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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定义及其构成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6:08
交通闯祸逃逸罪的界说及其构成是什么
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界说一向没有共同,这无疑给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确定带来了困难。现在就法令、相关司法解说以及学术界的讨论来看,存在三种观念:
第一种是依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查缉作业规则》第2条的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案子,是指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后,当事人成心驾驭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端现场的案子。“逃逸”就是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文称“解说”)第2条的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作交通事端后,不依法报警维护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躲避法令追查的行为。”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视点,来看待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都有必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归纳出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意义。判别一行为是否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剖析:
(一)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片面方面:片面方面即行为人的片面动机,交通肇过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躲避抢救职责以及躲避职责追查。这种动机是活跃的心理活动。尽管交通闯祸罪是过失违法,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成心。因而只需行为人对闯祸行为明知,一起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过后逃逸。当然实践中,闯祸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体现,如惧怕遭到被害人亲朋及其他围观大众的殴伤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经过陈述领导或报警等方法,承受法令的处理。这种景象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由于从片面方面来看,在违法歹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成果的惧怕所形成的。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仍是直接成心所形成的。所以不管何种景象,行为人在逃逸时都有必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形成了交通事端的发作,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成心,这是行为人的片面方面。
(二)交通肇过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景象。从刑法理论来看,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最直接的就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确定。对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说》中规则了在五种景象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能够清晰交通肇过后逃逸是作为交通闯祸罪量刑的加剧情节来规则的。也就是说假如行为人的从前行为没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或许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成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许行为人在交通事端中仅负平等职责或许非有必要职责,或许交通行为在所形成的成果没有到达交通闯祸罪根本犯的科罪规范的,或许在负事端悉数职责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驭、无执照驾车、无车牌驾车等《解说》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即使行为人过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三)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端现场”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查缉作业规则》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端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景象即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尽管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可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怎么确定?明显不管从片面方面仍是客观方面都是契合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遭到法令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以为交通闯祸罪是一种过失违法,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并不深。因而,对其处理不宜过重,详细掌握标准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刻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制。可是笔者以为逃逸者已然挑选逃逸即具有片面上的恶性,是一种违法行为,就有必要依照罪惩罚共同的准则,关于掌握标准上有必要严厉。所以《解说》第3条规则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过后逃逸”是指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而不只限于“逃离事端现场”。
此外,对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的主体规则,是只需契合一般主体即可。因而,从以上几方面剖析来看,律师以为,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较为精确的表述应当是:发作交通事端后,行为人出于躲避抢救职责或躲避职责追查等动机而成心逃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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