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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要怎么抗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21:37
现代各国法令在重视维护顾客合法权益的一起,也赋予出产者相应的抗辩事由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略。各国法令规则的出产者抗辩事由包括职责扫除、职责减免及其他抗辩事由。
一、职责扫除事由
职责扫除事由是指出产者的缺点产品尽管给受害者构成了危害,但法令明文规则不承当法令职责的景象,这些景象一般包括:
(一)出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包括批发、零售、租借以及供给货品实行任何法定或约好职责,或许供给货品作为奖品、捐献乃至交换任何非金钱的价值(包括产品奖券)等,总归是指在任何时候均未将该产品供给给其别人。世界各国产品职责立法都规则了这一出产者抗辩事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也作出了相同规则。据此规则, 即便缺点产品给别人工成了危害,出产者也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二)产品投进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即引起危害的缺点在产品脱离出产者之后才构成的。此种景象,除日本的《制造物职责法》外,欧共体成员国和美国绝大大都国家的产品职责法均有规则。这意味着出产者只对其操控下(如规划、制造、储运等)构成的缺点担任。假如出产者可以证明构成危害的缺点在其制控产品时并不存在,或许证明缺点是今后构成的,那么出产者即可进行有用抗辩。需求指出的是,关于这一景象,英国《顾客维护法》的规则与其他国家不同, 该法第4条规则在相关时刻内,产品缺点并不存在时即可建立抗辩。而所谓“相关时刻”,该法解说说,它是指:
(1)对电而言,是电被输出的时刻;
(2)对电以外的其他产品而言,是指被告供给别人产品的时刻或最终一个供给该产品的人供给该产品的时刻,
(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即按照其时的科学技能水平,该产品的缺点是不知道的或不行知悉的,此刻受害者不能以按照前进了的技能发现产品有缺点为理由恳求出产者对缺点发现前所构成的危害进行补偿。关于这一抗辩理由加拿大、挪威等国家的立法以及欧洲理事会《触及人身损伤与逝世的产品职责条约》均不予供认,而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丹麦等大都国家法令却供认。
(四)产品不是为了经济意图而出产、出售的。所谓经济意图,便是从出产经营中获取赢利的意图。欧共体《产品职责指令》以及英国、德国等产品职责立法对此均有规则,我国有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则。可是依据“出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这一抗辩事由,有理由以为上述景象已被包括在内。
(五)产品的缺点是因为制品出产者的规划或阐明构成的,那么就可以扫除半制品出产者的补偿职责。换言之,假如零件是依据制品出产者的指示制造的,且随后由其以并非该产品规划意图的方法运用,那么该零件出产者即对该制品的缺点所构成的丢失不负补偿职责。对此,德国、日本、英国的产品职责立法以及欧共体的《产品职责指令》均有规则。我国在《产品质量法(草案)》中也有相似规则。
(六)为使产品契合国家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导致产品存在缺点的。即假如国家现行有用的法令对产品有强制性规则,要求产品有必要到达强制性标准,但出产者这样做必定会使产品存在某种缺点,由此构成的危害,出产者可以据此提出抗辩。现在,欧共体的《产品职责指令》及其大都成员国的产品职责立法均供认该条抗辩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草案修正稿)》原有这一规则,但在审议时被删去。
二、职责减免事由
产品职责的减免事由,是指法令规则的减轻或许革除出产者危害补偿职责的景象。与扫除事由不同,减免事由则是在产品职责建立或许现已构成的前提下法令明文规则的减轻或许革除的事由。而扫除事由则是指在法定景象下不构成产品职责而无须承当产品职责的事由。通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减免事由首要体现为受害人在危害构成时有差错,而这种差错又分为两种:
(一)成心。在缺点产品构成的危害中,受害人的成心行为有:
1.自甘冒险。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对产品的缺点及其危害具有充沛的常识和辨认才能,但他自愿地或不合理地持续运用产品,自愿承当危险,因而又名自甘冒险。许多国家的法令规则在这种景象下可以革除出产者的职责。美国的《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第402条A款评注以为,假如运用者或顾客发现了缺点并留意到危险,但依然持续不合理地运用该产品而导致损伤,不得恳求危害补偿。《美国一起产品职责演示法》第112条规则在自甘冒险景象下法官可以依据相应状况和比较职责的分摊,考虑削减对原告的补偿,或许判定由原告自行担任。有学者以为,出产者之所以可以运用甘冒危险作为抗辩,是因为甘冒危险者现已明示或默示地赞同革除出产者本应负有的留意职责。
2.误用。误用又名非正常运用产品,详细是指受害人成心将产品用于该产品原有用处之外的意图,或许运用方法显着不妥。遇此景象,出产者可被减轻或革除补偿职责。欧共体成员国和美国对此均有规则,但在美国这一抗辩事由有所约束,即假如原告对被告的产品非正常运用的状况是被告可以预见的,按比较职责分摊,原告依然可以得到相应份额的补偿(注:房维廉主编:《产品质量法有用攻略》,我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473页。)。 如在“莱鲍夫诉吉年轮胎和橡胶公司”案中,驾驶者酒后以每小时一百至一百零五公里的速度开车,成果一只轮胎脱离轮框构成逝世。法院以为,被告不得以酒后开车和超速开车作为抗辩事由,因为轿车原本便是作为高速运载工具而规划并出售的,制造商应该对合理的可预见的产品运用方法提出正告,因而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定。
3.修正或更改产品。即受害者以与合理预期的运用者的行为不相一起的方法修正或更改产品,成果引起危害,据此出产者可以进行有用抗辩。修正或更改产品,依据美国《一起产品职责演示法》第112条D款的规则包括:改变产品规划、结构、配方,或许改变、毁弃附随或标明于产品的正告或指示,还包括没有对产品给予例行保管或修理,但不包括产品的正常磨损。假如修正或更改产品归于合理预期行为,或许契合出产者的指示或阐明,或许征得了出产者的明示或默示赞同时,那么出产者不得据此抗辩。
(二)差错。差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应当预见或许可以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尽管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成果可以防止。在缺点产品构成的危害中,受害人的差错行为表现为因受害人自己的忽略未能发现产品中的显着缺点或许现已发现了产品缺点但没有对缺点或许引起的危害采纳恰当办法的行为。关于这种行为,出产者一般可以提出减轻或革除职责的抗辩。
在英美等国的产品职责立法中,受害人的差错往往被一起差错或一起职责的概念所包括,而一起差错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产品带有缺点而且第三人在构成危害时有差错。于此景象出产者不得以第三人有差错为理由进行抗辩,而应与第三人承当连带职责;
二是受害者与第三人在构成危害时均有差错。假如此刻产品带有缺点,出产者只能提出减轻补偿的抗辩,假如产品没有缺点,则可以提出革除职责的抗辩;三是产品带有缺点而且受害者在构成危害时有差错。于此景象,出产者一般可提出减轻职责的抗辩,但在美国部分州却依据职责分管份额处理;假如受害者的职责大于或等于供给缺点产品者的职责时,出产者可提出革除职责的抗辩;假如受害者的差错职责小于供给缺点产品者的职责时,出产者只能提出削减补偿额的抗辩。可见,不管何种景象,在缺点产品构成危害时,受害人对此有差错,那么出产者的补偿职责或许在范围上遭到约束,乃至彻底被革除。
上述减免职责的抗辩事由,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草案)》第50条中有规则,即“因为受害人的成心构成危害的,出产者、出售者不承当补偿职责。因为受害人的差错构成危害的,可以减轻出产者、出售者的补偿职责”。该规则在后来审议时被删去,原因是我国民法中已有相似的规则。即《民法通则》第113 条:“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2条:“危害彻底是因受害人自己的差错构成的,应由自己担任。”这两条规则均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可是缺点产品危害是一种特别侵权行为,因而假如受害者在构成危害时有差错,不能彻底适用上述规则,而应有所区别。即假如受害人有细微差错,出产者不能进行减轻职责的抗辩;假如危害彻底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重大差错如自甘冒险、私行改动或更改产品等构成,而产品自身没有缺点,出产者彻底可以提出革除职责的抗辩。
三、其他抗辩事由
(一)诉讼时效超越。产品职责的诉讼时效,世界各国的规则纷歧。美国《一起产品职责演示法》规则为两年,从原告发现产品的危害及其原因后开端核算。而欧共体成员国则规则为3年, 一般从原告知道或许被合理地以为应当知道危害、缺点及职责者的身份时起核算。我国《产品质量法》则规则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一旦诉讼时效超越,出产者即可作出有用的抗辩。
(二)恳求权消失。这是指受害人的危害补偿恳求权因超越存续时刻而归于消失,于此景象出产者的产品职责即被革除。关于恳求权的存续时刻,绝大大都国家均规则为10年,从构成危害的产品投入流转之日起核算。但10年也不是肯定的,如美国法令规则下列3 种状况还可恰当延伸:
(1)出售者明示保证其产品可以安全运用10年以上的;
(2)出售者成心地虚伪陈说了关于产品的现实或以诈骗手法隐瞒了有关的产品资料,而且因而构成受害人危害的;
(3)假如危害是因为长时间的、 接连的受缺点产品的影响而构成的,或许产品在交给时即存在缺点,在产品交给10年内构成的危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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