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人犯罪有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3:13
第一节 法人违法法令职责概述
法令职责有别于社会职责和道义职责,是指因为法人施行违法行为而应承当的法令成果。法令职责以违法行为为条件,以法令制裁为必定成果。对施行违法违法行为的人追查法令职责、施行法令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按照法令职责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刑事法令职责、民事法令职责和行政法令职责。法人违法的法令职责是指法人施行违法行为后,应当承当的刑事职责,包含在承当刑事职责的条件下还需承当的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
传统的观念以为,法人的法令职责只能是指民事法令职责和行政法令职责,即使是法人施行了严峻损害社会和别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对法人追查刑事法令职责。在古罗马民事流通的开展中,一些集体“被视为独立的、差异于组成集体的单个分子的统一体”① ,尽管这些集体还不是严厉意义上的法人,可是说这种集体是法人的萌发状况并不过火。 资本主义产品经济的开展,为法人的开展供给了条件,各种商业公司在英国、法国、葡萄牙、荷兰、丹麦和意大利等国纷繁呈现,可是这些依然不是严厉意义上的法人。根据英国学者诺思所著《公司》一书,真实意义上的法人的呈现是在英王詹姆士一世时期。因为商业交易的开展和扩张,民族主义相应而生。由主权者颁发公司经济特权占据某一交易范畴或许独霸某一产品的出产,是这个时期的显著特点。公司安排成为颁发这些特权的前言,主权者也能从中取得赢利,公司安排因而被视为国家的宠儿。仅仅在这时,才清晰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由国家元首建立并差异于其安排成员。跟着公司的开展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开展,所有权和经营权也越来越别离,公司经营权相对独立,然后加强了公司的非个人性,成为独当一面的法人。
美国学者M·克林纳德和C·耶格尔在他们的《法人违法》一书中写道:“ 在曩昔三个世纪中,法人的根本法令特征得到了开展,它是一个由国家特许建立或供认的集体,它有权为了一个不同的意图而占有产业,它有权以一个一起姓名申述和应诉,它不因其成员的逝世而不存在”① 。这表明在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令品格后,即具有民事上的权力和职责,也便是说法人从一开端便是作为民事职责的主体而存在的。可是,这并不是说法人违法是今后才有的事,从西方国家的状况看,早在资本主义进行原始积累时期,他们的一些大公司就开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当然,作为真实意义上的法人违法的大量呈现,则是19世纪后期直至进入20世纪今后。可是在刑法上供认法人的刑事职责,则是近十来年的事。已然法人违法早已存在,为什么在很长的时间里法人的刑事职责得不到供认,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法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严密相关。供认法人违法的刑事职责,即意味着某个法人要遭到刑事制裁,如罚金、没收产业、中止经营、乃至法人组织被闭幕等等,这种制裁的成果必定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正因为如此,在很长的时间里国家的立法者对法人刑事职责问题采纳逃避和乃至否定的情绪;其二,法学理论家们对法人违法及法人能否成为刑事职责主体等问题的知道上存在严峻的不合,如以为法人仅仅一个具有法令品格的实体,而不具有自然人的特征,传统的惩罚办法(首要指自在刑和生命刑)无法适用于法人。这种否定法人违法的刑事职责的观念在法学理论上长时间占控制位置,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上,关于法人可以成为刑事职责的主体持否定情绪的占有肯定的优势,并且影响和左右着这些国家的立法。
正是这些原因,使法人违法在很长的时间里不能遭到刑事法令追诉。可是,法人违法及其形成的社会损害成果,是不能逃避的客观存在的实际。对法人施行的损害社会和损害别人的行为放任不管,仅仅对法人的侵权行为追查民事法令职责或行政法令职责,不光不能有效地遏止法人的违法违法行为,并且还有或许放纵法人继续进行更严峻的违法行为,即法人违法行为。因而,从本世纪中期开端,一些国家法学界对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职责主体问题,展开了一场评论和争辩,这种评论和争辩一向连续至今,其间也包含我王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评论和争辩。本书前面现已对这些评论和争辩作了介绍,笔者不再赘述。可是,法人违法是不以人们的片面毅力为搬运的客观实际,法人违法的客观实际将导致法人违法刑事职责的发作是必定的,仅仅人们真实知道这个规则需求一个进程。现在这个规则现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所知道,正是这种知道推动了有关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对法人刑事职责的供认。
刑事职责是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人的片面罪行是刑事职责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法人与自然人有很大的不同,其表现为社会安排或集体,对法人的片面罪行怎么确认,什么是法人的片面罪行,这正是确认法人刑事职责的难点之一。一起,对违法行为的施行者适用惩罚是完成刑事职责的重要手法,惩罚手法能否适用于表现为社会安排和集体的法人,以及怎么对法人适用惩罚,是确认法人刑事职责的又一个难点。而这些正是本章所要研讨和讨论的首要问题。
此外,当法人施行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别人带来全体损害的一起,往往也会侵略其他法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便是说,法人施行的某一行为既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处于一种竞合状况之中,是施行违法行为的法人经过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民法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条件。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为刑事职责与民事职责发作吸收供给了实际的或许性。因而,在追查法人违法的刑事职责的一起,法人对因为本身施行刑事违法而一起发作的民事侵权行为也要依法承当民事职责或许行政职责。这便是本章所要研讨的法人违法的民事职责和法人违法的行政职责的规模。
第二节 法人违法的刑事职责
违法、刑事职责和惩罚是刑法的首要内容,刑事职责在其间起着交流违法与惩罚并使这些内容构成刑法系统的重要作用。刑事职责是一种特定的法令职责,是按照国家刑事法令的规则,对违法行为和影响违法社会损害性程度的实际,行为人应当承当的、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承受的法令职责。刑事职责也是行为人应当承当、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承受的刑事法令制裁的规范。因而,对法人违法刑事职责问题的研讨是确认法人能否施行违法和能否承受惩罚的关键问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