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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辐射未超过限值 相邻铁路企业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0:05
    【裁判要旨】
    乡民住所与电气化铁路线路安全维护区相邻,列车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污染客观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关于《铁路鸿沟噪声值及其丈量方法》中的相关规则,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未超越国家规则的限值,未到达损害补偿的程度,铁路运输企业不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
    原告张尚成。
    被告西安铁路局。
    被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尚成诉称:2005年12月起,三被告在与原告住所相邻的土地上构筑铁路路基,三被告为了省钱,路基与原告住所间隔7米,且将大桥路基举高两米多,使原告住所处于低洼,又无防水方法,每当下雨,洪流从桥上悉数流入原告住所,使原告11间房子地基下沉呈现裂缝,墙体松动,成为危房,因为被告在施工中堆土,致使原告住所被盗 。通车后,列车行进发生的轰动噪声很大,到达60分贝,再加上电气化铁路电磁波搅扰,致使原告的手机和电视机无法正常运用,铁路路基又影响其采光,使原告及家人的精力受到了极大的苦楚,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各种丢失152000余元。
    被告西安铁路局辩称:西安铁路北环线工程的整个建造进程均是依照国家设计方案施行,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景象。首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关于《铁路鸿沟噪声值及其丈量方法》的具体规则,北环线铁路行车噪声和电磁辐射并未超出国家规则的铁路鸿沟噪声限值规范;其次,原告称铁路路基与其住所间隔7米与现实不符,通过实践丈量,铁路路基距原告住所最近的直线间隔在12米以上,契合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维护法令》关于铁路线路安全维护区规模的相关规则;第三,被告西安铁路局作为相邻联系的一方,在铁路建造施工及开行列车进程中,对相邻原告的住所没有形成排水、采光等方面的波折,其与原告住所房子受损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该承当民事职责。因其在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签定的工程征地拆迁施行协议中清晰约好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及所属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安排用地所属县(区)展开征地拆迁作业的宣扬、发动,统筹安排征地拆迁作业,担任为被拆迁户划定新宅基地,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大众的出产、日子,快速、高效展开征地和拆迁作业,及时和谐处理征地拆迁中呈现的问题,为铁路建造发明杰出的外部环境。”为此,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于2006年11月21日与原告地点的秦都区马泉镇大泉村村委会专门签定了《大泉村排水工程协议书》,由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出资29 000元,用于整修因施工损坏的原排水水沟,该协议中清晰约好由大泉村村委会担任施工,统筹铁路路基西侧与原告相邻的排水设备的修正,并由大泉村村委会对施工及质量担任,一起做好大众思想作业,确保铁路施工的正常进行。因而,与铁路路基西侧相邻的大泉村三、四组排水问题早已得到解决。
    被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相邻联系,不是适格被告;其将该处土地征用结束后交于施工方进行施工,该胶葛与其无关。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构成相邻联系,不该成为本案被告。其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方,在整个施工进程中是彻底根据该工程设计图纸规则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施工,并现已竣工检验合格,其与原告所建议的丢失之间不存在现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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