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应代扣代缴合伙人的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6:18事例:
某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私募一号基金,出资人有法人和自然人。
1、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利润给出资人时怎么需求代扣代缴哪些税?详细扣缴时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也没有代扣代缴责任?自然人需求在年底核算自己应交税额,进行申报?
解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第二项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责任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项规则,合伙企业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
依据上述规则,关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交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在年底按各自分配比例别离确认各合伙人的应交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的方法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5] 205号)第二条 规则,扣缴责任人有必要依法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责任。
第三条规则,本方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责任人向个人付出应税所得时,不管其是否归于本单位人员、付出的应税所得是否到达交税规范,扣缴责任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付出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付出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牵涉税信息。
本方法所称扣缴责任人,是指向个人付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规则,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含:
(一)薪酬、薪水所得;
(二)劳务酬劳所得;
(三)稿费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六)产业租借所得;
(七)产业转让所得;
(八)偶尔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交税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则,出资者应向企业实践运营处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出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出产运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践运营处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出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出资者。
出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别离向企业实践运营处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处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别离处理:
(一)出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别离向各企业的实践运营处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年度交税申报,并依一切企业的运营所得总额确认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运营所得为根底,核算应缴税款,处理汇算清缴;
(二)出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出资者应向常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处理汇算清缴,但常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运营处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加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运营处理所在地为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改变。5年后需求改变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上述扣缴申报方法中应税所得规模不包含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合伙企业类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对获得上述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法定的扣缴责任人。
因而,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交税人,而合伙企业并不是扣缴责任人。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则,由合伙企业申报交纳出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出于便利征管的需求,但不能视为代扣代缴,该条款要求出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因而,合伙企业仅仅代为申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