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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7:10
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子是否享有承继权?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子是否享有承继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轻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定。
事例
一对夫妻均系再婚,各带一个女儿,从头组成了一个家庭,一对姐妹一同日子了十几年。继父逝世后,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子有无承继权?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承继纠纷案件,并依法确定继女为继父的合法遗产承继人之一。
据原告张某诉称,其与先夫王某于1993年举行婚礼典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最初虽未挂号,但两边构成现实婚姻联系,其时自己的女儿缪某才10多岁,跟从自己一同与王某共同日子,与王某父女相等,存在现实上得抚育与被抚育联系,据此,张某建议其与缪某均应归于王某遗产的法定榜首次序承继人,依法对王某的一幢房子享有承继权。
而被告王某的亲生女儿王某某辩称,张某与其父亲成婚挂号时,缪某已20多岁,已成年,与自己的父亲并未构成抚育联系,也没有构成奉养联系,故王某某坚持以为缪某对自己父亲的房子无承继权。
第三人王某的继女缪某辩称,母亲与王某成婚后,其与王某构成有抚育联系的继父女联系,继父逝世时,其承当了继父的部分后事费用,故其依法对继父的遗产享有承继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3年相识当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至2005年4月27日刚才补办成婚挂号手续,两边均系再婚,王某某系王某与前妻之女,缪某系张某与前夫之女,1993年王某某和缪某均是10多岁,二个女儿由张某与王某夫妻抚育成年。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合法的承继人依法享有承继权,承继开端后,有遗言的按遗言承继,无遗言的按法定承继。对缪某承继人身份的争议问题,被告方虽提出婚姻的效能应从挂号时开始、缪某已成年、与王某不存在抚育联系的定见,但并未供给相应的依据证明该建议。依据现有依据王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时,两边已契合婚姻挂号条件,且过后补办了成婚挂号手续,据此应确定王某与张某的婚姻联系从1993年举行婚宴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时开始,其时缪某才10多岁,自此随王某、张某共同日子,由两人抚育成人,缪某已与王某构成继子女联系,故缪某应为王某遗产的承继人之一。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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