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经过 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办偷盗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一)偷盗数额,是指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资产的数额。
(二)偷盗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分。
(三)偷盗的公私资产,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的“以牟利为意图”,是指为了出售、租借、自用、转让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如下:
(一)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别离承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
第四条 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依照下列办法核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情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依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
1、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2、出产领域的产品,制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半制品对比制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出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其时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大牲畜、按交易商场同类平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核算。
5、进出口货品、物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
6、金、银、珠宝等制造的工艺品,按国有商铺零售价格核算;国有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核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核算。
8、不归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铺的一般零售价核算,或许按国家文物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9、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盗数额按当地邮电部分规则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核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核算。
10、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偷盗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仿制前6个月的均匀电话费核算;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6个月的,按实践运用的月均匀电话费核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则核算;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则的偷盗数额累计核算。
(二)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办法核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管能否即时实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许奖品等可得收益一起核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均匀价格核算。
2、记名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假如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实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时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品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许可提货品的价值核算。假如票面价值不决,但现已实现的,按实践实现的资产价值核算;没有实现的,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实现的记名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许能即时实现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毁掉、丢掉,而失主能够经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办法防止实践丢掉的,票面数额不作为科罪量刑的规范,但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四)同品种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辨明的,别离核算;难以辨明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浪费、丢掉、损坏的,无法追缴或许几经易手,开始形状被损坏的,应当依据失主、证人的陈说、证言和供给的有用凭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承认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显着低于被盗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核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说核算的偷盗数额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
(八)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承认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安排评价。
(十)对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废品,按物资收回运用部分的收购价格核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以实践价值核算。
(十二)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最终一次偷盗构成违法,前次偷盗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十三)偷盗行为给失主形成的丢掉大于偷盗数额的,丢掉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确认偷盗罪的情节:
(一)偷盗公私资产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
1、以损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产业丢掉的;
2、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3、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偷盗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不作为违法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悉数退赃、退赔的;
3、自动投案的;
4、被钳制参加偷盗活动,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三)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别离确认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偷盗金融安排的;
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
8、形成其他重大丢掉的。
第七条 审理一起偷盗违法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对各被告人别离作出处理:
(一)对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照集团偷盗的总数额处分。
(二)对一起违法中的其他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偷盗的数额处分。
(三)对一起违法中的从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一起偷盗的数额承认量刑起伏,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金融安排”,是指偷盗金融安排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含偷盗金融安排的办共用品、交通东西等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偷盗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位处分金;偷盗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款;偷盗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案中偷盗三级以上不平等级文物的,依照所盗文物中高等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一案中偷盗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依照偷盗高一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主要是指偷盗国家一级文物后形成损毁、丢掉,无法追回;偷盗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许偷盗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说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则景象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偷盗信用卡运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其偷盗数额应当依据行为人偷盗信用卡运用的数额确认。
第十一条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偷盗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留意区别偷盗罪与其他违法的边界:
(一)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价值数额不大,可是构成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二)偷盗运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三)为偷盗其他资产,偷盗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偷盗数额;为施行其他违法偷盗机动车辆的,以偷盗罪和所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为施行其他违法,偷开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许停放到原处邻近,车辆未丢掉的,依照其所施行的违法从重处分。
(四)为操练开车、游乐等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掉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作交通肇事构成违法,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形成车辆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细微的,能够不认为是违法。
(五)施行偷盗违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的,以偷盗罪从重处分;又构成其他违法的,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偷盗公私资产未构成偷盗罪,但因选用损坏性手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成心损坏资产罪科罪处分。偷盗后,为掩盖偷盗罪过或许报复等,成心损坏公私资产构成违法的,应当以偷盗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
(六)偷盗技术成果等商业隐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三条 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的偷盗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偷盗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但没有偷盗数额或许无法核算偷盗数额的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经过 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办偷盗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一)偷盗数额,是指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资产的数额。
(二)偷盗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分。
(三)偷盗的公私资产,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的“以牟利为意图”,是指为了出售、租借、自用、转让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如下:
(一)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别离承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
第四条 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依照下列办法核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情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依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
1、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2、出产领域的产品,制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半制品对比制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出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其时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大牲畜、按交易商场同类平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核算。
5、进出口货品、物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
6、金、银、珠宝等制造的工艺品,按国有商铺零售价格核算;国有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核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核算。
8、不归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铺的一般零售价核算,或许按国家文物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9、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盗数额按当地邮电部分规则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核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核算。
10、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偷盗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仿制前6个月的均匀电话费核算;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6个月的,按实践运用的月均匀电话费核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则核算;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则的偷盗数额累计核算。
(二)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办法核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管能否即时实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许奖品等可得收益一起核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均匀价格核算。
2、记名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假如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实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时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品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许可提货品的价值核算。假如票面价值不决,但现已实现的,按实践实现的资产价值核算;没有实现的,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实现的记名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许能即时实现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毁掉、丢掉,而失主能够经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办法防止实践丢掉的,票面数额不作为科罪量刑的规范,但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四)同品种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辨明的,别离核算;难以辨明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浪费、丢掉、损坏的,无法追缴或许几经易手,开始形状被损坏的,应当依据失主、证人的陈说、证言和供给的有用凭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承认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显着低于被盗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核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说核算的偷盗数额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
(八)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承认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安排评价。
(十)对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废品,按物资收回运用部分的收购价格核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以实践价值核算。
(十二)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最终一次偷盗构成违法,前次偷盗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十三)偷盗行为给失主形成的丢掉大于偷盗数额的,丢掉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确认偷盗罪的情节:
(一)偷盗公私资产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
1、以损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产业丢掉的;
2、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3、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偷盗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不作为违法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悉数退赃、退赔的;
3、自动投案的;
4、被钳制参加偷盗活动,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三)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别离确认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偷盗金融安排的;
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
8、形成其他重大丢掉的。
第七条 审理一起偷盗违法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对各被告人别离作出处理:
(一)对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照集团偷盗的总数额处分。
(二)对一起违法中的其他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偷盗的数额处分。
(三)对一起违法中的从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一起偷盗的数额承认量刑起伏,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金融安排”,是指偷盗金融安排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含偷盗金融安排的办共用品、交通东西等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偷盗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位处分金;偷盗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款;偷盗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案中偷盗三级以上不平等级文物的,依照所盗文物中高等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一案中偷盗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依照偷盗高一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主要是指偷盗国家一级文物后形成损毁、丢掉,无法追回;偷盗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许偷盗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说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则景象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偷盗信用卡运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其偷盗数额应当依据行为人偷盗信用卡运用的数额确认。
第十一条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偷盗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留意区别偷盗罪与其他违法的边界:
(一)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价值数额不大,可是构成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二)偷盗运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三)为偷盗其他资产,偷盗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偷盗数额;为施行其他违法偷盗机动车辆的,以偷盗罪和所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为施行其他违法,偷开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许停放到原处邻近,车辆未丢掉的,依照其所施行的违法从重处分。
(四)为操练开车、游乐等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掉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作交通肇事构成违法,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形成车辆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细微的,能够不认为是违法。
(五)施行偷盗违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的,以偷盗罪从重处分;又构成其他违法的,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偷盗公私资产未构成偷盗罪,但因选用损坏性手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成心损坏资产罪科罪处分。偷盗后,为掩盖偷盗罪过或许报复等,成心损坏公私资产构成违法的,应当以偷盗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
(六)偷盗技术成果等商业隐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三条 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的偷盗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偷盗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但没有偷盗数额或许无法核算偷盗数额的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