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付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则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付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为了标准托付实施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结合司法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实施法院经查询发现被实施人在本辖区内已无产业可供实施,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实施产业的,应当将案子托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实施。
实施案子中有三个以上被实施人或许三处以上被实施产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实施法院依据案子具体状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后能够异地实施。
第二条案子托付实施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托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告诉书后作托付结案处理。
托付异地法院帮忙查询、冻住、查封、查询或许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托付实施案子立案处理,但应当活跃予以帮忙。
第三条托付实施应当以实施标的物地点地或许实实施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实施法院。有两处以上产业在异地的,能够托付首要产业地点地的人民法院实施。
被实施人是现役军人或许军事单位的,能够托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实施。
实施标的物是船只的,能够托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实施。
第四条托付实施案子应当由托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处理托付手续,并层报各自地点的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事项托付应当以机要方式送达托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第五条案子托付实施时,托付法院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托付实施函;
(二)恳求实施书和托付实施案子批阅表;
(三)据以实施的收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子状况的资料或许阐明,包含本辖区无产业的查询资料、产业保全状况、被实施人产业状况、收效法律文书的实施状况等;
(五)恳求实施人地址、联络电话;
(六)被实施人身份证件或许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络电话;
(七)托付法院实施员和联络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子资料等。
第六条托付实施时,托付法院应当将现已查封、扣押、冻住的被实施人的异地产业,一起移送受托法院处理,并在托付实施函中阐明。
托付实施后,托付法院对被实施人产业现已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办法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住办法。受托法院需求持续查封、扣押、冻住,持托付实施函和立案告诉书处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托付法院的查封冻住次序。
查封、扣押、冻住等办法的有效期限在移送受托法院时缺乏1个月的,托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许续冻,再移送受托法院。
第七条受托法院收到托付实施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告诉书经过托付法院送达恳求实施人,一起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络电话等书面奉告托付法院。
托付法院收到上述告诉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诉恳求实施人案子现已托付实施,并奉告恳求实施人能够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络实施相关事宜。
第八条受托法院如发现托付实施的手续、资料不全,能够要求托付法院补办。托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结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结的,应当作出书面阐明。托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阐明原因的,视为撤回托付,受托法院能够将托付资料退回托付法院。
第九条受托法院退回托付的,应当层报地点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阅。高级人民法院赞同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托付手续和檀卷资料退回托付法院,并作出书面阐明。
托付实施案子退回后,受托法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托付法院在案子退回原因消除之后能够再行托付。确因托付不妥被退回的,托付法院应当决议吊销托付并康复案子实施,报地点的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第十条托付法院在案子托付实施后又发现有可供实施产业的,应当及时奉告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实施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还有可供实施产业的,能够直接异地实施,一般不再行托付实施。依据状况确需再行托付的,应当依照托付实施案子的程序处理,并告诉案子当事人。
第十一条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子执结的,恳求实施人有权恳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实施或许指定实施,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查看,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实施的,应当期限实施或许作出裁决提级实施或许指定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法院赴异地实施案子时,应当持有其地点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赞同信件,但异地采纳产业保全办法和查封、扣押、冻住等非处置性实施办法的在外。忠县律师
异地实施时,能够依据案子具体状况,恳求当地法院帮忙实施,当地法院应当活跃合作,确保实施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施配备、实施标的物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托付实施和异地实施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和谐,实施以下责任: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托付和受托实施案子;
(二)辅导、查看、监督本辖区内的受托案子的实施状况;
(三)和谐本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托付和受托实施争议案子;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四)承办需异地实施的有关案子的批阅事项;
(五)对下级法院报送的有关托付和受托实施案子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辅导性处理意见;
(六)处理其他触及托付实施工作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托付实施,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状况,拟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则实施之后,其他有关托付实施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付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为了标准托付实施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结合司法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实施法院经查询发现被实施人在本辖区内已无产业可供实施,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实施产业的,应当将案子托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实施。
实施案子中有三个以上被实施人或许三处以上被实施产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实施法院依据案子具体状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后能够异地实施。
第二条案子托付实施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托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告诉书后作托付结案处理。
托付异地法院帮忙查询、冻住、查封、查询或许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托付实施案子立案处理,但应当活跃予以帮忙。
第三条托付实施应当以实施标的物地点地或许实实施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实施法院。有两处以上产业在异地的,能够托付首要产业地点地的人民法院实施。
被实施人是现役军人或许军事单位的,能够托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实施。
实施标的物是船只的,能够托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实施。
第四条托付实施案子应当由托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处理托付手续,并层报各自地点的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事项托付应当以机要方式送达托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第五条案子托付实施时,托付法院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托付实施函;
(二)恳求实施书和托付实施案子批阅表;
(三)据以实施的收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子状况的资料或许阐明,包含本辖区无产业的查询资料、产业保全状况、被实施人产业状况、收效法律文书的实施状况等;
(五)恳求实施人地址、联络电话;
(六)被实施人身份证件或许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络电话;
(七)托付法院实施员和联络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子资料等。
第六条托付实施时,托付法院应当将现已查封、扣押、冻住的被实施人的异地产业,一起移送受托法院处理,并在托付实施函中阐明。
托付实施后,托付法院对被实施人产业现已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办法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住办法。受托法院需求持续查封、扣押、冻住,持托付实施函和立案告诉书处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托付法院的查封冻住次序。
查封、扣押、冻住等办法的有效期限在移送受托法院时缺乏1个月的,托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许续冻,再移送受托法院。
第七条受托法院收到托付实施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告诉书经过托付法院送达恳求实施人,一起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络电话等书面奉告托付法院。
托付法院收到上述告诉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诉恳求实施人案子现已托付实施,并奉告恳求实施人能够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络实施相关事宜。
第八条受托法院如发现托付实施的手续、资料不全,能够要求托付法院补办。托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结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结的,应当作出书面阐明。托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阐明原因的,视为撤回托付,受托法院能够将托付资料退回托付法院。
第九条受托法院退回托付的,应当层报地点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阅。高级人民法院赞同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托付手续和檀卷资料退回托付法院,并作出书面阐明。
托付实施案子退回后,受托法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托付法院在案子退回原因消除之后能够再行托付。确因托付不妥被退回的,托付法院应当决议吊销托付并康复案子实施,报地点的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第十条托付法院在案子托付实施后又发现有可供实施产业的,应当及时奉告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实施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还有可供实施产业的,能够直接异地实施,一般不再行托付实施。依据状况确需再行托付的,应当依照托付实施案子的程序处理,并告诉案子当事人。
第十一条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子执结的,恳求实施人有权恳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实施或许指定实施,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查看,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实施的,应当期限实施或许作出裁决提级实施或许指定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法院赴异地实施案子时,应当持有其地点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赞同信件,但异地采纳产业保全办法和查封、扣押、冻住等非处置性实施办法的在外。忠县律师
异地实施时,能够依据案子具体状况,恳求当地法院帮忙实施,当地法院应当活跃合作,确保实施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施配备、实施标的物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托付实施和异地实施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和谐,实施以下责任: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托付和受托实施案子;
(二)辅导、查看、监督本辖区内的受托案子的实施状况;
(三)和谐本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托付和受托实施争议案子;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四)承办需异地实施的有关案子的批阅事项;
(五)对下级法院报送的有关托付和受托实施案子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辅导性处理意见;
(六)处理其他触及托付实施工作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托付实施,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状况,拟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则实施之后,其他有关托付实施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