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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司机受伤 属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09:01

同车司机受伤 属第三者职责险补偿规模 [案情]卡车发动刮伤同车司机Y县芙蓉轿车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在2001年3月2日处理新车上户时,与中国人民稳妥公司Y县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签定了一份《机动车辆稳妥单》,投保了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补偿限额为50万元)、车上座位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稳妥车辆为赣D55444,稳妥期限自2001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02年3月2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定后,汽运公司付出了约好的稳妥费。在稳妥期限内,汽运公司聘任的司机陈某驾驭赣D55444大卡车在320国道上发作交通事端,轿车前轮刮倒正在路上小便的同车司机刘某,导致刘某左手广泛性撕脱伤;左髋关节脱位;左坐骨下支及髋臼骨折;头面部、左上、下肢软组织损伤。当地交警部门于2001年11月10日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陈某在大卡车泊车后从头起步时因为思维麻木,没有调查车辆周围状况,形成了大卡车刮倒刘某的交通事端。陈某负本次事端的悉数职责,刘某不负事端职责。2002年元月16日法医鉴定刘某为六级伤残。2002年5月15日在交警部门的掌管下,汽运公司与刘某达到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调停协议”,约好由汽运公司补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装置假肢费等合计人民币125764.30元。2002年5月28日汽运公司向稳妥公司递交了有关单证,并提出了稳妥索赔恳求。稳妥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向汽运公司发出了《机动车辆稳妥拒赔通知书》,明确提出125764.30元不归于稳妥职责补偿规模,稳妥公司不能给予赔付。[审理]同车司机车下受伤可否为补偿目标Y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汽运公司诉被告稳妥公司产业稳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陈某、刘某涉嫌稳妥欺诈为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侦办恳求间断民事诉讼,但被告一向未供给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的依据,故Y县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了被告要求间断诉讼的恳求。法院审理后以为:汽运公司的赣D55444解放牌轿车已向稳妥公司投保并交纳了稳妥费,故该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合法建立,两边应依照机动车辆稳妥条款和稳妥单的约好实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起交通事端形成刘某损伤是否归于《机动车辆稳妥条款》榜首部分第四条第(三)项所规则:“本车上的悉数人员和产业”的第三者职责险的免赔条款规模。依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解说》对第三者的解说是:除稳妥人(榜首者)与被稳妥人或运用稳妥车辆的致害人(第二者)之外的在车下的受害人均为第三者;别的,综观《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四条所规则的第三者职责险免赔的规模均为第二者及其产业,并且稳妥条款中对第三者职责险的解说所称的驾驭员也是指发作生意外事端时运用车辆的驾驭员,归纳以上剖析能够确定第四条第(三)项免赔条款(包含解说条款)中所称驾驭员是指意外事端发作时运用稳妥车辆的驾驭员(即第二者),而不是指被稳妥人所雇佣的悉数驾驭员。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在意外事端发作前后均不在运用稳妥车辆,其在车下被稳妥车辆赣D55444号车撞伤应该契合第三者职责险的补偿条件,故本院对稳妥公司提出本起交通事端形成的危害属第三者职责险免赔规模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撑。因而,稳妥公司应按稳妥合同的规则给予补偿。别的,汽运公司与受害人就事端补偿问题达到了几回协议,但依《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规则,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应以实践实行的协议为准,达到协议后未实行的当事人可从头达到新的协议,所以稳妥公司尽管供给了补偿金额为52500元的调停协议,但未供给上面当事人已实践实行了该协议的依据。故对稳妥公司提出的汽运公司出具伪证的辩称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用。从受害人刘某出具的经济补偿凭据以及收条和两边当事人达到的调停协议看,汽运公司应当向受害人刘某付出补偿金额为125764.30元,此金钱是在投保补偿限额50万元以内,因而稳妥公司应按稳妥合同的规则向汽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榜首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之规则,判令稳妥公司补偿汽运公司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计人民币125764.30元。一审法院宣判后,稳妥公司不服,以刘某是事端车辆的驾驭员,是从车上下来受伤,依照稳妥条款的规则,属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险的免赔领域为由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申述。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审法院确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遂于2004年2月17日判定驳回稳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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