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9:26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建立要件。二者的联系是申述条件和胜诉条件的联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则的申述条件;一起,代位权之诉还须具有本身的特别要件。
《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留意:
1.未经法院或裁决组织的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能否发作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代位权为债款人的权力,《合同法解说(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则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怎么掌握,存在争议。一种定见以为,只需经过法院或裁决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契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裁决组织的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不能视为合法债款。另一种定见以为,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本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检查和承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需能供给证明债款存在的一般依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咱们以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供给一般的依据证明债款的存在,不该仅限于经过法院或裁决组织审理或裁决承认的债款。首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说(一)》尽管规则债款人的债款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款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检查债款人的代位权是否建立时应检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检查的内容。法院受理代位权胶葛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相同,只对有关依据作方法检查,只需当事人供给了依据,证明其对债款人的债款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至于该债款是否实在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胶葛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检查承认。并且,债款债款联系为民事法令联系,债款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力,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准则,当事人能够随意设定债款债款联系。当事人建立某种债款债款联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承认无效前,尽管不能直接恳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应以为具有法令效力,能够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款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削减当事人的讼累。在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债款未经法院或裁决组织的审理承认,假如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款限定于经过法院或裁决组织承认的债款,则代位权适用的规模十分狭小,晦气于当事人经过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假如只需法院判定或裁决组织判定的债款才干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款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有必要先向法院或裁决组织提起承认之诉对债款进行承认,无疑会延伸代位权诉讼的时刻,大大添加代位权诉讼的本钱。合同法和《合同法解说(一)》现已对行使代位权的方法、条件、目标进行了严厉的约束,假如再规则债款有必要是经过法院判定或裁决组织判定承认的债款,那么代位权准则的效果将受极大的约束,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3)从《合同法解说(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分析,能够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款应该包含未经法院审理承认的债款。《合同法解说(一)》第15条第1款规则:“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13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契合本解说第13条规则的,奉告债款人向次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从该规则能够看出,未经法院审理并且判定承认的债款,能够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别的,该解说第18条规则,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经检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债款人的申述。已然债款人能够对债款提出贰言,则该债款应理解为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定或裁决组织判定的债款,因为假如该债款经过法院的审理或裁决组织的审理承认,法院无需再进行检查。
(4)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能够确保债款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款人的申述条件做进一步的约束。合同法规则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方法行使,并且在《合同法解说(一)》中还规则了债款人对债款提出贰言时,法院应该对贰言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应裁决驳回代位权人的恳求。该程序能够确保债款人不会被对其没有合法债款的代位权人代位行使权力,然后确保其权益。
2.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的时效行将届满,债款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
(1)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无权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更无权对债款人的债款进行干涉。
(2)《合同法解说(一)》第13条第1款规则:“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决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本规则实践承认了债款人拖延实行债款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不契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款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的债款没有有不能完成的危险,答应债款人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款人不公平。即便债款人其时的产业状况或许不足以偿还债款,但或许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而不能承认债款人怠于实行债款会给债款人形成危害。第二种定见以为应该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关于债款人时效行将届满的债款,比及债款人债款的实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现已没有意义,故应该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在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的时效行将届满时,应当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则行使代位权成果归于债款人,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债款。
(1)代位权的意图是保全债款,债款人时效行将届满的债款,假如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款人的债款过了诉讼时效或许因时效已过而权力消除,到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现已没有意义。在明知债款人将来没有才干偿还债款的状况下,只能眼看债款人的债款时效届满而不能采纳补救办法,于债款人不公平,也违反了诚笃信用准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答应当事人的对未来能够预见的危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则的不安抗辩权准则、预期违约准则,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款实行期限未届时,答应当事人提早采纳活跃办法避免丢失的发作。因而在代位权准则中,也应该答应债款人在债款到期前,采纳办法保护其债款,对债款人行将过时效的债款行使代位权。
(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答应债款人在该状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未到期的,也能够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尽管规则r债款人的债款陷于拖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准则与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代位权准则有很大的差异。日本等将拖延实行作为代位权建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恳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款人为了保全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止诉讼时效的行为等。恳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恳求实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法院提申述讼的行为。其间,保全行为能够让债款人在其与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曾经中止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款人的权力直至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实行期届满,以避免因自己的债款未到实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款人的权力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状况发作。保全行为不受债款人债款实行期限是否到期的约束。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则:“债款人于债款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力,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令规则,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经过法院,在该状况下,应该将这种景象作为破例,答应债款人在债款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意图在于确保债款人的债款不因债款人的产业不适当削减而遭到危害,代位权的行使不该添加债款人的担负,改动债款的实行期限,不然,不但对债款人不公平,并且对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也不公平。因而,在债款人债款未到期的状况下,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法令成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说(一)》第20条规则,在承认代位权人的代位权建立后由次债款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则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果归于债款人,由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债款,以避免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款的实行期限提早。
(4)因为规则在债款人债款没有到期的状况下,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果归于债款人,债款人能够因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获益,既没有添加其担负,也不会危害其利益,不会对债款人形成晦气影响,也没有约束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3.有典当、质押担保的债款,债款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准则的意图是保全债款,确保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因为代位权准则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准则,使债款人能够代债款人向第三人建议权力,因而,法令对其行使规则了严厉的条件,以保护买卖次序的安稳和民事主体对其产业的支配权。按照合同法第73条规则,只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才干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说(一)》第13条对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进一步解说为“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决方法向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有典当、质押担保的债款,债款人或许占有质押物,或许在债款人没有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对典当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款人的债款的完成具有比较实际的物质基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一般不会给债款人形成危害。只需在典当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典当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款时,债款人才会遭到危害。因而,在债款有典当、质押担保的状况下,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并不会给债款人形成危害,故债款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则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能够避免债款人乱用权力,对债款人的权力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和约束,也可削减当事人的诉讼担负。但典当、质押不足以确保债款人债款完成的,债款人就不足部分能够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建立要件。二者的联系是申述条件和胜诉条件的联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则的申述条件;一起,代位权之诉还须具有本身的特别要件。
《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留意:
1.未经法院或裁决组织的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能否发作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代位权为债款人的权力,《合同法解说(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则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怎么掌握,存在争议。一种定见以为,只需经过法院或裁决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契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裁决组织的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不能视为合法债款。另一种定见以为,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是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本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检查和承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需能供给证明债款存在的一般依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咱们以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供给一般的依据证明债款的存在,不该仅限于经过法院或裁决组织审理或裁决承认的债款。首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说(一)》尽管规则债款人的债款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款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检查债款人的代位权是否建立时应检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检查的内容。法院受理代位权胶葛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相同,只对有关依据作方法检查,只需当事人供给了依据,证明其对债款人的债款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至于该债款是否实在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胶葛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检查承认。并且,债款债款联系为民事法令联系,债款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力,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准则,当事人能够随意设定债款债款联系。当事人建立某种债款债款联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承认无效前,尽管不能直接恳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应以为具有法令效力,能够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款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削减当事人的讼累。在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债款未经法院或裁决组织的审理承认,假如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款限定于经过法院或裁决组织承认的债款,则代位权适用的规模十分狭小,晦气于当事人经过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假如只需法院判定或裁决组织判定的债款才干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款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有必要先向法院或裁决组织提起承认之诉对债款进行承认,无疑会延伸代位权诉讼的时刻,大大添加代位权诉讼的本钱。合同法和《合同法解说(一)》现已对行使代位权的方法、条件、目标进行了严厉的约束,假如再规则债款有必要是经过法院判定或裁决组织判定承认的债款,那么代位权准则的效果将受极大的约束,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3)从《合同法解说(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分析,能够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款应该包含未经法院审理承认的债款。《合同法解说(一)》第15条第1款规则:“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13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契合本解说第13条规则的,奉告债款人向次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从该规则能够看出,未经法院审理并且判定承认的债款,能够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别的,该解说第18条规则,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经检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债款人的申述。已然债款人能够对债款提出贰言,则该债款应理解为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定或裁决组织判定的债款,因为假如该债款经过法院的审理或裁决组织的审理承认,法院无需再进行检查。
(4)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能够确保债款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款人的申述条件做进一步的约束。合同法规则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方法行使,并且在《合同法解说(一)》中还规则了债款人对债款提出贰言时,法院应该对贰言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应裁决驳回代位权人的恳求。该程序能够确保债款人不会被对其没有合法债款的代位权人代位行使权力,然后确保其权益。
2.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的时效行将届满,债款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
(1)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无权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更无权对债款人的债款进行干涉。
(2)《合同法解说(一)》第13条第1款规则:“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决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本规则实践承认了债款人拖延实行债款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不契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款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的债款没有有不能完成的危险,答应债款人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款人不公平。即便债款人其时的产业状况或许不足以偿还债款,但或许在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而不能承认债款人怠于实行债款会给债款人形成危害。第二种定见以为应该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关于债款人时效行将届满的债款,比及债款人债款的实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现已没有意义,故应该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在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的时效行将届满时,应当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则行使代位权成果归于债款人,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债款。
(1)代位权的意图是保全债款,债款人时效行将届满的债款,假如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款人的债款过了诉讼时效或许因时效已过而权力消除,到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现已没有意义。在明知债款人将来没有才干偿还债款的状况下,只能眼看债款人的债款时效届满而不能采纳补救办法,于债款人不公平,也违反了诚笃信用准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答应当事人的对未来能够预见的危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则的不安抗辩权准则、预期违约准则,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款实行期限未届时,答应当事人提早采纳活跃办法避免丢失的发作。因而在代位权准则中,也应该答应债款人在债款到期前,采纳办法保护其债款,对债款人行将过时效的债款行使代位权。
(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答应债款人在该状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未到期的,也能够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尽管规则r债款人的债款陷于拖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准则与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代位权准则有很大的差异。日本等将拖延实行作为代位权建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恳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款人为了保全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止诉讼时效的行为等。恳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恳求实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法院提申述讼的行为。其间,保全行为能够让债款人在其与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曾经中止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款人的权力直至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实行期届满,以避免因自己的债款未到实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款人的权力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状况发作。保全行为不受债款人债款实行期限是否到期的约束。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则:“债款人于债款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力,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令规则,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经过法院,在该状况下,应该将这种景象作为破例,答应债款人在债款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意图在于确保债款人的债款不因债款人的产业不适当削减而遭到危害,代位权的行使不该添加债款人的担负,改动债款的实行期限,不然,不但对债款人不公平,并且对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也不公平。因而,在债款人债款未到期的状况下,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法令成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说(一)》第20条规则,在承认代位权人的代位权建立后由次债款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则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果归于债款人,由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债款,以避免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款的实行期限提早。
(4)因为规则在债款人债款没有到期的状况下,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果归于债款人,债款人能够因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获益,既没有添加其担负,也不会危害其利益,不会对债款人形成晦气影响,也没有约束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3.有典当、质押担保的债款,债款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准则的意图是保全债款,确保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因为代位权准则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准则,使债款人能够代债款人向第三人建议权力,因而,法令对其行使规则了严厉的条件,以保护买卖次序的安稳和民事主体对其产业的支配权。按照合同法第73条规则,只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才干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说(一)》第13条对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进一步解说为“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决方法向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有典当、质押担保的债款,债款人或许占有质押物,或许在债款人没有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对典当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款人的债款的完成具有比较实际的物质基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一般不会给债款人形成危害。只需在典当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典当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款时,债款人才会遭到危害。因而,在债款有典当、质押担保的状况下,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并不会给债款人形成危害,故债款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则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能够避免债款人乱用权力,对债款人的权力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和约束,也可削减当事人的诉讼担负。但典当、质押不足以确保债款人债款完成的,债款人就不足部分能够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