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激励所得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8:30

【问题】
1、境外母公司(拟上市)将其股票及股票期权颁发给境内子公司高管,境内子公司高管如安在境内申报交纳个税?是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仍是适用国税函(2009)461号文?
2、国税函(2007)1030号文“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方式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9号)规则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交税方法,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则,“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交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选用一次”。
假定上述境内子公司职工在被颁发股票及股票期权前已按〔2005〕9号文的规则对当年获得的年终奖申报了个税,当年获得上述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权所得时是否能够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交税方法再选用一次?
【回答】
境外上市母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高管颁发股权鼓励,可依照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有关规则履行。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是对某公司涉税问题的处理事例,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印发后,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原则上不再履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