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7:02

核心内容:行纪人与托付人的权力责任有哪些?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当事人;托付人是托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付出酬劳的当事人。行纪人与托付人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则的?
一、行纪人的权力和责任
(一)行纪人的首要权力
(1)恳求酬劳权。行纪人完结或许部分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介入权。行纪人承受托付实实施纪行为时,能够自己的名义介入生意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商场定价的产品时,只需托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能够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托付人付出酬劳。
(3)提存权。行纪人依照约好买入托付物,托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托付物。托付物不能卖出或许托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不取回或许不处置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托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结或许部分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则。因而,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则。
(二)行纪人的首要责任
(1)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责任。行纪人应依照托付人的指示完结行纪行为,并应当尽留意责任,以使托付人的利益不受丢失或少受丢失。
(2)依托付人指示处理业务的责任。托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托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业务。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托付人赞同。未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托付人发作效能。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能够依照约好添加酬劳。托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许买入。
(3)妥善保管的责任。行纪人占有托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托付物。
(4)托付物处置的责任。托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许容易腐烂、蜕变的,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能够处置该物;与托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能够合理处置。
(5)担负行纪费用的责任。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二、托付人的权力和责任
(一)托付人的首要权力
(1)验收权。关于行纪成果,托付人有权查验。如行纪人未依照指示实实施纪行为,托付人有权回绝承受行纪成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丢失。
(2)危害赔偿恳求权。内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情况下,假如第三人不履行责任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托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丢失。
(二)托付人的首要责任
(1)及时受领托付物的责任。假如因托付人拖延承受而形成的丢失,由托付人承当。
(2)付出酬劳的责任。托付人应当按约好向行纪人付出酬劳及其他约好的费用。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依照约好添加酬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