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不当得利与侵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0:50
不妥得利仍是侵吞
王甲与李乙相互之间经商几年,联络杰出。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忽略给李乙发货时多发出了五件货品价值为50万元,后王甲与李乙交涉,李乙供认多收了五件货品,但他既回绝交还多收的货品给王甲也不愿意付多收货品的货款给王甲,由于两边不能到达一致定见,王甲申述到法院,法院按刑事案子立案,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呈现了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此案归于民法上的不妥得利的典型案子,法院不予受理,应奉告当事人按民事案子立案。
第二种定见:此案表面上尽管契合民法上的不妥得利的构成要件,但归纳剖析此案按侵吞罪处理更稳当,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力和保护社会秩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李乙侵吞资产的目标契合侵吞罪的违法目标。
李乙侵吞资产的目标是王甲多发给李乙的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品,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侵吞罪的违法目标限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甲多发给李乙的五件价值50万元的货品,不可能是忘记物或许埋藏物,是否归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这个问题还需剖析,这个问题的处理将有助于正确处理此案。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中的“别人”,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说的,即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及自然人;“资产”,是指为人力所能分配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并且能够满意人类的某种需求的物体。“别人资产”,是指别人具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资产。“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从字面含义了解,是指别人托付保管或代管的公私资产;而从广义上了解,应包含依据别人托付保管,受托付代购、代销、代收、代转以及不妥得利、无因办理、借用、租借等原因,而事实上合法持有的别人资产。本案中的李乙多收王甲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品,很明显暂时具有合法保管这批货品的,也便是说李乙具有“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的合法性,一起阐明李乙侵吞资产的目标契合侵吞罪的违法目标。
2、李乙具有将合法持有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意图。
李乙将王甲多发给的五件价值50万元的货品接纳并暂时保管的行为没有违法,关键是李乙自己明知这些多发送过来的货品自己既无所有权也无占有权,除非李乙付相应货款获得这些多发送过来的货品的所有权。李乙现在只具有暂时的合法保管权和负有告诉王甲及时来取回多发送的货品以及当王甲来取货时有责任把多发送的货品退给王甲。从本案的案情能够看出,李乙具有将自己合法持有、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意图,由于李乙既回绝交还多收的货品也不愿意付多收货品的货款。
3、李乙不合法侵吞别人的资产数额巨大。
李乙不合法侵吞王甲的资产价值达50万元,归于侵吞数额巨大,应在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伏内量刑,并处罚金。假如本案的数额较少,王甲能够诉求民事法令保护,如我国《民法通贝》第92条规则:“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
4、法令适用的挑选。
本案能否正确处理,不光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正确了解代为保管别人资产的规模,并且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正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和我国《刑法》第270条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络。侵吞罪是有数额束缚的,没有到达违法的标准是不能寻求刑法上的救助,只能寻求其他救助途径,如民法上的救助。例如本案便是如此,假如抛开数额这情节,本案是典型的不妥得利民事案子,但一考虑数额这情节,景象就不同了,李乙的行为要受刑事法令的束缚,因而本案应适用刑法270条来科罪量刑。
王甲与李乙相互之间经商几年,联络杰出。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忽略给李乙发货时多发出了五件货品价值为50万元,后王甲与李乙交涉,李乙供认多收了五件货品,但他既回绝交还多收的货品给王甲也不愿意付多收货品的货款给王甲,由于两边不能到达一致定见,王甲申述到法院,法院按刑事案子立案,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呈现了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此案归于民法上的不妥得利的典型案子,法院不予受理,应奉告当事人按民事案子立案。
第二种定见:此案表面上尽管契合民法上的不妥得利的构成要件,但归纳剖析此案按侵吞罪处理更稳当,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力和保护社会秩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李乙侵吞资产的目标契合侵吞罪的违法目标。
李乙侵吞资产的目标是王甲多发给李乙的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品,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侵吞罪的违法目标限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甲多发给李乙的五件价值50万元的货品,不可能是忘记物或许埋藏物,是否归于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这个问题还需剖析,这个问题的处理将有助于正确处理此案。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中的“别人”,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说的,即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及自然人;“资产”,是指为人力所能分配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并且能够满意人类的某种需求的物体。“别人资产”,是指别人具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资产。“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从字面含义了解,是指别人托付保管或代管的公私资产;而从广义上了解,应包含依据别人托付保管,受托付代购、代销、代收、代转以及不妥得利、无因办理、借用、租借等原因,而事实上合法持有的别人资产。本案中的李乙多收王甲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品,很明显暂时具有合法保管这批货品的,也便是说李乙具有“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的合法性,一起阐明李乙侵吞资产的目标契合侵吞罪的违法目标。
2、李乙具有将合法持有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意图。
李乙将王甲多发给的五件价值50万元的货品接纳并暂时保管的行为没有违法,关键是李乙自己明知这些多发送过来的货品自己既无所有权也无占有权,除非李乙付相应货款获得这些多发送过来的货品的所有权。李乙现在只具有暂时的合法保管权和负有告诉王甲及时来取回多发送的货品以及当王甲来取货时有责任把多发送的货品退给王甲。从本案的案情能够看出,李乙具有将自己合法持有、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意图,由于李乙既回绝交还多收的货品也不愿意付多收货品的货款。
3、李乙不合法侵吞别人的资产数额巨大。
李乙不合法侵吞王甲的资产价值达50万元,归于侵吞数额巨大,应在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伏内量刑,并处罚金。假如本案的数额较少,王甲能够诉求民事法令保护,如我国《民法通贝》第92条规则:“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
4、法令适用的挑选。
本案能否正确处理,不光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正确了解代为保管别人资产的规模,并且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正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和我国《刑法》第270条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络。侵吞罪是有数额束缚的,没有到达违法的标准是不能寻求刑法上的救助,只能寻求其他救助途径,如民法上的救助。例如本案便是如此,假如抛开数额这情节,本案是典型的不妥得利民事案子,但一考虑数额这情节,景象就不同了,李乙的行为要受刑事法令的束缚,因而本案应适用刑法270条来科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