第217条的规矩。而判定法的规矩关于劳作判定并不能套用,判定法在第77条明文规矩“劳作争议和农业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判定,另行规矩。”
虽然从逻辑上讲,劳作争议判定是判定的一种,好像能够适用判定法的一般规矩,民诉法第217条也并未排挤对劳作判定判定的适用,但在民诉法第217条的第5款,咱们能够发现,民诉法规矩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实行的判定判定,当事人能够从头到达判定协议恳求判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所谓从头到达判定协议也指的是合同胶葛和其它产业权益胶葛的判定,而非劳作争议判定,由于劳作争议判定并非以两边当事人在判定前到达判定协议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21条中也能得到佐证,该条规矩“向人民法院恳求实行判定判定的,应供给判定协议书或判定合同书”。
上述规矩的对立之处在于,一方面,依照法令的规矩,劳作争议判定与合同胶葛的判定,在适用规模、受理条件和经人民法院的处理程序上有许多的差异,另一方面在实行程序中又将这两类判定判定相提并论,很简略形成实行程序的紊乱。
关于最高院《劳作争议解说》第二十一条局限性的剖析(1)有违司法解说的准则。所谓司法解说,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令适用过程中对详细使用法令标准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说”[1],它是“对法令规矩的内容和寓意所作的了解和阐明”[2],而不该对法令规矩的内容作出修正,最高院的这一规矩,有违判定前置的法令规矩。因判定判定被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后,判定判定即无法令效能且属自始无效,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劳作争议依然存在,人民法院的判定并未能改动两边当事人争议的性质,如跳过判定程序迳行诉讼,是违反法令规矩的准则的。劳作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见地[3].笔者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关于劳作争议案子具有受理权,但在现行的法令体系下,该受理权是遭到必定的约束的,曩昔的司法解说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判定前置的准则规矩不可逾越。从民事审判的实践来看,在劳作争议案子的审理阶段,法院只对判定的现实及判定的内容照实表述,并不对判定是否正确发表意见,更不能直接吊销判定判定(虽然现实上有些案子的审理结果与判定判定截然不同),而在实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却不经审理,经过合议庭的检查就能够对判定判定作出判定不予实行,在法理上是很值得商讨的。
(2)约束了当事人民事权力的行使。在两边当事人发作了民事权力职责的争议后,当事人在法令规矩的前提下能够自由挑选救助的途径。判定法关于判定判定被人民法院判定吊销或不予实行后,在第九条的第二款规矩,当事人能够从头到达协议后恳求判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而言,判定判定被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后,当事人依然有权力从头恳求判定,由判定机关再次对争议进行判定,从诉讼经济的视点动身,判定机关关于两边争议的现实更清楚,更有利于判定机关针对两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人民法院在不予实行判定书中阐明的不予实行理由及时进行判定。
(3)滋长当事人不及时实行诉权然后到达延迟实行民事职责的意图。劳作法第82条规矩,劳作争议当事人如对判定判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判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申述,则判定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依据该条规矩,假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定判定应及时行使诉权,在判定判定书中也会奉告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但《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无疑为当事人不行使诉权供给了待机而动,尤其是被判定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多为用人单位),其明知判定判定有法令规矩的能够被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的景象,即便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述,法院依然要判定其承当必定的民事职责,为躲避民事职责的及时实行,该承当职责的当事人往往成心不行使诉权,而在实行程序中再向法院举证,使恳求人白白交纳了实行费用,一旦法院判定不予实行,再由法院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判定作出后还能够再行使上诉权,这样的几个回合,足以使急需完成民事权力的恳求人身心俱疲。
(4)增加了法院的作业量和作业难度。人民法院在实行过程中的判定行为现实上使人民法院代为行使了本该由判定机关行使的再行判定权,除非当事人申述后审理这一案子的合议庭仍是实行检查的合议庭,不然很难确保在当事人依据法院的判定向同一法院申述后,关于判定判定的效能能够获得与在实行程序中相同的定论。要求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检查核实,在当时实行人员现已满负荷作业的情况下,也是不现实的。从民诉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说的规矩来看,民诉法只规矩了人民法院对此类判定判定的检查组成合议庭,但详细怎么检查,是经过听证的方式仍是经过庭审的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在该程序中经该合议庭确认的依据能否在当事人申述后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庭的定案依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清晰和标准。劳作争议案子在适用法令方面有其本身的特色,并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地域性的差异,经过简略的检查是很难判别其正确与否的。
关于发动判定判定检查程序的剖析首要,检查判定判定程序的发动以被恳求人供给依据提出恳求为准则规矩是否科学?
依照最高院的《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现已收效的判定判定在实行过程中,依被恳求人供给的依据对判定判定是否具有第21条所规矩的四种景象进行检查核实,换言之如被恳求人不供给这类依据,而是恳求人供给这类依据时,人民法院应怎么处理呢?如严厉依照《劳作争议解说》则对此类情况的呈现未作规矩,从权力职责对等的准则考虑,将此项权力只赋予被恳求人一方是有失公正的。恳求人提出的有关证明判定判定确有过错的依据,假如人民法院不加以答理也是不契合“有错必究”的司法准则的。
其次,被恳求人举证证明的四种景象应经人民法院检查核实是否可行?人民法院关于判定判定适用法令问题能够进行检查,但对判定员在判定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枉法判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查询和核实?假如判定机关及详细判定人员拒不合作法院的查询,人民法院是否能够采纳必要的强制措施呢?关于不适合从事判定作业的判定员,法院的个案检查仅仅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手法,要从根本上处理问题还需要判定委依据《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安排规矩》第26条的规矩,对不适合从事判定作业的判定员予以解聘,撤销其判定员资历。
第三、关于实行检查程序的发动不该一概拘泥于劳作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而应由人民法院自动行使检查权。该自动检查权关于经劳作判定机关调停结案的判定调停书具有更特别的含义。由于在判定调停过程中,劳作争议当事人两边极有或许歹意勾结,以调停书这一合法方式危害国家、团体利益。如在工伤补偿案子中,两边经协议,用人单位支交给员工的补偿款远远超越国家规矩的补偿数额,在实行过程中被恳求人也不提出对己有利的依据,关于这类案子如不加检查,直接按判定机关制造的调停书实行,正中两边当事人的下怀,直接危害了国家、团体的利益,一旦有人对两边的行为提出异议,则将悉数职责推往法院检查不严。
关于完善最高院司法解说的想象笔者以为,可行的做法是差异几种不同的景象别离予以处理:
1、关于判定的事项不属于劳作争议判定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定安排无权判定的,可由当事人在不予实行判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述;关于既不属劳作争议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规模的胶葛应在不予实行判定书中奉告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恳求处理。
2、关于《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规矩的第二至四项三种景象,可在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实行判定书时奉告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从头向判定安排恳求判定,判定安排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从头进行开庭判定,对此判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权。
假如要统筹民诉法第217条的规矩的话,也应将判定作为可供当事人挑选的途径之一。关于《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所规矩的第二至四项景象,可在不予实行判定书中奉告当事人能够从头恳求判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在一方当事人挑选判定,一方当事人挑选诉讼时,则应按递送申诉状(申述状)的先后确认由判定机关仍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注:
[1]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第48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1994年版。
[2]吕世伦、公丕祥主编《现代理论法学原理》第358页,安徽大学出书社1996年版。
[3]李景森主编《劳作法学》(第二版)第283页,北京大学出书社出书。“判定不予实行的,视同未曾判定,当事人可从头恳求判定”。
最高院于2001年3月22日发布、4月3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劳作争议解说》)在第21条规矩,对此类因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的劳作争议判定判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定书后的三十日内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矩,无疑处理了劳作争议当事人告状无门的问题,具有很直接的积极含义,但细究最高院的这一规矩,好像又有与法令规矩相冲突之嫌,该解说关于罗列的四种景象均规矩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亦不具有科学性,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及判定机关的判定活动必定带来一些影响。
就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的浅显知道。(以下所称的判定判定书含判定调停书)关于相关法令及司法解说条文的法理剖析最高院的《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规矩,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实行劳作争议判定安排作出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书、调停书,被恳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劳作争议判定判定书、调停书有下列景象之一,并经检查核实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矩,判定不予实行:
(一)判定的事项不属于劳作争议判定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定安排无权判定的;(二)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三)判定员判定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判定行为的;(四)人民法院确认实行该劳作争议判定判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实行的判定书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
对现已收效的判定判定在实行程序中进行检查是法令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终究检查处理准则的详细表现。在最高院的《劳作争议解说》公布实施前,关于不予实行判定判定的规矩,首要表现在民诉法第217条、判定法第63条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108条。
人民法院不予实行的判定,是实行结案的方法之一,它所处理的不仅是实行的程序问题,对两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力亦具有重要影响,对照民诉法第217条、判定法第58条关于吊销判定判定的规矩、判定法第63条中直接征引了民诉法第217条关于不予实行判定判定的条件规矩,咱们能够发现,判定法所设定的吊销判定判定的景象源于民诉法第217条的规矩。而判定法的规矩关于劳作判定并不能套用,判定法在第77条明文规矩“劳作争议和农业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判定,另行规矩。”
虽然从逻辑上讲,劳作争议判定是判定的一种,好像能够适用判定法的一般规矩,民诉法第217条也并未排挤对劳作判定判定的适用,但在民诉法第217条的第5款,咱们能够发现,民诉法规矩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实行的判定判定,当事人能够从头到达判定协议恳求判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所谓从头到达判定协议也指的是合同胶葛和其它产业权益胶葛的判定,而非劳作争议判定,由于劳作争议判定并非以两边当事人在判定前到达判定协议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21条中也能得到佐证,该条规矩“向人民法院恳求实行判定判定的,应供给判定协议书或判定合同书”。
上述规矩的对立之处在于,一方面,依照法令的规矩,劳作争议判定与合同胶葛的判定,在适用规模、受理条件和经人民法院的处理程序上有许多的差异,另一方面在实行程序中又将这两类判定判定相提并论,很简略形成实行程序的紊乱。
关于最高院《劳作争议解说》第二十一条局限性的剖析(1)有违司法解说的准则。所谓司法解说,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令适用过程中对详细使用法令标准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说”[1],它是“对法令规矩的内容和寓意所作的了解和阐明”[2],而不该对法令规矩的内容作出修正,最高院的这一规矩,有违判定前置的法令规矩。因判定判定被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后,判定判定即无法令效能且属自始无效,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劳作争议依然存在,人民法院的判定并未能改动两边当事人争议的性质,如跳过判定程序迳行诉讼,是违反法令规矩的准则的。劳作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见地[3].笔者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关于劳作争议案子具有受理权,但在现行的法令体系下,该受理权是遭到必定的约束的,曩昔的司法解说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判定前置的准则规矩不可逾越。从民事审判的实践来看,在劳作争议案子的审理阶段,法院只对判定的现实及判定的内容照实表述,并不对判定是否正确发表意见,更不能直接吊销判定判定(虽然现实上有些案子的审理结果与判定判定截然不同),而在实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却不经审理,经过合议庭的检查就能够对判定判定作出判定不予实行,在法理上是很值得商讨的。
(2)约束了当事人民事权力的行使。在两边当事人发作了民事权力职责的争议后,当事人在法令规矩的前提下能够自由挑选救助的途径。判定法关于判定判定被人民法院判定吊销或不予实行后,在第九条的第二款规矩,当事人能够从头到达协议后恳求判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而言,判定判定被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后,当事人依然有权力从头恳求判定,由判定机关再次对争议进行判定,从诉讼经济的视点动身,判定机关关于两边争议的现实更清楚,更有利于判定机关针对两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人民法院在不予实行判定书中阐明的不予实行理由及时进行判定。
(3)滋长当事人不及时实行诉权然后到达延迟实行民事职责的意图。劳作法第82条规矩,劳作争议当事人如对判定判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判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申述,则判定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依据该条规矩,假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定判定应及时行使诉权,在判定判定书中也会奉告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但《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无疑为当事人不行使诉权供给了待机而动,尤其是被判定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多为用人单位),其明知判定判定有法令规矩的能够被人民法院判定不予实行的景象,即便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述,法院依然要判定其承当必定的民事职责,为躲避民事职责的及时实行,该承当职责的当事人往往成心不行使诉权,而在实行程序中再向法院举证,使恳求人白白交纳了实行费用,一旦法院判定不予实行,再由法院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判定作出后还能够再行使上诉权,这样的几个回合,足以使急需完成民事权力的恳求人身心俱疲。
(4)增加了法院的作业量和作业难度。人民法院在实行过程中的判定行为现实上使人民法院代为行使了本该由判定机关行使的再行判定权,除非当事人申述后审理这一案子的合议庭仍是实行检查的合议庭,不然很难确保在当事人依据法院的判定向同一法院申述后,关于判定判定的效能能够获得与在实行程序中相同的定论。要求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检查核实,在当时实行人员现已满负荷作业的情况下,也是不现实的。从民诉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说的规矩来看,民诉法只规矩了人民法院对此类判定判定的检查组成合议庭,但详细怎么检查,是经过听证的方式仍是经过庭审的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在该程序中经该合议庭确认的依据能否在当事人申述后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庭的定案依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清晰和标准。劳作争议案子在适用法令方面有其本身的特色,并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地域性的差异,经过简略的检查是很难判别其正确与否的。
关于发动判定判定检查程序的剖析首要,检查判定判定程序的发动以被恳求人供给依据提出恳求为准则规矩是否科学?
依照最高院的《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现已收效的判定判定在实行过程中,依被恳求人供给的依据对判定判定是否具有第21条所规矩的四种景象进行检查核实,换言之如被恳求人不供给这类依据,而是恳求人供给这类依据时,人民法院应怎么处理呢?如严厉依照《劳作争议解说》则对此类情况的呈现未作规矩,从权力职责对等的准则考虑,将此项权力只赋予被恳求人一方是有失公正的。恳求人提出的有关证明判定判定确有过错的依据,假如人民法院不加以答理也是不契合“有错必究”的司法准则的。
其次,被恳求人举证证明的四种景象应经人民法院检查核实是否可行?人民法院关于判定判定适用法令问题能够进行检查,但对判定员在判定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枉法判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查询和核实?假如判定机关及详细判定人员拒不合作法院的查询,人民法院是否能够采纳必要的强制措施呢?关于不适合从事判定作业的判定员,法院的个案检查仅仅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手法,要从根本上处理问题还需要判定委依据《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安排规矩》第26条的规矩,对不适合从事判定作业的判定员予以解聘,撤销其判定员资历。
第三、关于实行检查程序的发动不该一概拘泥于劳作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而应由人民法院自动行使检查权。该自动检查权关于经劳作判定机关调停结案的判定调停书具有更特别的含义。由于在判定调停过程中,劳作争议当事人两边极有或许歹意勾结,以调停书这一合法方式危害国家、团体利益。如在工伤补偿案子中,两边经协议,用人单位支交给员工的补偿款远远超越国家规矩的补偿数额,在实行过程中被恳求人也不提出对己有利的依据,关于这类案子如不加检查,直接按判定机关制造的调停书实行,正中两边当事人的下怀,直接危害了国家、团体的利益,一旦有人对两边的行为提出异议,则将悉数职责推往法院检查不严。
关于完善最高院司法解说的想象笔者以为,可行的做法是差异几种不同的景象别离予以处理:
1、关于判定的事项不属于劳作争议判定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定安排无权判定的,可由当事人在不予实行判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述;关于既不属劳作争议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规模的胶葛应在不予实行判定书中奉告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恳求处理。
2、关于《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规矩的第二至四项三种景象,可在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实行判定书时奉告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从头向判定安排恳求判定,判定安排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从头进行开庭判定,对此判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权。
假如要统筹民诉法第217条的规矩的话,也应将判定作为可供当事人挑选的途径之一。关于《劳作争议解说》第21条所规矩的第二至四项景象,可在不予实行判定书中奉告当事人能够从头恳求判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在一方当事人挑选判定,一方当事人挑选诉讼时,则应按递送申诉状(申述状)的先后确认由判定机关仍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注:
[1]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第48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1994年版。
[2]吕世伦、公丕祥主编《现代理论法学原理》第358页,安徽大学出书社1996年版。
[3]李景森主编《劳作法学》(第二版)第283页,北京大学出书社出书。“判定不予实行的,视同未曾判定,当事人可从头恳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