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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的税务处理详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1:41

依据《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则:“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视同出售货品。”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问题】
企业清算,存货和固定财物作为剩下产业向股东分配。企业国有股占37.42%,公司一向亏本,从未分红。是否按视同出售缴增值税?计税价格怎样算?(有评价陈述,但已过陈述有效期)
【回答】
这儿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应当理解为抵付敷衍股利,企业清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含存货和固定财物在内的剩下产业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归于赔偿股东出资财物,因而应当视同出售申报交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则核算:
纳税人有法令第七条所称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许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出售货品行为而无出售额者,按下列次序确认出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确认;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确认;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 本钱赢利率)
归于应征消费税的货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本钱是指:出售自产货品的为实践生产本钱,出售外购货品的为实践收购本钱。公式中的本钱赢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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