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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与购房合同不符 拆迁户状告开发商被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0:10

因交给的回迁房子与签定购房合同中房子的楼层不一致,被拆迁户拒收房子,在与开发商屡次洽谈未果,刘女士等17名被拆迁户将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交给合同约好的合格房子。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为房子已成现状,开发商无法交给约好房子,因而驳回了刘女士等人的诉请。
原告刘女士等人诉称,2006至2007年间,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因开发建造拆迁了原告的房子,经洽谈,两边同意以回迁的方法进行拆迁,并签定了补偿协议和购房合同,合同清晰了提供给原告的房子的方位和高楼的结构。2007年9月,在原告接纳房子时发现,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交给的房子不符合合同的约好,原定的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高楼变成了七层的高楼。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实行合同,交给合同约好的合格房子。本案的诉讼费由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担负。
新凤凰城公司辩称,本案所涉房子归于回迁房,而不是商品房。公司并未违背两边签定的合同的任何条款。公司向原告等人交给的房子与合同中约好的房子方位、楼号、单元号及门号彻底一致,两边签定的合同中并未清晰约好房子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度及朝向,且咱们所交给的房子与原告等人购买房子时公司所奉告的修建方式也没有改动。现在房子半地下的修建方式和复式户型楼梯外设均是应被拆迁乡民的要求并充沛考虑其客观困难所构成的。部分乡民因经济较为困难或家庭人口较多,期望购买地下室。考虑到乡民的利益,公司才将房子建成半地下结构,使得采光、通风条件大幅度改进。复式房子外设楼梯也是照料乡民的寓居习气。在乡民购买房子时,公司经过沙盘、光盘演示等手法使乡民充沛了解了房子的修建方式。别的,地下室及复式顶层的房子价格低于其他房子。现房子已建成,手续完备,彻底合法,故不同意原告等人的诉讼恳求。
法院另查,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归于北京市美化阻隔区域旧村改造新村建造农人回迁房工程。本案所涉高楼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同意的规划方案为地下一层,地上五层,1、2、9、10号楼无跃层。本工程于2005年8月开端施工,由2007年9月竣工。现高楼情况为:地下室部分显露地上,并以首层名义出售,1、2、9、10号楼加建了跃层,跃层的楼梯均设在室外。2007年10月19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信访定见函,该函载明:依据规划规范,地下室不能作为住所运用,五层为复式修建,开发商在规划检验后对复式结构内部进行了调整。
法院审理后以为,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合同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等人与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签定房子买卖合一起,在合同中虽未清晰约好高楼的详细情况,但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同意的规划方案为地下一层,地上五层,1、2、9、10号楼无跃层。现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建成的高楼地下室部分显露地上,并以首层名义出售,1、2、9、10号楼加建了跃层,跃层的楼梯均设在室外。从规划方案与房子现状比照来看,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显着改动了原高楼的规划方案,而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对现高楼的情况也未能充沛地奉告原告等人,致使原告等人在签定合一起所预期的房子情况与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交给房子的情况呈现差异,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可是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实行非金钱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在法律上或许现实上不能实行,或许实行费用过高的景象下,对方不能要求实行。现本案所涉高楼已建成,高楼现状已构成现实,原告等人要求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好交给房子的恳求现实上已无法完成,加之实行的费用也过高,故原告等人的诉讼恳求,于法无据。在此情况下,经法院释明,房子已建成,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已无法依照原规划交给房子,但原告等人仍坚持其诉讼恳求,故法院关于原告等人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至于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改动房子规划的问题,原告等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处理。法院以为房子已成现状,新凤凰城公司无法交给约好房子,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等人要求新凤凰城公司实行合同,交给合同约好的合格房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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