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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4:39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41号发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阻止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赛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本规则所称不为大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
本规则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认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许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
本规则所称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包含缔结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制度及采纳其他合理的保密办法。
本规则所称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则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
第三条 制止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违背合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员工违背合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第四条 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确定处理。
第五条 权利人(请求人)以为其商业秘密遭到损害,向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请求查办侵权行为时,应当供给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依据。
被查看的单位和个人(被请求人)及好坏联系人、证明人,应当照实向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供给有关依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请求人所运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许相同性,一起能证明被请求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请求人不能供给或许拒不供给其所运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许运用的依据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能够依据有关依据,确定被请求人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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