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茶英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2:4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3)渝高法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新民街9号。担任人王超美,司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茶英,女,53岁,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务农,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泉乡池水村3组。 托付署理人王娟,重庆剑音律师业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酉阳县政府),住所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法定代表人李方宇,县长。 托付署理人李华学,酉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刘茶英不服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伤承认行政复议决议一案,已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四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定,上诉人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不服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审法院经揭露开庭后查明: 2000年8月23日,刘茶英之夫侯守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电信局(以下简称酉阳县电信局)签定了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合同规矩的期限为1年。该协议规矩酉阳县电信局供给通讯设备、号源、装、移机资料、东西、业务单册;担任业务、技术培训的指导作业、担任出产安排处理的业务监督、查看作业;按议定的规范按月给侯守银酬劳即每装置一部话机30元,其他费用按收费份额给付。侯守银担任托付区域内的电话业务开展、话费收缴、电话处理、电话装移、杆线及话机保护、电报业务的受理及投递等作业,并承受电信局的业务处理和查看,完结电信局临时性交办的使命。侯守银交纳保证金500元,恪守电信局拟定的纪律。之后,两边按协议实施。2001年5月24日后,侯守银所从事的作业转为由酉阳分公司担任。侯守银与电信局签定的合同到期后,按约好,应与酉阳分公司从头签定合同,但未续签,侯守银仍从事原有作业,酉阳分公司亦未提出异议。2002年3月28日,侯守银在修理电话途中,遇事故身亡。因为酉阳分公司未提出工伤承认,刘茶英才于2002年7月18日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酉阳县劳作局)恳求工伤承认。酉阳县劳作局于2002年8月8日作出酉劳社伤险承认[2002]字第8号工伤承认书,承认侯守银的逝世归于工伤。酉阳分公司不服,提请酉阳县政府复议。酉阳县政府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酉阳府法复[2003]0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酉阳县劳作局的工伤承认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并吊销了工伤承认决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 本案两边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所承认的两边权力责任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九条的规矩。酉阳县政府以为,侯守银的薪酬不是固定薪酬,用以否定侯守银与分公司构成的劳作联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出产经营特色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承认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法和薪酬水平。侯守银的薪酬分配方法契合法令的规矩。另酉阳县政府以为,酉阳县劳作局的工伤承认程序不合法(指刘茶英未进行工伤承认恳求)。对此,刘茶英在庭审中出示了恳求,酉阳县政府未提出异议。对酉阳县政府所称的工伤承认现实不清,首要是指劳作局在作出工伤承认前未查询酉阳分公司。依据《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第十一条的规矩,承认工伤应当具有的资料并未要求劳作部门必定要向用人单位查询后才干承认,故该理由亦不能成立。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日之规矩,判定吊销酉阳县政府酉阳府法复[2003]0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护酉阳县劳作局酉劳社伤险承认[2002]字第8号工伤承认书。 酉阳分公司不服判定,上诉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夫侯守银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的内容归于受托人按照托付人的指示处理托付人的业务,并邻替署理手续费的行为,该协议书契合经济合同的性质,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劳作合同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用人单位岗位出产的需求而建立起的内部处理和被处理,并按完结岗位使命收取劳作酬劳的法令联系。而侯守银及乡村电信业务署理员都没有归入上诉人单位的员工处理规模,没有任何劳作人事档案资料,没有与劳作联系有关的社会稳妥福利待遇。《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第六条清晰规矩侯守银触及人身安全、医疗卫生、社会稳妥等全部费用,全由署理员自己在获得的署理手续费中自行处理,该约好也证明了侯守银与上诉人之间无劳作合同联系的存在。酉阳县劳作局在施行详细行政行为中,从受理到承认工伤的过程中没有奉告上诉人有关被上诉人的恳求事由,没有给上诉人申辩的权力,其作出了不公正的定论。一审法院混杂了经济合同与劳作合同的联系,过错地将经济合同联系确以为劳作联系,支撑了过错的工伤承确定论。恳求二审法院判定吊销一审判定,吊销酉阳县劳作局的工伤承认,保护酉阳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议。 被上诉人刘茶英答辩称:侯守银与酉阳分公司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契合《劳作法》规矩的劳作合同的法令特色,协议清晰了劳作权力和责任,应当确以为劳作合同。酉阳分公司与侯守银之间不是托付署理联系。托付署理联系的托付人与署理人是相等的联系,署理人使用本身的常识、技术独立的完结作业,不受托付人的分配与处理。劳作联系则相反,是用人单位供给出产资料,劳作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供给有偿劳作,因此劳作联系具有人身性、隶特色的特色。《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中的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六项的约好表现了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分配与处理。侯守银是在酉阳分公司的安排下作业,故酉阳分公司上诉所称的托付署理联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到期后,侯守银与酉阳分公司并未持续签定协议,两边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侯守银在修理电话途中遇事故逝世,应当确以为工伤。一审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求保持一审判定。 原审被告酉阳县政府述称:在行政复议查看程序中无刘茶英的工伤承认恳求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认书等依据,一审法院不能将其作为判定的依据;酉阳县劳作局在对酉阳分公司无任何查询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工伤承认,一审法院亦以为现实清楚,是过错的;酉阳分公司与侯守银是按照《邮电托付署理处理暂行方法》所签定的署理合同,不能确以为劳作联系。故一审判定承认现实过错。一审法院应当审理的是酉阳县政府吊销酉阳县劳作局工伤承认的行政行为,本府在行政复议查看程序中查明酉阳县劳作局作出工伤承认时无恳求书、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认书、无薪酬联系、无劳作合同等,故承认酉阳县劳作局作出工伤承认的现实不清。酉阳县劳作局作出的工伤承认书仅几行文字,无依据等资料,其承认程序违法。本府在承认酉阳县劳作局作出工伤承认现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的前提下,从程序上作出了吊销的复议决议。而一审法院过错地作出了工伤承认正确的客观现实承认,这与本案的审理不相适应。恳求吊销一审判定,保持行政复议决议。 共3页: 原审被告酉阳县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依据资料: 1.酉阳县电信局与侯守银于2000年8月23日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证明侯守银与酉阳县电信局及酉阳分公司没有构成劳作联系。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泉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侯守银在修电话途中遇事故逝世的现实。 3.酉阳县电信局和酉阳分公司于2001年5月24日宣布的关于改变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主体资格的告诉,证明酉阳县电信局改变为酉阳分公司的现实。 4.酉阳县劳作局对刘加华、崔永辉、冉建琼的查询笔录,证明侯守银在修电话途中遇事故逝世的现实。 原审被告酉阳县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3.《邮电托付署理处理暂行方法》;4.《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 被上诉人刘茶英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酉阳县电信局与侯守银于2000年8月23日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泉乡人民政府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酉阳县电信局和酉阳分公司于2001年5月24日宣布的《关于改变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主体资格的告诉》等依据资料外,另提交了工伤承认恳求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认书和酉劳社伤险承认[2002]字第8号劳作和社会稳妥工伤承认书。 上诉人酉阳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依据资料: 1.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酉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重电信实发[2003]34号文件,证明酉阳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2.酉阳县电信局和酉阳分公司于2001年5月21日签定的补充协议,证明改变电信业务主体。 酉阳分公司另供给了支撑其现实建议的法令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施行细则》和《邮电托付署理处理暂行方法》。 上诉人酉阳分公司、被上诉人刘茶英和原审被告酉阳县政府供给的上述依据资料,能够证明本案的现实。 二审审理查明: 2000年8月23日,侯守银(系刘茶英之夫)与酉阳县电信局签定了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合同的首要条款约好,署理期限从2000年8月23日起至2001年8月23日止,届时自行停止署理联系;酉阳县电信局供给通讯设备、电话号源、装移机资料、东西、业务单册,担任业务、技术培训的指导作业,担任出产安排处理的业务监督、查看作业;酉阳县电信局按议定的规范按月交给侯守银酬金;侯守银担任托付区域内的电话业务开展、话费收缴、电话处理、电话装移、杆线及话机保护、电报业务的受理及投递等作业,并承受酉阳县电信局的业务处理和监督查看,完结电信局临时性交办的使命,担任收取指定规模内的电话费;侯守银在协议期内每年应完结酉阳县电信局下达的电话用户开展使命;侯守银完不成当年作业使命,业、技水平跟不上通讯开展需求,不服从酉阳县电信局作业安排,酉阳县电信局有权停止署理联系;侯守银违背电信业务资费方针乱收费,贪婪、移用电信业务款,私行装、移电话等,酉阳县电信局有权停止署理联系;酉阳县电信局对侯守银作业不满意时,有权随时停止署理联系;侯守银停止署理联系时,须提早1个月向酉阳县电信局书面恳求,并交清各种金钱及移送东西、外表、通讯器件等酉阳县电信局所属物品;署理期满后15天内,依据作业需求,两边另行洽谈签定署理协议,如两边同意,能够续订;署理电信业务酬劳按开展电话户数和收缴话费额计酬,净增一户计费电话,计发劳务酬劳30元,按侯守银垫交款在酉阳县电信局处获得的话费收据的总额的5%计发劳务酬劳,署理电信业务劳务酬劳由酉阳县电信局按侯守银每月代收话费总额和净增计费电话户数,核定后一次性发给侯守银;计发署理电信业务劳务酬劳中包含电信业务费用,保护所辖区域内杆、线(缆)、话机、受理电信业务、装拆机、新业务开展、话费丢失、人身安全及医疗卫生、稳妥、差旅等触及的全部费用。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签定后,酉阳县电信局和侯守银均按照协议约好实施各自的责任。2001年5月21日,酉阳县电信局与酉阳分公司签定补充协议。该协议首要条款约好:酉阳县电信局将全县的本地电话网电信业务托付酉阳分公司署理;对代收话费实施话费买断方法,鉴于已有33个乡按话费买断方法签定了协议并正在实行,两边商定在已签的协议中,规矩由酉阳县电信局享有的权力和应实施的责任,在本协议签定后,由酉阳分公司享有和担任实施相关责任;本补充协议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1年。同月24日,酉阳县电信局与酉阳分公司宣布了关于改变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主体资格的告诉。该告诉载明,酉阳县电信局与33个乡署理点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中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主体资格由酉阳县电信局改变为酉阳分公司。2001年8月23日,侯守银与酉阳县电信局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侯守银没有与酉阳分公签定书面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酉阳分公司和侯守银仍按照原署理电信业务协议的约好持续各自的责任。2002年3月28日,侯守银在修理电话途中,遇事故身亡。酉阳分公司未提出工伤承认,刘茶英遂于2002年7月18日向酉阳县劳作局恳求工伤承认。酉阳县劳作局于2002年8月8日作出酉劳社伤险承认[2002]字第8号劳作和社会稳妥工伤承认书,承认侯守银的逝世归于工伤。酉阳分公司对工伤承认不服,恳求酉阳县政府复议。酉阳县政府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酉阳府法复[2003]0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酉阳县劳作局在复议查看期间没有提交酉阳分公司与侯守银是否续签协议、酉阳分公司或侯守银亲属向劳作部门提出的陈述或恳求以及交通处理部门对侯守银逝世所作出处理的定论证明等依据资料为由,以为酉阳县劳作局作出的工伤承认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遂决议吊销了酉劳社伤险承认[2002]字第8号劳作和社会稳妥工伤承认。刘茶英对酉阳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以为: 酉阳县政府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酉阳府法复[2003]01号行政复议决议属详细行政行为,刘茶英对该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复议决议的合法性进行查看。人民法院在对行政复议决议合法性进行查看时,必定会对刘茶英之夫侯守银与酉阳分公司之间是托付联系仍是劳作联系进行查看,该部分内容归于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部分所进行的查看。当事人向一审法院供给并经庭审质证的依据能够证明,侯守银与酉阳县电信局于2000年8月23日签定的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中清晰约好了合同期限、作业的内容、劳作条件、劳作酬劳,特别是酉阳县电信局担任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作业,担任出产安排处理和业务监督、查看作业等内容,这与当事人约好受托人以托付人名义和费用在托付权限规模内处理托付业务的托付合同的特征有显着的差异。当酉阳县电信局与酉阳分公司洽谈约好酉阳县电信局将全县的本地电话网电信业务托付酉阳分公司署理后,酉阳分公司承当了酉阳县电信局与侯守银所缔结的合同责任,且在酉阳县电信局与侯守银所缔结的协议期限届满后,酉阳分公司已系酉阳县电信局的电信业务署理人的景象下,酉阳分公司未与侯守银签定书面合同,两边仍按照原协议实施各自责任,酉阳分公司与侯守银之间现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侯守银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受交通事故逝世,酉阳分公司或侯守银的亲属能够向当地劳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陈述或工伤稳妥待遇恳求。署理电信业务协议书中约好劳作酬劳中包含人身安全及医疗卫生、稳妥等费用的内容并不影响相关当事人恳求工伤承认。故本案所触及的侯守银与酉阳分公司之间的联系属现实劳作联系,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邮政托付署理处理暂行方法》所规矩的邮电托付署理联系。酉阳县政府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依据资料应属酉阳县劳作局已向其提交的依据资料。该依据资料现已能够证明本案的根本现实,故酉阳县政府以酉阳县劳作局在复议查看期间没有提交酉阳分公司与侯守银是否续签协议及其他相关依据资料为由承认酉阳县劳作局作出的工伤承认属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酉阳县政府作出的酉阳府法复[2003]01号行政复议决议属首要依据不足,应予吊销。故一审判定吊销酉阳县政府作出的酉阳府法复[2003]01号行政复议决议并无不当。一审判定吊销酉阳县政府作出的酉阳府法复[2003]01号行政复议决议时,本应责令酉阳县政府从头作出复议决议,而不能径直判定保持酉阳县劳作局作出的工伤承认的详细行政行为。鉴于人民法院判定吊销复议决议时,直接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能够下降行政救助本钱,尽快地完毕行政争议,防止讼累,削减当事人的丢失。虽然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可是法院判定保持其详细行政行为,不归于对其晦气的判定,并不违背正当程序规矩。综上所述,一审判定承认的根本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上诉人酉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矩,判定如下: 共3页: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算计500元,由上诉人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洪其亚署理审判员王必伟署理审判员刘兴隆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熊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