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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8:07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一申述讼人和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杂,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一申述讼人仍是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差异,那么第三人与一申述讼人的差异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情绪。必要的一申述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一起的,是争议法律联络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联络中一起享有权力,或许一起承担责任,对争议标的情绪完全一致。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一起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一起的权力、责任联络。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悉数的权力,而扫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力,则应是对诉讼标的建议悉数独立恳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扫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力,但本诉原告扫除他的权力,则应是对诉讼标的建议部分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建议的部分权力被本诉的原告供认时,他应以一申述讼人资历参与诉讼。
2、诉讼位置不同。必要的一申述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作争议,追加的一申述讼人参与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一起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一起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作争议。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位置。
3、参与诉讼的方法不同。必要的一申述讼人一般在原告申述或被告应诉时一起参与诉讼,未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诉其参与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申述讼的方法参与诉讼的。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络,能够兼并审理,但也能够分隔。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申述讼,也有权不申述,抛弃权力,或许在本诉完结后另行申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进程中发现存在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恳求的,只能告诉其诉讼发作状况,而不能自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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