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实务中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6:42
【案情】
2012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原告周某某在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刮外墙防水时从外墙上摔下来致伤。当日原告进入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被确诊为:1、右股骨髁上髁间开放性破坏性骨折,腓总神经危害;2、颅底骨折(颅前窝、颅中窝)伴广泛气颅、右颅窝底骨片残留;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额叶脑挫裂伤;5、右侧视神经危害。原告因而住院49天(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1月7日)......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向雨湖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吊销原、被告的《补偿协议书》,后原告又向雨湖区法院提出撤诉恳求,雨湖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裁决允许原告撤回申述。2014年1月21日,原告的妻子谭秋平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恳求要求宣告周某某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潭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定书宣告周某某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12月9日,原告又向雨湖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两被告付出原告的各项经济丢失285 012.51元(包括医疗费37 781.11元、残疾补偿金72 699元、护理费4 782.4元、误工费23 8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 470元、交通费1 000元、后段医治及医疗依靠费109 000元、残疾辅佐用具费1 000元、精力危害补偿费30 000元、判定费3 480元);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雨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一、本案是否超越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受伤,2013年1月11日与被告钟某某到达补偿协议,2013年3月18日原告的危害经司法判定构成1个六级伤残、1个八级伤残、1个九级伤残后,原告于2013年5月诉至雨湖区法院,因未依法交纳诉讼费雨湖区法院裁决按撤诉处理。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雨湖区法院,恳求吊销原、被告签定的《补偿协议书》,后又于2013年10月14日撤回申述。2014年2月18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宣告原告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12月9日,原告的妻子谭秋平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原告诉至雨湖区法院,故原告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一直在建议其权力,故原告的诉求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二、关于原、被告是雇佣联系仍是承包联系的问题。原告在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刮外墙防水时,因未做好安全防护办法不小心摔下来致伤的现实存在。原告诉称是应被告钟某某的延聘做外墙防水,按作业天数给付工钱,两边是雇佣联系,被告辩称两边口头约好是按35元每平方米核算酬劳的,包工不包料,油漆是被告钟某某供给,做防水的东西、设备都是原告自己带,两边是承包联系,但两边均未供给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高空外墙防水作业是一项高危险的专业性作业,需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设备才干完结,被告钟某某不是专业人员,无法供给该项作业的设备,且原告的监护人谭秋平在庭审中陈说原告从事防水作业多年,并有一批专门做防水的人员,故原、被告之间应构成承包联系。
三、关于被告钟某某、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是否应补偿原告的丢失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的规则:“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构成危害或许构成自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被告钟某某将其出资建立的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的防水发包给不具有高空防水作业资质的原告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对原告的危害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雨湖区法院酌情确认被告承当25%的补偿职责,即195 742.11元X25%≈48 935.53元,减去被告现已补偿给原告的37 000元,被告还应补偿原告11 935.53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签定了补偿协议,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并且现已实践实行,原告就该胶葛再申述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因原、被告签定补偿协议和进行公证在原告的伤残判定之前,伤残判定之后,原告的经济丢失添加,原告可要求被告补偿其添加的丢失,故被告的辩称建议不建立。据此判定被告钟某某、雨湖区某家具厂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某丢失11 935.53元;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剖析】
雇佣联系是指雇仆人在必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仆人承受招聘人供给的劳务并按约好给付酬劳的权力责任联系。招聘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承包联系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给付酬劳的权力责任联系。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构成自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上述界说能够看出,理论上差异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难度不大,可是实践中有些案子却不简单差异。
一、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在人身危害案中的归责准则
雇佣联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危害承当无过错职责,只需雇员在进行受雇作业中因工遭受损伤,雇主就应给予补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当代替职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健壮》(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十一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构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力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第九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严重过错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承包联系中,因两边是合同联系而不存在侵权联系,承包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规模,不适用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承包联系中,承包人在完结承包作业过程中构成别人或自身危害的,首要定作人准则上是不承当职责;其次,假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承当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偿职责。《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十条规则“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构成危害或许构成自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综上,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的归责准则彻底不同。这导致在人身危害补偿案中,当事人由于不同的身份联系而承当的职责不同;当事人在举证职责等相关职责的承当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在某些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联系仍是承包联系常常成为案子争议的焦点。身份联系的定性不同会发生不同的判定效果,对当事人的利益将发生严重影响。所以,正确差异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十分必要。
二、雇佣联系的特征
雇佣联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规模比较广,包括出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能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作力,其酬劳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作力的价值。
雇佣联系的主要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构成一种人身依靠联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供给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操控下完结作业,雇员的作业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使用雇主供给的上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作。
3、雇员的劳作责任不能搬运,有必要亲身实行。
4、雇员劳作所发生的效果一般归雇主一切。
5、雇佣联系中,薪酬的付出一般有适当安稳的周期(如月、星期等);薪酬额也一般有适当于该职业比较固定的规范。
三、承包联系的特征
承包联系中,承包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求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必定的技能成分,因而,《合同法》规则承包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相类似的作业。
承包联系主要特征有:
1、承包联系中,定作方与承包方位置相等,不存在人身依靠联系。
2、承包中的危险由承包人自己承当。承包联系中呈现的比如原材料灭失危险、质量危险、自身或雇员受损伤的危险等,一般均由承包人自己承当,并且这些一般难以选用进步商品价格或许稳妥等予以转嫁。
3、承包方能够将承包合同的部分作业交给第三人完结。
4、承包方按合同完结某项作业,承包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作效果,而不是承包人劳作的自身。这种物化的劳作效果能够分为膂力劳作效果、脑力劳作效果和复合型劳作效果。
5、承包联系的酬劳是确认或能够按约好核算的,可是能否取得利益是不确认的。至于承包方在作业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酬劳能否到达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包人的技能及商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等相连。
四、人身危害案子中,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的差异
归纳考量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的特征,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方面差异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
1、人参依靠联系不同。雇佣联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必定的人身依靠联系,雇主能够随时干涉雇员的作业;承包联系的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合同联系,两边位置相等,不存在人身依靠联系,定作人无权干涉定作人的作业。
2、作业的性质不同。雇佣联系中,雇员作业的意图仅仅单纯供给劳务;承包联系中,承包方供给劳务仅仅是完结作业的手法,作业的意图是供给作业效果。
3、是否须独立完结作业不同。雇佣联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作责任搬运给别人承当,有必要亲身实行;承包联系中,承包人能够将部分作业交给给第三人完结,可是不得随意交给别人进行。
4、危险能否搬运不同。雇佣联系中,雇主可使用进步商品价格、选用稳妥或使用劳作力价格优势等方法,将雇佣联系中发生的各种危险转嫁给社会;承包联系中,承包人则无法经过进步商品价格的方法转嫁危险,也很难经过稳妥的方法将危险转嫁给社会。
5、确认酬劳的根底不同。雇佣联系中,酬劳确实认是依据商场劳作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职业规范确认,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安稳的酬劳数额。承包联系中的酬劳不同于一般劳务联系中的酬劳,其酬劳构成不只包括劳作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能成分的价值以及必定的赢利成分;该酬劳在价值上与生意联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包人享有必定的额定利益;正由于其酬劳的特殊性,法令也就规则了承包人对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权,其酬劳的特殊性也表现了承包人应自行承当危险,所以承包方亏本的案例并不罕见。上述细化的剖析,对实践审判作业中精确确认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大有协助。
2012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原告周某某在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刮外墙防水时从外墙上摔下来致伤。当日原告进入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被确诊为:1、右股骨髁上髁间开放性破坏性骨折,腓总神经危害;2、颅底骨折(颅前窝、颅中窝)伴广泛气颅、右颅窝底骨片残留;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额叶脑挫裂伤;5、右侧视神经危害。原告因而住院49天(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1月7日)......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向雨湖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吊销原、被告的《补偿协议书》,后原告又向雨湖区法院提出撤诉恳求,雨湖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裁决允许原告撤回申述。2014年1月21日,原告的妻子谭秋平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恳求要求宣告周某某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潭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定书宣告周某某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12月9日,原告又向雨湖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两被告付出原告的各项经济丢失285 012.51元(包括医疗费37 781.11元、残疾补偿金72 699元、护理费4 782.4元、误工费23 8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 470元、交通费1 000元、后段医治及医疗依靠费109 000元、残疾辅佐用具费1 000元、精力危害补偿费30 000元、判定费3 480元);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雨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一、本案是否超越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受伤,2013年1月11日与被告钟某某到达补偿协议,2013年3月18日原告的危害经司法判定构成1个六级伤残、1个八级伤残、1个九级伤残后,原告于2013年5月诉至雨湖区法院,因未依法交纳诉讼费雨湖区法院裁决按撤诉处理。2013年9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雨湖区法院,恳求吊销原、被告签定的《补偿协议书》,后又于2013年10月14日撤回申述。2014年2月18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宣告原告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12月9日,原告的妻子谭秋平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原告诉至雨湖区法院,故原告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一直在建议其权力,故原告的诉求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二、关于原、被告是雇佣联系仍是承包联系的问题。原告在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刮外墙防水时,因未做好安全防护办法不小心摔下来致伤的现实存在。原告诉称是应被告钟某某的延聘做外墙防水,按作业天数给付工钱,两边是雇佣联系,被告辩称两边口头约好是按35元每平方米核算酬劳的,包工不包料,油漆是被告钟某某供给,做防水的东西、设备都是原告自己带,两边是承包联系,但两边均未供给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高空外墙防水作业是一项高危险的专业性作业,需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设备才干完结,被告钟某某不是专业人员,无法供给该项作业的设备,且原告的监护人谭秋平在庭审中陈说原告从事防水作业多年,并有一批专门做防水的人员,故原、被告之间应构成承包联系。
三、关于被告钟某某、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是否应补偿原告的丢失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的规则:“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构成危害或许构成自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被告钟某某将其出资建立的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的防水发包给不具有高空防水作业资质的原告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对原告的危害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雨湖区法院酌情确认被告承当25%的补偿职责,即195 742.11元X25%≈48 935.53元,减去被告现已补偿给原告的37 000元,被告还应补偿原告11 935.53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签定了补偿协议,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并且现已实践实行,原告就该胶葛再申述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因原、被告签定补偿协议和进行公证在原告的伤残判定之前,伤残判定之后,原告的经济丢失添加,原告可要求被告补偿其添加的丢失,故被告的辩称建议不建立。据此判定被告钟某某、雨湖区某家具厂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某丢失11 935.53元;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剖析】
雇佣联系是指雇仆人在必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仆人承受招聘人供给的劳务并按约好给付酬劳的权力责任联系。招聘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承包联系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给付酬劳的权力责任联系。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构成自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上述界说能够看出,理论上差异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难度不大,可是实践中有些案子却不简单差异。
一、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在人身危害案中的归责准则
雇佣联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危害承当无过错职责,只需雇员在进行受雇作业中因工遭受损伤,雇主就应给予补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当代替职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健壮》(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十一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构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力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第九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严重过错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承包联系中,因两边是合同联系而不存在侵权联系,承包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规模,不适用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承包联系中,承包人在完结承包作业过程中构成别人或自身危害的,首要定作人准则上是不承当职责;其次,假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承当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偿职责。《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十条规则“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构成危害或许构成自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综上,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的归责准则彻底不同。这导致在人身危害补偿案中,当事人由于不同的身份联系而承当的职责不同;当事人在举证职责等相关职责的承当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在某些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联系仍是承包联系常常成为案子争议的焦点。身份联系的定性不同会发生不同的判定效果,对当事人的利益将发生严重影响。所以,正确差异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十分必要。
二、雇佣联系的特征
雇佣联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规模比较广,包括出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能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作力,其酬劳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作力的价值。
雇佣联系的主要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构成一种人身依靠联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供给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操控下完结作业,雇员的作业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使用雇主供给的上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作。
3、雇员的劳作责任不能搬运,有必要亲身实行。
4、雇员劳作所发生的效果一般归雇主一切。
5、雇佣联系中,薪酬的付出一般有适当安稳的周期(如月、星期等);薪酬额也一般有适当于该职业比较固定的规范。
三、承包联系的特征
承包联系中,承包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求具有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必定的技能成分,因而,《合同法》规则承包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相类似的作业。
承包联系主要特征有:
1、承包联系中,定作方与承包方位置相等,不存在人身依靠联系。
2、承包中的危险由承包人自己承当。承包联系中呈现的比如原材料灭失危险、质量危险、自身或雇员受损伤的危险等,一般均由承包人自己承当,并且这些一般难以选用进步商品价格或许稳妥等予以转嫁。
3、承包方能够将承包合同的部分作业交给第三人完结。
4、承包方按合同完结某项作业,承包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作效果,而不是承包人劳作的自身。这种物化的劳作效果能够分为膂力劳作效果、脑力劳作效果和复合型劳作效果。
5、承包联系的酬劳是确认或能够按约好核算的,可是能否取得利益是不确认的。至于承包方在作业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酬劳能否到达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包人的技能及商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化等相连。
四、人身危害案子中,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的差异
归纳考量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的特征,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方面差异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
1、人参依靠联系不同。雇佣联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必定的人身依靠联系,雇主能够随时干涉雇员的作业;承包联系的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合同联系,两边位置相等,不存在人身依靠联系,定作人无权干涉定作人的作业。
2、作业的性质不同。雇佣联系中,雇员作业的意图仅仅单纯供给劳务;承包联系中,承包方供给劳务仅仅是完结作业的手法,作业的意图是供给作业效果。
3、是否须独立完结作业不同。雇佣联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作责任搬运给别人承当,有必要亲身实行;承包联系中,承包人能够将部分作业交给给第三人完结,可是不得随意交给别人进行。
4、危险能否搬运不同。雇佣联系中,雇主可使用进步商品价格、选用稳妥或使用劳作力价格优势等方法,将雇佣联系中发生的各种危险转嫁给社会;承包联系中,承包人则无法经过进步商品价格的方法转嫁危险,也很难经过稳妥的方法将危险转嫁给社会。
5、确认酬劳的根底不同。雇佣联系中,酬劳确实认是依据商场劳作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职业规范确认,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安稳的酬劳数额。承包联系中的酬劳不同于一般劳务联系中的酬劳,其酬劳构成不只包括劳作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能成分的价值以及必定的赢利成分;该酬劳在价值上与生意联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包人享有必定的额定利益;正由于其酬劳的特殊性,法令也就规则了承包人对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权,其酬劳的特殊性也表现了承包人应自行承当危险,所以承包方亏本的案例并不罕见。上述细化的剖析,对实践审判作业中精确确认雇佣联系和承包联系大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