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6:34【土地运用权典当】土地运用权典当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在我国土地运用权人作为债款人(典当人),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不搬运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运用权作为债款的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典当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运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令行为。
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土地运用人在契合必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以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这些条件主要是:
1、典当人是该幅土地的运用权人。亦即土地典当合同的典当人有必要对典当的土地享有运用权,不享有土地运用权的人,不能对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
2、典当的土地运用权通常是有偿获得的。经划拨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如契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赞同的,其划拨的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能够典当:
(1)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令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以租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运用权典当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则。
4、典当人有必要未损失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权若因运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回收而不复存在的,不得典当。
5、土地运用权典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应随之典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典当时,其运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也随之典当。
6、土地运用权典当,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应当签定典当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则处理典当挂号。
土地运用权典当合同缔结今后,即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发生必定的权力、责任联系。
典当人在土地运用权典当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力主要有:
1、以土地运用权作为典当物的典当人,不搬运典当物,典当人依然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则占有、运用土地,并依法享有在典当期间土地的孳息。但因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后典当物所发生的孳息在外,该孳息应归于典当权的规模。
2、典当人有权处理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权典当后,典当人有权转让土地的运用权。但转让土地运用权时,为了确保典当权人的利益应征得典当权人的赞同。不然,典当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典当人对土地运用权典当价值的剩下部分有权再建立债款担保。一般地说,土地运用权典当人不得就同一土地运用权的价值进行重复典当。可是,这并不扫除典当人能够就同一土地运用权设定数个典当权。
典当人应当实行的责任便是确保典当土地运用权的效能。典当人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则积极地开发、使用土地,坚持土地使用的实用价值,不被别人所损坏。假如有第三人追索土地运用权的,典当人应当及时告诉典当权人,以便确保典当权人从典当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典当权人在土地运用权典当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力主要有:
1、典当权人对典当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力。也便是说,假如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典当权人即能够典当物折价,变卖典当物,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力。假如其别人损害土地运用权,典当权人有权要求中止损害、恢复原状、补偿损失。
2、典当权人享有代位恳求补偿或补偿的权力。假如典当物遭到别人损害时,典当权人能够依据典当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能够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恳求补偿损失,获得补偿金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