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2:06所谓听证,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守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和质证,并根据经两边质证、核实的资料作出行政决议的一种程序准则。
听证准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中心准则。英国普通法中的天然公平准则是西方听证准则最早的法令根底,尔后美国“合理法令程序论”又深化了这一法理根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也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准则直接供给的法理根底。
一般以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准则首要包含奉告和告诉、揭露听证、托付署理、对立争辩、制造笔录等根本内容;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立法听证、法令听证,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等。目前我国所树立的听证准则首要是指行政听证,我国的听证准则是来源于对国外有利行政法准则的学习和运用,但它符兼并充沛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精力,为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开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因为这一准则被引进行政复议范畴时刻不长,运用施行尚处于探究阶段,怎么使这一程序准则在行政复议中充沛发挥作用并予以充分完善,是值得研讨的新课题。本文拟以详细法令规则为根据,结合行政复议听证实践,侧重剖析在行政复议实务中运用听证准则应留意的若干问题。
一、行政复议听证准则的立法布景
我国最早引进听证准则是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尔后,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令中也规则了听证准则。这些法令中建立的听证准则首要是立法听证和法令听证。而行政复议听证,既不同于立法听证,也不同于法令听证,它实际上是与法院审理程序相类似的一种行政复议审理办法,类似于准司法性听证,其意图是为行政复议当事人供给一个质证、争辩的渠道,为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子现实供给协助。
行政复议的审理办法是行政复议准则的中心环节,是行政复议准则的价值和功用得以实践和发挥的要害。因而,有必要立异行政复议的审理办法,学习行政争议处理准则的根本程序,进步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功率。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施行大纲》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作业准则,积极探究进步行政复议作业质量的新办法、新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备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的定见》(中办发[2006]27号)也要求,进一步标准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究契合行政复议作业特色的机制和办法。通过重复评论和咨询定见,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复议法施行法令》)在行政复议决议程序中作出了关于特别程序——复议听证准则的准则规则,这是行政复议审理办法上具有突破性含义的规则。《复议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则,对严重、杂乱的案子,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组织以为必要时,能够采纳听证的办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