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竞争法律制度评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1:51西方经济兴旺国家竞赛法令制度都适当兴旺。依据对商场经济模式的三种分类,咱们对美日德这三国具有代表性的竞赛法令制度作一评述。
一、西方竞赛法令制度的首要内容
美国的第一部反独占法《谢尔曼法》公布于1890年,是国际资本主义历史上第一部反独占法,它对国际各国的竞赛立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1914年,拟定了《联邦买卖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此外,美国竞赛法还包含《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赏罚法》、《马格纳森英斯联邦买卖委员会改进法》、《联邦买卖委员会改进法》等,以及相关法令。
美国竞赛立法从实体规则和法令施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为国际各国供给了很多的参阅。从实体上看,美国竞赛法规则了联合约束竞赛行为、乱用商场优势的行为、价格轻视行为、企业吞并行为、反不正当竞赛行为等。在法令组织和法令程序上,美国竞赛法令由政府法令组织和司法机关担任履行。政府法令组织首要有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买卖委员会,以及各州司法总长办公室下设的反托拉斯处和顾客维护处。司法机关首要指联邦各级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 联邦买卖委员会是于1914年依据《联邦买卖委员会法》而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法令组织,由总统直接录用5名委员并经参议院同意,交织任期7年。
1934年,日本拟定了《不正当竞赛避免法》,但实践效果不大。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蓝本,日本于1947年拟定了《关于制止私家独占和保证买卖的法令》,同年又公布了《经济力量过度会集排除法》。此后又公布了以《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反独占法令。
反独占法在日本称为制止私家独占的法令,包含了制止私家独占和制止不正当买卖约束两种行为的规则,后者是日本竞赛法令体系的首要部分,也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相对有特征的部分。构成私家独占有必要具有两个要件,首要有必要在规划上到达独占状况;其次,这些处于独占状况的工作从事了“不公正买卖行为”。
日本对约束竞赛行为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