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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赔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2:48
小王于2007年5月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并签定了5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中约好乙方(小赵)在合同期内提早免除劳作合同,需向甲方(科技公司)付出违约金。本年,小赵觉得公司发展机会有限,想免除劳作合同,他觉得合同中违约金的条款与新劳作法规则相冲突,但自己又拿不准,所以前来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对他的问题进行了回答:一方面《劳作合同法》中的确明确规则缔结合一起,劳作者承当付出违约金的职责只要两种,即违背服务期约好和竞业束缚责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再规则其他付出违约金的状况。而另一方面,《劳作合同法》第97条规则,本法施行前已依法缔结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持续实行。
结合小赵的状况,他签定劳作合一起,劳作部《关于企业职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和《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都答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合同中约好违约金,尽管这部分不符合《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但也应当视为有用,持续实行。
也就是说小赵与科技公司的合同在《劳作合同法》施行后持续实行,两边仍受合同条款的束缚,小赵如果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状况下在合同期内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约好承当违约职责,向公司付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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