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份额该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9:27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千辛万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成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能够安享晚年,但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2000年5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累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切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爱情不好于2001年6月离婚。2001年7月10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受事故,不幸逝世。李某娟要求承继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归于其父李某用应承继的比例,陈某世要求切割李某余遗产中归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回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切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逝世后遗产切割前逝世,依法应适用转承继法令联系的相关规则,由其法定承继人承继其应承继的比例。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承继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因为对遗产的权力是在李某用、陈某世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权力,李某用逝世时尽管现已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承继所取得产业权力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归于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承继之前,应当先将归于陈某世的产业分出。判定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承继5万元,李某娟承继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一起产业中的2.5万元。
[事例分析]
本案触及两个法令问题:
1.法令规则的转承继准则是什么?
2.现已离婚的原爱人为什么能够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一、什么是转承继准则。
被承继人逝世时有必要是生计的承继人才有承继权力能力,才干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切割前承继人对遗产的权力是表现在应承继的比例上,而不是表现在对详细遗产的一切权上,这时假如承继人逝世,因其已无权力能力,天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比例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令需求答复的问题,这便是承继法上的转承继问题。转承继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则,我国承继法没有明文规则转承继,但在实践中存在这种现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承继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今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第53条规则:“承继开端后受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承继人。”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供认和维护转承继权的法令依据。
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实践承受遗产的已逝世的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称为转承继人,于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承继人称为被转承继人,转承继的性质是承继遗产权力的搬运,所以转承继又称之为再承继、转归承继、接连承继或许第2次承继。转承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榜首,转承继权有必要是在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切割遗产曾经逝世方可发作。假如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则为代位承继。
第二,转承继人的比例仅以已逝世的承继人的法定承继比例为限。
第三,假如现已逝世的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产业切割后才清晰表明抛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承继的问题。
第四,转承继不只存在于法定承继中并且存在于遗言承继中。遗言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产业切割曾经逝世的,他的法定承继人相同可转承继遗言承继人的那份该承继的遗产比例。
代位承继和转承继都是因承继人逝世无权行使承继权而发作的、由承继人的承继人行使被承继人的产业承继,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差异。
(1)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承继中,代位承继人是直接参加被承继人遗产的承继,并且是根据其代位承继权而取得的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归于候补承继的性质;转承继是一种接连发作的二次承继,是在承继人直接承继后又转由转承继人承受被承继人遗产,转承继看起来是参加了两个承继联系,但就被转承继人参加承继的承继联系来说,转承继人实践上享有的是切割遗产的权力,而不是对被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权,有必要在被转承继人逝世后发作的遗产承继联系中才享有实践的承继权,转承继人正是根据对被转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权才得以直接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归于接连承继的性质。
(2)承继人逝世的时刻不同。代位承继是被承继人的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许一起逝世;转承继是被承继人的承继人在承继活动开端之后遗产处理之前逝世。
(3)承继的内容不同。代位承继是承继人的子女直接参加对被承继人遗产的切割,与其它有承继权的人一起参加承继活动;转承继的承继只能对其法定承继人应承继的遗产进行切割,不能与被承继人的其他合法承继人一起切割被承继人的遗产。
(4)承继人的规模不同。代位承继只能发作与被承继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规模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约束,均可成为代位承继人;转承继人却不只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规模内,因为转承继是承承继继人的遗产,因而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的子女、爱人、爸爸妈妈都有承继权。
本案中,李某余逝世,关于其遗产的承继即开端;而在李某用罹难身亡之时,被承继人李某余的遗产没有切割,这就契合了运用法定转承继的前提条件。所以李某用、李某猛均有权取得李某余遗产的合法承继权。故李某用之女李某娟在其父亲身后有权取得转承继的权力。
二、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转承继取得的遗产是夫妻一起产业,原爱人有权切割。
承继人在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应承继的比例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悉数列入遗产。在转承继的状况下,承继开端时,承继人有婚姻联系存在的,该产业就归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承继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两边一起一切。在适用转承继时,应别离以下两种状况对待。
榜首种,假如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逝世前婚姻联系有用存在的。其应当承继的遗产比例应归入夫妻一起一切,对该部分承继所得的产业,应当首要进行夫妻产业切割,切割后归于承继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转承继。这时原爱人不管是否再婚均享有转承继权,归于转承继人,他(她)在诉讼中的位置应当是原告或许被告。
第二种,假如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逝世前处理了离婚手续且现已收效的,因为其应当承继的遗产比例仍然是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两边没有约好的状况下,仍是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对该部分承继所得的产业,应当进行夫妻产业切割。这时其原爱人不具有老公或许妻子的特定身份,因而不享有转承继权,只能要求切割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中归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位置应当是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承继所得产业的权力,在遗产切割前承继人能够挑选抛弃承继。因而,在离婚之时,承继人的爱人作为非承继人无权要求对产业进行切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等待权,即一旦承继人对遗产作出了切割组织,承继人的原爱人就能够要求分得归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说,非承继人爱人的产业权力的完成只能依托被承继人的遗产的切割,且在切割前承继人又没有抛弃承继权。
当承继人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状况出现时,因为承继人不能再作抛弃承继的表明,本来由其承继的产业比例就天然地构成了他自己产业的一部分能够被转承继。别的,正如前面所说,承继人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力,仅仅这种权力表现在比例上;当产业切割结束后,权力才物化在详细的遗产上。因而,该产业应确认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是离婚时未切割的产业,离婚的爱人有权恳求夫妻产业的切割,切割后归于承继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转承继。
咱们在这里还应当特别注意在遗言转承继中夫妻一起产业的例外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由此可知,假如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清晰了遗产只归夫妻一方一切,其爱人不享有该产业权力,那么被转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而是归于被转承继人的个人产业,应当悉数进行转承继,现已离婚的爱人无权要求切割产业,也就不能参加到承继诉讼中来,没有离婚的爱人在承继联系中也就没有要求先行扣除的权力。
本案中,被承继人李某余逝世前没有立下遗言,应当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承继人李某用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曾经逝世,在其逝世前现已和陈某世离婚,归于上述第二种状况。承继人李某用在逝世前未作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视为承受遗产,其应当承继的遗产比例在遗产切割时应归其一切,遗产的切割具有溯及力,经过切割确认归承继人一切的遗产,视为承继人在承继开端时就享有的产业。因而,李某用对遗产的权力是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无特别约好的状况下应归于夫妻一起一切产业。陈某世能够对该承继所得产业以夫妻一起产业为由要求予以切割。李某用经过承继取得的遗产中有一半归于陈某世一切,另一半才是其个人产业,只能对其享有的个人产业才干适用转承继规则,由其女儿李某娟转承继。因而,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逝世后遗产切割前逝世,依法应适用转承继法令联系的相关规则,由其法定承继人承继其应承继的比例。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承继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因为对遗产的权力是在李某用、陈某世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权力,李某用逝世时尽管现已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承继所取得产业权力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归于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承继之前,应当先将归于陈某世的产业分出。判定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承继5万元,李某娟承继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一起产业中的2.5万元。
[事例分析]
本案触及两个法令问题:
1.法令规则的转承继准则是什么?
2.现已离婚的原爱人为什么能够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一、什么是转承继准则。
被承继人逝世时有必要是生计的承继人才有承继权力能力,才干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切割前承继人对遗产的权力是表现在应承继的比例上,而不是表现在对详细遗产的一切权上,这时假如承继人逝世,因其已无权力能力,天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比例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令需求答复的问题,这便是承继法上的转承继问题。转承继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则,我国承继法没有明文规则转承继,但在实践中存在这种现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承继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今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第53条规则:“承继开端后受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承继人。”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供认和维护转承继权的法令依据。
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实践承受遗产的已逝世的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称为转承继人,于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承继人称为被转承继人,转承继的性质是承继遗产权力的搬运,所以转承继又称之为再承继、转归承继、接连承继或许第2次承继。转承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榜首,转承继权有必要是在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切割遗产曾经逝世方可发作。假如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则为代位承继。
第二,转承继人的比例仅以已逝世的承继人的法定承继比例为限。
第三,假如现已逝世的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产业切割后才清晰表明抛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承继的问题。
第四,转承继不只存在于法定承继中并且存在于遗言承继中。遗言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产业切割曾经逝世的,他的法定承继人相同可转承继遗言承继人的那份该承继的遗产比例。
代位承继和转承继都是因承继人逝世无权行使承继权而发作的、由承继人的承继人行使被承继人的产业承继,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差异。
(1)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承继中,代位承继人是直接参加被承继人遗产的承继,并且是根据其代位承继权而取得的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归于候补承继的性质;转承继是一种接连发作的二次承继,是在承继人直接承继后又转由转承继人承受被承继人遗产,转承继看起来是参加了两个承继联系,但就被转承继人参加承继的承继联系来说,转承继人实践上享有的是切割遗产的权力,而不是对被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权,有必要在被转承继人逝世后发作的遗产承继联系中才享有实践的承继权,转承继人正是根据对被转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权才得以直接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归于接连承继的性质。
(2)承继人逝世的时刻不同。代位承继是被承继人的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许一起逝世;转承继是被承继人的承继人在承继活动开端之后遗产处理之前逝世。
(3)承继的内容不同。代位承继是承继人的子女直接参加对被承继人遗产的切割,与其它有承继权的人一起参加承继活动;转承继的承继只能对其法定承继人应承继的遗产进行切割,不能与被承继人的其他合法承继人一起切割被承继人的遗产。
(4)承继人的规模不同。代位承继只能发作与被承继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规模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约束,均可成为代位承继人;转承继人却不只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规模内,因为转承继是承承继继人的遗产,因而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的子女、爱人、爸爸妈妈都有承继权。
本案中,李某余逝世,关于其遗产的承继即开端;而在李某用罹难身亡之时,被承继人李某余的遗产没有切割,这就契合了运用法定转承继的前提条件。所以李某用、李某猛均有权取得李某余遗产的合法承继权。故李某用之女李某娟在其父亲身后有权取得转承继的权力。
二、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转承继取得的遗产是夫妻一起产业,原爱人有权切割。
承继人在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应承继的比例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悉数列入遗产。在转承继的状况下,承继开端时,承继人有婚姻联系存在的,该产业就归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承继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两边一起一切。在适用转承继时,应别离以下两种状况对待。
榜首种,假如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逝世前婚姻联系有用存在的。其应当承继的遗产比例应归入夫妻一起一切,对该部分承继所得的产业,应当首要进行夫妻产业切割,切割后归于承继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转承继。这时原爱人不管是否再婚均享有转承继权,归于转承继人,他(她)在诉讼中的位置应当是原告或许被告。
第二种,假如承继人在承继开端今后,逝世前处理了离婚手续且现已收效的,因为其应当承继的遗产比例仍然是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两边没有约好的状况下,仍是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对该部分承继所得的产业,应当进行夫妻产业切割。这时其原爱人不具有老公或许妻子的特定身份,因而不享有转承继权,只能要求切割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中归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位置应当是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承继所得产业的权力,在遗产切割前承继人能够挑选抛弃承继。因而,在离婚之时,承继人的爱人作为非承继人无权要求对产业进行切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等待权,即一旦承继人对遗产作出了切割组织,承继人的原爱人就能够要求分得归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说,非承继人爱人的产业权力的完成只能依托被承继人的遗产的切割,且在切割前承继人又没有抛弃承继权。
当承继人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状况出现时,因为承继人不能再作抛弃承继的表明,本来由其承继的产业比例就天然地构成了他自己产业的一部分能够被转承继。别的,正如前面所说,承继人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力,仅仅这种权力表现在比例上;当产业切割结束后,权力才物化在详细的遗产上。因而,该产业应确认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是离婚时未切割的产业,离婚的爱人有权恳求夫妻产业的切割,切割后归于承继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转承继。
咱们在这里还应当特别注意在遗言转承继中夫妻一起产业的例外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由此可知,假如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清晰了遗产只归夫妻一方一切,其爱人不享有该产业权力,那么被转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而是归于被转承继人的个人产业,应当悉数进行转承继,现已离婚的爱人无权要求切割产业,也就不能参加到承继诉讼中来,没有离婚的爱人在承继联系中也就没有要求先行扣除的权力。
本案中,被承继人李某余逝世前没有立下遗言,应当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承继人李某用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曾经逝世,在其逝世前现已和陈某世离婚,归于上述第二种状况。承继人李某用在逝世前未作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视为承受遗产,其应当承继的遗产比例在遗产切割时应归其一切,遗产的切割具有溯及力,经过切割确认归承继人一切的遗产,视为承继人在承继开端时就享有的产业。因而,李某用对遗产的权力是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无特别约好的状况下应归于夫妻一起一切产业。陈某世能够对该承继所得产业以夫妻一起产业为由要求予以切割。李某用经过承继取得的遗产中有一半归于陈某世一切,另一半才是其个人产业,只能对其享有的个人产业才干适用转承继规则,由其女儿李某娟转承继。因而,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