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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追诉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5:08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诚责任,使用职务便当,操作上市公司从事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指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施行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供给资金、产品、服务或许其他财物,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显着不公平的条件,供给或许承受资金、产品、服务或许其他财物,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显着不具有清偿才能的单位或许个人供给资金、产品、服务或许其他财物,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显着不具有清偿才能的单位或许个人供给担保,或许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供给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抛弃债款、承当债款,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许国务院依法确定的其他证券被停止上市买卖或许屡次被暂停上市买卖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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