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商业险可依规定按第三者强制险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7:04案情
2004年11月10日,左军臣驾驭挂号大卡车违法左转弯掉头,与龙海波驾驭的挂号大卡车相撞,发作交通事端,形成龙海波受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确定,左军臣负此事端的首要职责,龙海波负事端非必须职责。龙海波的伤情经判定,左小腿截肢构成五级伤残。龙海波驾驭的挂号大卡车挂号的一切人为河南省濮阳汽运公司,该卡车和挂车实践一切人为龙海堂,龙海波系龙海堂招聘的司机。2004年2月23日,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内黄县支公司)与濮阳汽运公司签订了商业稳妥合同,根据内黄支公司签发的稳妥单,卡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职责险的稳妥金限额为5万元。左军臣驾驭挂号大卡车挂号的一切人为内黄捷达公司,该卡车和挂车实践一切人为付庆刚,左军臣系付庆刚招聘的司机,付庆刚将卡车和挂车挂靠在内黄捷达公司。2004年1月4 日,内黄支公司与内黄捷达公司签订了商业稳妥合同,根据内黄支公司签发的稳妥单,卡车投保的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金限额为20万元。庭审中,龙海波要求濮阳汽运公司、内黄捷达公司在其收取挂靠管理费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
裁判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龙海堂系龙海波的雇主,龙海波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伤,龙海堂应在龙海波承当事端职责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付庆刚系左军臣的雇主,左军臣作为雇员形成原告损伤,应由其雇主承当补偿职责,付庆刚应在左军臣承当事端首要职责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被告龙海堂、付庆刚将自己一切的车辆挂靠在濮阳汽运公司和内黄捷达公司,二人别离以挂靠的公司名义运营,并向挂靠公司交纳了管理费,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濮阳汽运公司、内黄捷达公司别离在其收取管理费的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的恳求不违背法律规则。因被告濮阳汽运公司、内黄捷达公司现已向被告内黄支公司交纳了第三者职责险,故被告内黄支公司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内黄法院遂判定如下:一、被告付庆刚、龙海堂、内黄支公司补偿原告龙海波医疗费等合计37.99万元。二、被告付庆刚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1.2万元。三、被告龙海堂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8000元。四、被告濮阳汽运公司应在其收取龙海堂管理费4940元规模内,对龙海堂承当的补偿额承当连带职责。五、被告内黄捷达公司应在其收取付庆刚管理费3800元规模内,抵挡庆刚应承当的补偿额承当连带职责。
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定,向安阳中院提起上诉。
安阳中院审理以为,上诉人建议本案中被稳妥人濮阳汽运公司和内黄捷达公司所投稳妥系商业稳妥而非第三者强制稳妥,不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但国家保监会在保监发[2004]39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有关问题的告诉》中明确要求:从5月1日起,各产业稳妥公司暂时依照各地现行做法,选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实行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则和要求,所以应确定本案中的第三者强制稳妥系依照商业稳妥的条款来实行的,它们二者均是投保人对第三者负补偿义务时稳妥公司代为赔付的险种,均是为维护第三者的利益,原审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上诉人直接承当补偿职责并无不当。上诉人建议与被稳妥人所签稳妥合同非第三者强制职责险,不该直接补偿龙海波的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上诉人提出本案补偿规模和规范应适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司法解说,但该胶葛发作时,《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现已废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司法解说现已施行,该解说明确规则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本案中,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是根据交通事端这一危害现实所引起的补偿,故该胶葛适用本解说的规则,上诉人该建议,本院也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