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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4:57
违约职责,又称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债款所应承当的职责。作为保证债款完成及债款实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职责准则与合同债款联络亲近。一方面,违约职责是债款不实行所导致的成果,是以债款存在为条件的;另一方面,违约职责是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国家强制债款人实行债款和承当职责的法令体现。因而,违约职责和合同债款的联系能够归结为:债款是职责发作的条件,职责是债款不实行的成果。
与其他的法令职责比较,违约职责具有以下特色:
(1)民事职责包含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因而,违约职责是民事职责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
(2)违约职责是当事人不实行债款所导致的成果。构成违约,有必要存在有用建立的合同联系,并且存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现实。因而,违背合同职责是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相差异的重要特色。
(3)违约职责具有相对性。违约职责只能发作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守约方才干依据合同向违约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恳求或诉讼。
(4)当事人能够预先约好违约职责。当事人依据合同自在准则,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职责预先约好。例如预先约好违约金的数额起伏,预先约好损害补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职责的预先约好有必要公平合理,不然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
(5)违约职责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两层特点。违约职责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令经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进债款人实行债款,一起也能够起到防备或削减违约现象发作的效果。另一方面,依据相等、等价有偿的准则,违约职责以损害补偿作为违约职责的首要方法,具有较强的补偿性。依据违约职责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当的补偿职责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而而遭到的丢失。
依据(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违约方承当的违约职责包含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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