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7:16
咱们知道行政诉讼的实行,是指行政案子的当事人拒不实行法令文书,公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纳强制办法促进当事人实行责任,然后使收效的法令准则。那么行政诉讼判定的实行程序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行政诉讼判定的实行程序”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一、行政诉讼实行的法令依据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公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行政机关能够向第一审公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说)第83条规则:对发作法令效力的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补偿判定书和行政补偿调解书,负有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
二、行政诉讼的实行条件
行政诉讼的实行,有必要在具有法令规则的必定条件后才干发作,没有这些条件,实行程序也就不能发动。(一)须有实行依据,便是强制实行据以实行的法令文书,即收效的判定书、裁决书和补偿调解书。(二)须有可供实行的内容。一般是指补偿;施行特定行为的责任,如撤除违章建筑、从头作出行政行为,或许恢复原状等。(三)被实行人有才干实行而不实行责任。(四)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行请求。
三、实行主体
是指行政实行案子中触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力,承当诉讼上的责任的主体。它包含实行机关、实行当事人、实行参加人和案外贰言人。
(一)实行机关,也叫实行安排即公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请求人请求的详细安排安排是法院的实行庭,并由实行员操作施行。实行安排除法院以外,在特定条件下,作为行政案子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能够作为实行机关,实行公民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这也是行政诉讼实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机关作为实行机关实行公民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应满意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有必要具有法令、法规所赋予的强制实行权;二是公民法院判定保持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此刻实行的内容实践仍为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假如该行政机关享有强制实行权,由其自行实行将有助于进步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压力。
(二)实行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实行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或许是实行人或许被实行人,是实行案子权力与责任争议的主体。实行当事人是负有实行责任的一方是被请求人或被实行人,而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是请求人或实行请求人。在行政机关依法实行的状况下,没有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而只要实行人与被实行人。作为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一起又成了实行机关,这是一种双重身份兼具的现象。
(三)实行参加人,是指除了实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加实行进程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因状况不同,各自承当的责任内容也不尽相同。首要有因占有实行标的物而承当的交给、划拔该标的物的责任等。《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清晰有“诉讼参加人”的规则:诉讼参加人或许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许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责任帮忙实行的人,对公民法院的帮忙实行通知书,无故推拖、回绝或许阻止实行的;(2)假造、躲藏、消灭依据的;(3)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的;(4)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或许要挟、阻挠证人作证的;(5)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办法阻止公民法院作业人员、实行职务或许打乱公民法院作业次序的;(6)对公民法院作业人员、诉讼参加人、帮忙实行人凌辱、诋毁、诬害,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公民法院院长同意。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实行参加人首要有以下三种:(1)假如实行触及到被实行人的存款、劳作收入,那么,该存款或劳作收入地点的安排(如银行、信用社或作业单位等),就有责任帮忙实行这部份产业。这些安排便是实行参加人。(2)假如实行触及到物件或票证等。他们也是实行参加人。(3)假如实行触及到产业的手续挂号或改变,那么首要挂号的机关或部分也有责任帮忙完结法令进程,然后成为实行参加人,如房产变卖实行中的房产管理体制机关等。
(四)案外贰言人,是指实行当事人以外的,对实行标的提出建议的主体。法令规则,案外贰言人对实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贰言的,也便是建议建立的,实行程序则被间断,继而进行批改或调整实行标的。在原实行标的根底上,贰言人的位置实践上就相当于当事人的位置;而在调整后的实行标的根底上,他则与此无关了,成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案外人。
四、实行方针与实行规模
(一)实行方针,所谓实行方针是指收效的实行依据,并由实行机关的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即实行客体。这种方针首要是以收效的裁判文书为根底的,如判定交还罚款。其次是由请求人所请求的要求所约束的。终究,也是终究确认规范,即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或方针。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络的,但并不能同等起来。如判定吊销收容审查决议,请求人请求实行是开释放人,但实行机关的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依据法令规则则不能由法院去拘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实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实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方针仍然是产业而不是人身。所以,简略地讲,实行方针便是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或客体。行政诉讼实行的方针有时是特定的,如交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替代的;而有些方针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金钱等。实行方针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1)物。包含资产和其他物件。如交纳税款、交还证件、收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产业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实行办法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清晰物之特点与类别是很重要的。(2)行为。作为实行方针之一的行为,是以施行特别行为为完结实行责任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认的作为行为,本应由责任人主动实行,由于其拒不实行而引起强制实行,其所实行的方针便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撤除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实行的方针的,人身作为实行方针是行政诉讼实行准则的特别地点。假如一个公民被处以劳作教养,该公民申述并经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实行,在诉讼判定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作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主动前往,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儿,作为实行方针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其他。笔者以为,人身作为实行方针只会发作以下根底上:(1)只要对自然人才干适用,对安排则不能;(2)实践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施行什么作为行为为方针;(3)对行政机关的任何实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实行方针一说,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实行方针只能是钱款。
(二)实行规模。是指实行方针的详细边界,即实行方针的规模。它要处理哪些物是能够实行的方针,哪些有必要给被实行人保存,对行为或人身的实行又有些什么样规模的约束?
依据现有法令和实践中,首要触及的是对物的实行规模。有以下约束:
1、只要归于被实行人本人一切的产业或物件才干成为实行方针,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产业或物件都有不能归入被实行的规模。经过民事法令关系而运用或暂时持有的资产或物件,这些资产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资产或物件而予以实行,不然就会侵略别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贰言。假如归于共有产业的,只能把被实行人一切部分作为实行方针。假如该产业归于不动产,实行机关不能将产业全体予以实行再返还其他一切人部分,而只能将被实行人一切的部分产权予以实行。这儿不能实行该不动产品自身,不然就会侵略其他一切人的合法权益。
2、假如被实行人是公民的,按照法令规则,还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抚养家族的日子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日子必需品的详细极限与规模,要结合当地日子水平并紧紧围绕着日子所必不可少这个中心予以考虑,这个规范应当是简略的、根本的。
3、被实行人假如是以出产劳作为首要营生手法的,那么,该被实行人赖以营生的出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实行的规模,应予保存。这些出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出产、劳作,并不能保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营生的出产工具。如农人的劳作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首要日子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约束的根本精力与上述日子所必需是共同的。
4、被实行人假如是行政机关,从法令规则来看,除了可供实行的金钱外,其他资产是不能归入实行规模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由于这些资产都是该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功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约束的,这儿面相同有个规模问题,这便是有必要保存给行政机关满足的实行职责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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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实行的法令依据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公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回绝实行判定、裁决的,行政机关能够向第一审公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说)第83条规则:对发作法令效力的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补偿判定书和行政补偿调解书,负有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
二、行政诉讼的实行条件
行政诉讼的实行,有必要在具有法令规则的必定条件后才干发作,没有这些条件,实行程序也就不能发动。(一)须有实行依据,便是强制实行据以实行的法令文书,即收效的判定书、裁决书和补偿调解书。(二)须有可供实行的内容。一般是指补偿;施行特定行为的责任,如撤除违章建筑、从头作出行政行为,或许恢复原状等。(三)被实行人有才干实行而不实行责任。(四)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行请求。
三、实行主体
是指行政实行案子中触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力,承当诉讼上的责任的主体。它包含实行机关、实行当事人、实行参加人和案外贰言人。
(一)实行机关,也叫实行安排即公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请求人请求的详细安排安排是法院的实行庭,并由实行员操作施行。实行安排除法院以外,在特定条件下,作为行政案子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能够作为实行机关,实行公民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这也是行政诉讼实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机关作为实行机关实行公民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应满意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有必要具有法令、法规所赋予的强制实行权;二是公民法院判定保持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此刻实行的内容实践仍为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假如该行政机关享有强制实行权,由其自行实行将有助于进步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压力。
(二)实行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实行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或许是实行人或许被实行人,是实行案子权力与责任争议的主体。实行当事人是负有实行责任的一方是被请求人或被实行人,而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是请求人或实行请求人。在行政机关依法实行的状况下,没有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而只要实行人与被实行人。作为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一起又成了实行机关,这是一种双重身份兼具的现象。
(三)实行参加人,是指除了实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加实行进程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因状况不同,各自承当的责任内容也不尽相同。首要有因占有实行标的物而承当的交给、划拔该标的物的责任等。《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清晰有“诉讼参加人”的规则:诉讼参加人或许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许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责任帮忙实行的人,对公民法院的帮忙实行通知书,无故推拖、回绝或许阻止实行的;(2)假造、躲藏、消灭依据的;(3)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的;(4)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或许要挟、阻挠证人作证的;(5)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办法阻止公民法院作业人员、实行职务或许打乱公民法院作业次序的;(6)对公民法院作业人员、诉讼参加人、帮忙实行人凌辱、诋毁、诬害,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公民法院院长同意。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实行参加人首要有以下三种:(1)假如实行触及到被实行人的存款、劳作收入,那么,该存款或劳作收入地点的安排(如银行、信用社或作业单位等),就有责任帮忙实行这部份产业。这些安排便是实行参加人。(2)假如实行触及到物件或票证等。他们也是实行参加人。(3)假如实行触及到产业的手续挂号或改变,那么首要挂号的机关或部分也有责任帮忙完结法令进程,然后成为实行参加人,如房产变卖实行中的房产管理体制机关等。
(四)案外贰言人,是指实行当事人以外的,对实行标的提出建议的主体。法令规则,案外贰言人对实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贰言的,也便是建议建立的,实行程序则被间断,继而进行批改或调整实行标的。在原实行标的根底上,贰言人的位置实践上就相当于当事人的位置;而在调整后的实行标的根底上,他则与此无关了,成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案外人。
四、实行方针与实行规模
(一)实行方针,所谓实行方针是指收效的实行依据,并由实行机关的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即实行客体。这种方针首要是以收效的裁判文书为根底的,如判定交还罚款。其次是由请求人所请求的要求所约束的。终究,也是终究确认规范,即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或方针。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络的,但并不能同等起来。如判定吊销收容审查决议,请求人请求实行是开释放人,但实行机关的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依据法令规则则不能由法院去拘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实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实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方针仍然是产业而不是人身。所以,简略地讲,实行方针便是实行行为所指向的方针或客体。行政诉讼实行的方针有时是特定的,如交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替代的;而有些方针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金钱等。实行方针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1)物。包含资产和其他物件。如交纳税款、交还证件、收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产业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实行办法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清晰物之特点与类别是很重要的。(2)行为。作为实行方针之一的行为,是以施行特别行为为完结实行责任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认的作为行为,本应由责任人主动实行,由于其拒不实行而引起强制实行,其所实行的方针便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撤除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实行的方针的,人身作为实行方针是行政诉讼实行准则的特别地点。假如一个公民被处以劳作教养,该公民申述并经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实行,在诉讼判定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作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主动前往,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儿,作为实行方针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其他。笔者以为,人身作为实行方针只会发作以下根底上:(1)只要对自然人才干适用,对安排则不能;(2)实践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施行什么作为行为为方针;(3)对行政机关的任何实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实行方针一说,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实行方针只能是钱款。
(二)实行规模。是指实行方针的详细边界,即实行方针的规模。它要处理哪些物是能够实行的方针,哪些有必要给被实行人保存,对行为或人身的实行又有些什么样规模的约束?
依据现有法令和实践中,首要触及的是对物的实行规模。有以下约束:
1、只要归于被实行人本人一切的产业或物件才干成为实行方针,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产业或物件都有不能归入被实行的规模。经过民事法令关系而运用或暂时持有的资产或物件,这些资产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资产或物件而予以实行,不然就会侵略别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贰言。假如归于共有产业的,只能把被实行人一切部分作为实行方针。假如该产业归于不动产,实行机关不能将产业全体予以实行再返还其他一切人部分,而只能将被实行人一切的部分产权予以实行。这儿不能实行该不动产品自身,不然就会侵略其他一切人的合法权益。
2、假如被实行人是公民的,按照法令规则,还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抚养家族的日子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日子必需品的详细极限与规模,要结合当地日子水平并紧紧围绕着日子所必不可少这个中心予以考虑,这个规范应当是简略的、根本的。
3、被实行人假如是以出产劳作为首要营生手法的,那么,该被实行人赖以营生的出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实行的规模,应予保存。这些出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出产、劳作,并不能保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营生的出产工具。如农人的劳作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首要日子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约束的根本精力与上述日子所必需是共同的。
4、被实行人假如是行政机关,从法令规则来看,除了可供实行的金钱外,其他资产是不能归入实行规模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由于这些资产都是该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功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约束的,这儿面相同有个规模问题,这便是有必要保存给行政机关满足的实行职责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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