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签订阶段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21:13
修建工程合同签定阶段的法令危险
建造工程触及到的合同包含勘测合同、规划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资料设备合平等,最简单出法令危险的合同是施工合同,由于施工合同触及标的额大、工期长、造价也高,需求引起当事人分外留意。
1、合同主体资格的危险
大型修建企业大多数都在外地开办有分公司,可是其中有许多分公司名义上是某企业的分公司,实际上是包工头在独立运作,包含投标、施工等。依照一般的"行规",包工头中标之后,应该是以修建企业自身的名义来签定合同的。可是,有部分包工头为免交必定数量的管理费,中标之后不告诉修建企业,而是私刻修建企业的公章来与业主签定合同。一旦出了问题,包工头就跑了,而合同又不是修建企业自己签的,业主的利益很难保证。
2、合同两边权力责任约好不全面的危险
现在工程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便是合同两边的根本权力责任约好不全面,主要是责任方面存在漏项。比方关于业主来说,投标时分的原意是计划将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附随工程也交给施工单位承当,可是合同条款里边表达的不是很精确,所以施工单位就以超出合同规模为由回绝施工,其主要意图无非是借机多收一点钱,但业主也没有方法,只好再额定多花一点钱。
3、合同计价方法约好不妥的危险
国内工程合同里边最常见的计价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本钱加酬金。三种计价方法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色的,不能不加考虑的随意选用。比方总价包干方法,适用于技能不是很杂乱、图纸现已很安稳、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便是适用于一些合同危险现已根本明晰的工程。可是假如两边不加考虑地把这种计价方法应用到某个技能很杂乱、规划不安稳的工程中,结果将是要么由于总价定得太高导致业主受损、要么由于总价定得过低导致施工单位受损,一同施工过程中两边还会为了价格不断争持、扯皮,影响施工进度。
4、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危险
合同两边不必定都懂得法令规定,尤其是一方懂、另一方不理解的时分,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比方某工程,承包商找到分包商,想把工程中的某一段交给分包商完结。可是分包商自己理解,这一段工程地质状况非常杂乱,地下管线也不明,施工起来其实危险很大。所以分包商就要求在分包合同里边约好安全责任由承包商单独承当,这样他才赞同施工。承包商理解这个约好是无效的,可是为了骗得分包商出场施工,就容许了。事结公然发作事端,终究业主要求分包商和承包商一同承当连带责任。
5、付款条款不明确的危险
工程合同中最重要也是最中心的条款其实便是付款条款,所以关于付款条款必定要约好精确,主要是要把付款的条件、时刻约好精确,不然很难实在履行。比方合同中这样约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请求后,经审阅后,按审阅核定工程款的百分之八十付款",那么这种约好就归于约好不明确。由于发包人一来能够托言未审阅结束不付款,二来什么时分开端审阅以及审阅结束后什么时分付款也没有约好清楚,这样承包人的权力就很难得到保证。
建造工程触及到的合同包含勘测合同、规划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资料设备合平等,最简单出法令危险的合同是施工合同,由于施工合同触及标的额大、工期长、造价也高,需求引起当事人分外留意。
1、合同主体资格的危险
大型修建企业大多数都在外地开办有分公司,可是其中有许多分公司名义上是某企业的分公司,实际上是包工头在独立运作,包含投标、施工等。依照一般的"行规",包工头中标之后,应该是以修建企业自身的名义来签定合同的。可是,有部分包工头为免交必定数量的管理费,中标之后不告诉修建企业,而是私刻修建企业的公章来与业主签定合同。一旦出了问题,包工头就跑了,而合同又不是修建企业自己签的,业主的利益很难保证。
2、合同两边权力责任约好不全面的危险
现在工程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便是合同两边的根本权力责任约好不全面,主要是责任方面存在漏项。比方关于业主来说,投标时分的原意是计划将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附随工程也交给施工单位承当,可是合同条款里边表达的不是很精确,所以施工单位就以超出合同规模为由回绝施工,其主要意图无非是借机多收一点钱,但业主也没有方法,只好再额定多花一点钱。
3、合同计价方法约好不妥的危险
国内工程合同里边最常见的计价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本钱加酬金。三种计价方法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色的,不能不加考虑的随意选用。比方总价包干方法,适用于技能不是很杂乱、图纸现已很安稳、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便是适用于一些合同危险现已根本明晰的工程。可是假如两边不加考虑地把这种计价方法应用到某个技能很杂乱、规划不安稳的工程中,结果将是要么由于总价定得太高导致业主受损、要么由于总价定得过低导致施工单位受损,一同施工过程中两边还会为了价格不断争持、扯皮,影响施工进度。
4、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危险
合同两边不必定都懂得法令规定,尤其是一方懂、另一方不理解的时分,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比方某工程,承包商找到分包商,想把工程中的某一段交给分包商完结。可是分包商自己理解,这一段工程地质状况非常杂乱,地下管线也不明,施工起来其实危险很大。所以分包商就要求在分包合同里边约好安全责任由承包商单独承当,这样他才赞同施工。承包商理解这个约好是无效的,可是为了骗得分包商出场施工,就容许了。事结公然发作事端,终究业主要求分包商和承包商一同承当连带责任。
5、付款条款不明确的危险
工程合同中最重要也是最中心的条款其实便是付款条款,所以关于付款条款必定要约好精确,主要是要把付款的条件、时刻约好精确,不然很难实在履行。比方合同中这样约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请求后,经审阅后,按审阅核定工程款的百分之八十付款",那么这种约好就归于约好不明确。由于发包人一来能够托言未审阅结束不付款,二来什么时分开端审阅以及审阅结束后什么时分付款也没有约好清楚,这样承包人的权力就很难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