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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1:19

宽和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宽和协议无效或改变、吊销宽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据以下准则处理:
1.宽和协议内容违背法律规则,具有法律规则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
2.宽和协议行为人短缺民事行为能力、署理人无权署理的,宽和协议对署理人不发作效能;
3.当事人签定合同时有严重误解或宽和协议显失公正或意思表明不真实的,或许依据当事人恳求改变、吊销宽和协议。
4.原告以宽和协议对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问题的处理有遗失事项,或宽和协议签定后有新发作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添加部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恳求事项进行检查,对宽和协议确未触及的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的补偿规模和规范处理。
5.两边当事人洽谈赞同免除宽和协议的,应予以允许,并对损害补偿依法处理。
6.除上述景象外,当事人对宽和协议反悔并建议人身损害补偿的,不该支撑。
行政调停是《道交法》规则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之一。对调停书效能的认定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咱们以为,路途交通事端经公安部门调停达到的宽和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掌管下,自愿就事端所承当的职责及处理所达到的协议,是当事人对本身权利义务的处置,属民事合同行为。
宽和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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