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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捆绑母亲行为构成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5:42
养儿防老,到老就成患,在新闻媒体强壮的今日,任何不道德行为都会被深挖出来。儿子为获得征地款,绑缚殴伤母亲并将其送至精力病院,这样恶劣的行为将会构成什么罪呢?下面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了解儿子绑缚母亲行为构成什么罪的相关资讯。
案情简介:
3月28日上午11时许,64岁的老太太刘玉栈向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盟派出所求助,称儿子刘某峰扬言要绑送她去精力病院,期望警方能介入。而联盟派出所对刘玉栈并不生疏——仅2015年,该所就曾为刘玉栈和儿子刘某峰之间的家庭对立做过两次调停。为此,关于刘玉栈的这次求助,派出所作业人员劝她先回家去,有事可打110报警。从派出所出来后,她就被儿子强行拉进了一辆面包车。开车的是孙子刘某河,时刻是上午11时40分许。父子两在车里用事前准备好的麻绳,将老太太四肢捆在了一同,拿走手机和金戒指,将老太太送到了洋县磨子桥镇中心卫生院“精力科”。
法令解析:
刘某峰父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238条规则与第260条规则,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和优待罪,且期间还有对母亲殴伤、凌辱等情节,属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应遭到司法追查。
一、不合法拘禁罪
是指以羁押、禁锢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公民的身体自在,是公民正常作业、出产、日子和学习的确保,失掉身体自在,就失掉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或许。不合法拘禁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自在权,所谓身体自在权,是指以身体的动态举动不受不合法干涉为内容的品格权,亦即在法令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毅力决议自己身体举动的自在权力。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履行,不受拘捕,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或许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因而,不合法拘禁是一种严峻掠夺公民身体自在的行为。
本罪在违法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行为;
2.行为人施行了不合法拘禁行为,成心掠夺别人人身自在;
3.行为人有形成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成果;
4.行为人采用了绑缚、关押、禁锢等手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
二、优待罪
一起,儿子绑缚殴伤母亲,现已构成优待罪。优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绑缚、冻饿、约束自在、凌辱品格、不给看病或许逼迫作过度劳作等办法,从肉体上和精力上进行糟蹋优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优待罪的特色:
1.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有必要是共同日子的家庭成员,包含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姊妹等,相互之间存在必定的亲属联系或许抚养联系。如夫妻、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等等。优待者都是具有必定的抚养责任,在经济上或许家庭位置中占必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有必要是加害人成心的优待行为。优待方法主要有:肉体糟蹋,如绑缚、殴伤、冻饿;精力糟蹋,如凌辱、漫啜、讥讽以及约束人身自在、禁锢等。
3.优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时间的、一向的。假如仅仅偶然打骂、吵闹,或许情绪粗犷等不能视为优待行为,不构成优待罪,但也应予以批判教育,向白叟赔礼道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四条规则:“制止轻视、凌辱、优待、遗弃老年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则:“优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优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只要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逝世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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