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担保保证期限 担保人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8:16
告贷合同到期,告贷人不能准时归还,所以债主将担保人告上法院,但担保人以超越担保确保期限为由回绝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近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经查,2010年3月,告贷人宫某向朋友李某告贷20000元,借期3个月,并于告贷当日出具借单一份载明告贷现实,由王某在借单上签名表明为该笔告贷供给确保职责担保。6月,告贷到期后,告贷人宫某未归还告贷,但李某也未要求担保人王某承当确保职责。2011年5月,李某向法院申述,要求担保人王某承当担保职责,归还告贷本金20000元,并付出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经法院审理以为,李某与告贷人宫某之间的告贷的告贷合同有用,但李某对担保人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已超出法律规则的六个月的确保期间,其无需承当确保职责,所以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王某归还告贷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权人已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因而,本案中王某无须承当担保职责。
经查,2010年3月,告贷人宫某向朋友李某告贷20000元,借期3个月,并于告贷当日出具借单一份载明告贷现实,由王某在借单上签名表明为该笔告贷供给确保职责担保。6月,告贷到期后,告贷人宫某未归还告贷,但李某也未要求担保人王某承当确保职责。2011年5月,李某向法院申述,要求担保人王某承当担保职责,归还告贷本金20000元,并付出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经法院审理以为,李某与告贷人宫某之间的告贷的告贷合同有用,但李某对担保人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已超出法律规则的六个月的确保期间,其无需承当确保职责,所以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王某归还告贷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权人已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因而,本案中王某无须承当担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