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能否代替离婚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2:38导读:离婚协议公证不能替代离婚挂号。有用的离婚证明只要两种:诉讼离婚的判决书和协议离婚挂号发给的离婚证。而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组织依据离婚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为免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育、产业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所签定的民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的收效是以当事人两边离婚为条件的,因而其应从婚姻挂号机关颁布离婚证之日起收效。离婚协议公证是不能替代离婚挂号的。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一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结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