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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有什么不一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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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补偿刑事补偿方法》,行政补偿、刑事补偿的规模和条件包含: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分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人身权景象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补偿:
(一)刑讯逼供或许体罚、优待服刑人员,形成身体损伤或逝世的;
(二)殴伤或许教唆、怂恿别人殴伤服刑人员,形成严重后果的;
(三)凌辱服刑人员形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开释的;
(五)违法运用兵器、警械、戒具形成公民身体损伤、逝世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形成服刑人员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办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人身权景象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补偿:
(一)刑讯逼供或许体罚、优待被劳动教养人员,形成身体损伤或逝世的;
(二)殴伤或许教唆、怂恿别人殴伤被劳动教养人员,形成严重后果的;
(三)凌辱被劳动教养人员形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违法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逝世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形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产业权景象之一的,应当予以补偿:
(一)违法或过错决议撤消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过错决议责令律师中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歇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过错决议撤消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过错决议责令公证处歇业或许吊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办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形成产业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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