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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6:36

强奸案子的补偿事例介绍:近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原因强奸引起的精力危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补偿包含2万元精力抚慰金在内的合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恳求一审获法院支撑。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子被害人恳求精力危害补偿胜诉的案子。2006年2月11日晚7时许,灵宝市故县镇年仅8岁的小女子徐某在本村巷口看完花灯返家途中遭到同村男孩王某的强奸,但因王某尚不满14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则,王某不承当刑事职责。该事情给徐某身心形成巨大伤口,其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3月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承当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力危害补偿2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子被害人提起精力危害补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则,关于刑事案子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力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许在该刑事案子审结今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力危害补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则,绝大多数强奸案子因为被告人被依法给予刑事处分,被害人即便提起精力危害补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因为本案中的侵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不承当刑事职责,所以不适用上述相关规则。
灵宝法院审理后以为,因为被告的行为侵略了原告性的不行侵略权,尤其是原告系幼女,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形成了极大损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依据被害人的受损伤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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