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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7:57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必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维护武士的合法权益,进步部队的战斗力。
因为武士身份的特殊性,其统辖与一般离婚诉讼统辖有所区别,不能简略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准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对武士离婚诉讼统辖又作出了具体规则,将武士分为文职武士和非文职武士,并以此来区别武士离婚诉讼的地域统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状况:
榜首,夫妻两边都是武士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夫妻两边有一方是武士的,武士对非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夫妻两边中有一方是文职武士的,即戎行文职干部的,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统辖。
第四,夫妻两边中有一方对错文职武士,即现役武士的,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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