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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9:1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民)<1991>21号
 全国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底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中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在履行中留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附件:
   关于中国公民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缔结司法帮忙协议的外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中国籍当事人能够依据本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 对与我国有司法帮忙协议的外王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依照协议的规则恳求供认。 第二条 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中的夫妻产业切割、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方面判定的供认履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恳求人应提出书面恳求书,并须附有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著。不然,不予受理。 第四条 恳求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恳求人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定由何王法院作出,判结成果、时刻;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状况; (四)恳求理由及恳求; (五)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第五条 恳求由恳求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恳求人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恳求人不在国内的,由恳求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恳求书,经检查,契合本规则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契合的,应当在7日内告诉恳求人不予受理,并阐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检查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恳求,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决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恳求后,关于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书没有指明已收效或收效时刻的,应责令恳求人提交作出判定的法院出具的判定已收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王法院作出离婚判定的原告为恳求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依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供给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分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起应由恳求人供给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著。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被告为恳求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王法院的应诉告诉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书为实在和现已收效。 第十二条 经检查,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供认: (一)判定没有发作法令效力; (二)作出判定的外王法院对案子没有管辖权; (三)判定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状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子,我王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定,或许第三王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子判定已为我王法院所供认; (五)判定违背我王法令的基本原则或许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对外王法院的离婚判定的供认,以裁决方法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则的景象的,裁决供认其法令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裁决驳回恳求人的恳求。 第十四条 裁决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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